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鎮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核定有新規!8月1日起執行!

天津市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核定有新规!8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核定有新规!8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日前發佈《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核定辦法》,規範並簡化核定流程,自2018年8月1日執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核定有新规!8月1日起执行!

按照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核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適用本辦法,包括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在原大港區、原塘沽區和開發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與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作為實際繳費年限。其中,原大港區實際繳費年限起始時間不早於2000年5月1日、原塘沽區不早於1995年8月1日、開發區不早於1993年1月1日。

對於醫療保險關係跨省轉移至外地後再轉入本市的參保人員,其曾在本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軍隊駐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5年10月份(含)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除此之外,辦法明確了五類情形視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一)企業、經費自理事業單位職工以及個人窗口繳費人員,2001年10月份(含)前,已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確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後,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作為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從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參保人員折算的連續工齡,應按規定核減後作為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二)機關、財政補助事業單位職工,2001年12月份(含)前,已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等相關部門確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作為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三)軍隊駐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5年10月份(含)前,職工本人檔案等相關材料中記錄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作為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四)軍隊退役人員在部隊期間軍齡,隨軍配偶在部隊期間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作為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五)參保人員2001年10月份(含)以前,在外地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以及2001年10月份以後,在外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轉入本市後,作為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天津市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核定有新规!8月1日起执行!

辦法規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應核定到月。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用人單位、個人參保人員所在街道勞動服務保障中心或各類存檔機構,應辦理繳費年限的核定手續,經核定後,方可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在職轉退休手續。

按照天津市醫保要求,2008年6月30日以後在社會辦理退休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可以享受相應的醫保待遇。不足上述年限規定的,應當一次性補繳,補足後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醫保待遇。中央駐津機關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納入全市統籌管理時,已退休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核定按照此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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