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管辖 曲阳认为

目前,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有的基层法院认为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用审判权替代型行政权。

近日,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兄弟姐妹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认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管辖 曲阳认为

【案情】

从小生活在曲阳县城西的田某出嫁他村,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到了承包地,出嫁后在婆家没有分到地,娘家的地一直由其胞兄耕种。现因要开发,2018年2月6日,便向法院起诉其胞兄归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审理】

2018年3月27日,曲阳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此可见女儿出嫁后在嫁入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丧失原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被告理应返还原告的承包地。

被告则辩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未经过这样的前置程序,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管辖 曲阳认为

【判决】

2018年7月1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对被告提出的先由行政机关前置处理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支持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张。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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