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徵求意見稿出爐 動力電池將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機制

行业|征求意见稿出炉 动力电池将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5月17日,工信部官網公示文件稱: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規範和指導各相關方履行溯源管理責任,我們組織編制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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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徵求意見稿》中的相關內容,相關動力電池生產商需要對本企業生產的動力蓄電池或梯次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編碼標識。進行編碼標識後的動力電池相的生產、維修、報廢等關信息將持續被記錄在“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 (以下簡稱“溯源管理平臺”)。

隨著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一大新能源汽車產銷國,動力蓄電池產銷量也逐年攀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迫在眉睫,社會高度關注。2009-2012年新能源汽車共推廣1.7萬輛,裝配動力蓄電池約1.2GWh。2013年以後,新能源汽車大規模推廣應用,截至2017年底累計推廣新能源汽車180多萬輛,裝配動力蓄電池約86.9GWh。據行業專家從企業質保期限、電池循環壽命、車輛使用工況等方面綜合測算,2018年後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將進入規模化退役,預計到2020年累計將超過20萬噸(24.6GWh),如果按70%可用於梯次利用,大約有累計6萬噸電池需要報廢處理。

做為一個新興領域,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作目前處於起步階段,面臨著一些突出的問題和困難:一是回收利用體系尚未形成。目前絕大部分動力蓄電池尚未退役,汽車生產、電池生產、綜合利用等企業之間未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二是回收利用技術能力不足,退役動力蓄電池放電、存儲以及梯次利用產品等標準缺乏;三是激勵政策措施保障少,相關財稅激勵政策不健全,市場化的回收利用機制尚未建立。

基於以上考慮,工信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等7大政府相關部門聯合發佈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並就上述《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據瞭解,此次徵求意見的主旨在於明確了各相關主體責任,以動力蓄電池編碼標準和溯源信息系統為基礎,實現動力蓄電池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節點可控、責任可究,構建全生命週期管理機制,推動建立完善的標準和監管體系,促進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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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管理總體要求] 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2018〕43 號)要求, 建立“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溯源管理平臺”),對動力蓄電池生產、銷售、使用、報廢、回收、利用等全過程進行信息採集,對各環節主體履行回收利用責任情況實施監測。

第二條 [新車型實施時間]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對新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和新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含進口新能源汽車)實施溯源管理。

第三條 [在生產車實施時間]對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獲得《公告》和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含進口新能源汽車),延後12個月實施溯源管理。

第四條 [已生產車實施時間]汽車生產企業(含進口商)對已生產和已進口但未納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在本規定施行12個月內將相關溯源信息補傳至溯源管理平臺。

第五條 [梯次利用產品實施時間]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對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實施溯源管理。

第六條 [編碼標識要求] 電池生產、梯次利用企業應按照《關於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的通知》(中機函〔2018〕73 號)要求,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對本企業生產的動力蓄電池或梯次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編碼標識。

第七條 [申請程序要求和信息公開] 汽車生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綜合利用企業應在溯源管理平臺申請賬號(申請材料見附表1、2)。各企業應在溯源管理平臺上傳溯源信息(見附表3)。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溯源管理平臺上傳回收服務網點信息(見附表4),並在企業網站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生產信息上傳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在配發國產新能源汽車出廠合格證後7個工作日內,進口商應在進口新能源汽車通關並完成檢驗檢疫後7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九條 [銷售信息上傳要求]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銷售商應在車輛銷售後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記錄信息,並告知車輛所有人記錄信息發生變更時更新記錄信息的要求與程序。汽車生產企業應在車輛銷售上牌和車輛所有人記錄信息更新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條 [維修信息上傳要求]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維修商、電池租賃企業等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後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溯源信息。

第十一條 [回收信息上傳要求] 回收服務網點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移交後,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移交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二條 [其他相關方信息上傳要求] 與汽車生產企業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維修商、租賃商等,應按照第九條規定,通過溯源管理平臺提交申請,並按照第九、十條規定時限,向溯源管理平臺規範上傳信息。

第十三條 [報廢信息上傳要求]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在接收報廢新能源汽車,並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拆卸並移交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四條 [梯次利用信息上傳要求] 梯次利用企業應在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出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梯次利用電池生產、檢測、使用等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在其回收及移交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五條 [再生利用信息上傳要求] 再生利用企業應在接收廢舊動力蓄電池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終處理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溯源履責要求] 汽車生產、電池生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綜合利用企業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溯源管理,確保溯源信息準確真實。

第十七條 [地方監督管理要求]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相關企業溯源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術語定義引用]《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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