發生工傷怎麼辦(一)哪些情形可以被認定爲工傷

發生工傷怎麼辦(一)哪些情形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關於可以認定工傷的情形,2003年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非常詳細,法律工作者去看的話一目瞭然,但沒有法律基礎的朋友們可能就不太明白,所以我按照條例的順序,對它們進行分析和解讀一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在這些內容中,第一項沒有什麼問題,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很直觀,很好理解。需要關注一下事故傷害,這個在下邊會有提及。

第二項需要簡單分析一下,在工作時間前後從事準備和收尾工作,舉個桃子,公交車司機在上班之前會對車子狀況進行一次簡單的檢測,如果發現車子有問題在維修過程中被車子壓傷,雖然不在工作時間,但因為是在工作時間之前做預備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同樣應該被認定為工傷。或者司機在下班之後,檢修車子受傷,一樣的。(原文舉的例子有誤,舉的是意外受傷的例子,感謝知友@王子運 的提醒!)

第三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這裡面因履行工作職責受暴力或意外傷害跟第一項很相似,不同的是第一項是受事故傷,而這裡是受暴力或意外傷。事故傷比如操作機器被機器壓到手了等。而暴力傷更直觀的例子是保安在做安保工作的時候攔著人,結果被人打傷、這種情形也應被認定為工傷,只不過暴力傷害的人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項職業病不解釋,有專門的職業病名錄,也有專業的職業病認定機構和程序。

第五項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外出尤其是出差時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這裡的傷害應該理解為意外傷害,不能侷限於事故傷,比如出差路上出了車禍等。但是,敲黑板,如果出差晚上不老實出去鬼混,受了傷不是工傷,因為不是工作原因,二弟工作不算你的工作。

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這個理論上還是有爭議,有很多人認為應該要以法院出具宣告失蹤裁定為依據,因為被宣告失蹤的才可以對其財產進行處分,如果法院沒有宣告失蹤就認定工傷領取工傷賠償,似乎說不過去。筆者以前也是持這一觀點,但為了寫這篇文章查閱了資料,上邊是這麼說的:

“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訊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職工雖處於生死不確定的狀態,但本著充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造成職工下落不明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其工傷認定不以宣告失蹤為要件。

《工傷保險條例解與實務(上冊)》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

這本書是勞動保障出版社出版,而且出版時間就是條例頒佈的2003年,這本書的針對性和權威性是絕對有保障的,所以按照這個來肯定沒錯:不以法院宣告失蹤為準。

第六項重點強調一下,這一項是工傷案件中除了第一項之外最多的一項,而且也是爭議點最多的一項。

這一項中有這麼幾個要點,一是上下班途中,所以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和路線都有特別要求,時間要在上下班時間,路線要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這種情形申請工傷認定時還需要畫出一幅上下班路線圖並標註事故發生地點。筆者就曾遇到過下班之後繞路去接孩子順便買菜,發生事故不給認工傷,打了行政訴訟才搞下來。

二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所以本人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不能是主要責任,只能是無責、次要責任,最多也只能是同等責任。

然後在賠償過程中交通事故與工傷待遇能否雙賠也是一個爭議點,學理上很多人認為應該雙賠,最高院也有答覆支持雙賠,但司法實踐中基本採用的還是對項抵消的做法,就是交通肇事中賠償了的項目,工傷就不賠了。

還有,要適用這一條必須得是交通事故,如果不是交通事故就不符合這一情形,之前遇到過諮詢,說回家路上騎車,路滑摔倒了,單位不給認工傷,筆者覺得沒毛病,不屬於交通事故嘛。

第七項兜底的就不講了。

下一篇介紹視同工傷的幾種情形,就這麼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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