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曙光律所代理增驾期肇事保险公司拒赔案 获赔偿

曲阳曙光律所代理增驾期肇事保险公司拒赔案 获赔偿

众所周知,大货车的准驾车型为B2,半挂车的准驾车型为A2,B2升级A2期间12个月为实习期。如果增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会以“实习期”为由拒赔。近日,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就代理一起增驾期间保险合同纠纷,通过法理分析,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且在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没有上诉,及时进行了理赔。

【案情】

2016年9月4日,曲阳县东泉头村陈某雇佣司机樊某驾驶其半挂车行至山东省青州市仙客来路一路口处时,不慎追尾前方车辆,致半挂车严重受损,经评估损失近80000元。事后,陈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所规定的“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保险人可免除责任”,予以拒赔。无奈,陈某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审理】

2017年9月25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当事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陈某委托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首先,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向法庭证实其按照《保险法》第十七的规定就免责条款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仅是在保险单上有个特别约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属分别印制,保险人必须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向被保险人作出充分的解释与明确说明,未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对原告陈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本案的事故认定书,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樊某仅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而并没有认定樊在增驾期间驾驶车辆属于无效驾驶。所以,本起事故属于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则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同时,《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对实习期驾车出事故免责又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在保险单特别约定处,保险公司对免责内容进行了加黑加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所以,保险公司属于履行了明确告知投保人义务,故而应当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

2017年11月24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有关实习期的理解依据现行规定存在争议,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就实习期为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的含义解释告知被保险人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对增驾实习期的理解应当按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宜,据此被告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保险理赔款79823元;另判决诉讼费用180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没有上诉,业已将赔偿款全额赔付。

(陈少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