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车主赔偿

忻州: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车主赔偿

【事发】

2017年3月17日,穆某驾驶大货车行至五台县310省道时,不慎与赵某驾驶的半挂车相撞,造成半挂车停运65天。交警认定穆负事故主要责任,赵负次要责任。经评估半挂车的日停运损失为700元,合计45500元,穆某承担70%,即31850元。由于对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后赵某将穆某及其投保的人保宁武支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

保险公司辨称,涉案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穆某则认为,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投保单上没有其本人的签字,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2017年11月10日,五台县人民法院对赵某出具的证据予以认可,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停运损失45500元的70%,即31850元。

【终审】

穆某则辩称,保险公司由于没有尽到免责的告知义务,所以其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2018年2月1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关于车辆停运损失如何承担问题,上诉人主张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对于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认为每日停运费用700元评估过高,以每日500元为宜。遂,改判穆某赔偿赵某车辆停运损失22750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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