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述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淺述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法定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先後次序。在繼承開始時,並不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而是按照法定順序進行。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較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有優先權,但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之間,並無先後次序之分。也就是說,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由法律以強行性規範形式表現,因而具有鮮明的法定性、強行性和限制性作用。只要客觀運行的繼承關係屬於法定繼承,則必須遵從這一順序。

根據《繼承法》第10條 、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中的繼承人都有平等的繼承權,沒有性別和先後次序之分。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是養兄弟姐妹,都可成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但是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和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的關係成立而消除,不得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有扶養的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沒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互相繼承了遺產的,仍可繼承其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還有一種在現實生活中雖然不普遍但依然存在的現象:“獨生子女無法順利繼承父母遺產”。父母突然去世,獨生子女去過戶過世父母留下的房產時,被告知並不是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公證處以及法律人士分析,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房產證上只有父母的名字,且其父母過世時爺爺奶奶還在世,其父母又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因此房產的繼承權屬於獨生子女、在世的爺爺奶奶共同所有。如果獨生子女想要獲得完整房產,就需要同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爺爺奶奶去公證處表示願意放棄房產繼承權。

因而,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只能在三種情形下才產生補位效果,有權參加繼承:①第一順序中無繼承人;②第一順序中有繼承人,但全部放棄繼承;③第一順序中有繼承人,但全部喪失了繼承權。

通過查閱相關法律文文獻,我們可以看到:當死者生前立有遺囑的繼承人應當享受合法繼承權,而死者未立遺囑則啟動第一順序繼承人,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則啟動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在法律當中明確了家庭成員與死者之間繼承的順序與地位,從而保證遺產的公平分配,被繼承人的權益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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