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浅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遗产继承的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在继承开始时,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继承遗产,而是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较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优先权,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并无先后次序之分。也就是说,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由法律以强行性规范形式表现,因而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强行性和限制性作用。只要客观运行的继承关系属于法定继承,则必须遵从这一顺序。

根据《继承法》第10条 、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中的继承人都有平等的继承权,没有性别和先后次序之分。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养兄弟姐妹,都可成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但是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和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的关系成立而消除,不得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扶养的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的,仍可继承其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还有一种在现实生活中虽然不普遍但依然存在的现象:“独生子女无法顺利继承父母遗产”。父母突然去世,独生子女去过户过世父母留下的房产时,被告知并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公证处以及法律人士分析,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房产证上只有父母的名字,且其父母过世时爷爷奶奶还在世,其父母又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因此房产的继承权属于独生子女、在世的爷爷奶奶共同所有。如果独生子女想要获得完整房产,就需要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爷爷奶奶去公证处表示愿意放弃房产继承权。

因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只能在三种情形下才产生补位效果,有权参加继承:①第一顺序中无继承人;②第一顺序中有继承人,但全部放弃继承;③第一顺序中有继承人,但全部丧失了继承权。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文献,我们可以看到:当死者生前立有遗嘱的继承人应当享受合法继承权,而死者未立遗嘱则启动第一顺序继承人,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启动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在法律当中明确了家庭成员与死者之间继承的顺序与地位,从而保证遗产的公平分配,被继承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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