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爲國際商事爭端解決貢獻中國力量

最高法:為國際商事爭端解決貢獻中國力量

中宏網北京6月28日電(記者王鏡榕)如何保證“一帶一路”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的中立性,如何讓國際社會相信該專委會不會偏袒於中國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今天上午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強調,“不管是哪個國家的法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只要法律規定可以選擇,我們都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而且,我們在進行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過程中,法院要根據當事人的選擇應當適用外國法時查明外國法,以達到正確適用外國法的效果。”

國際商事法庭:秉持兩個尺度受理四大類案件

6月27日中辦、國辦公佈了《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簡稱:《意見》)。按照《意見》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適時組織成立國際商事法庭並組織成立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銳意探索“三位一體”的糾紛解決機制。在6月28日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劉貴祥告訴記者,根據我們最近要發佈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國際商事法庭的受案範圍主要包括四大類:第一類,當事人協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在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國際商事案件。當然,當事人協議選擇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第二類,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但是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且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准許的。第三類,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商事糾紛。第四類,在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框架內進行仲裁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國際商事法庭進行財產保全或者申請撤裁或者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主要是這四類。

“如何界定國際商事案件,應該把握兩個尺度。”劉貴祥告訴記者,第一個尺度,它是民商事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糾紛。第二個尺度,它要具有涉外因素,所謂涉外因素,舉例說,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的企業和組織,另外一方當事人的經常住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域外,還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域外。另外,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域外,具有這樣的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都屬於我們所界定的國際商事案件。在這裡想特別向各位記者說明的一點,我們排除了另外兩類情況,一類是國與國之間的貿易或投資爭端;一類是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端。這兩類按照現有國際上的爭端解決規則來解決。

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兼具專業性與代表性提供智力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長張勇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根據《意見》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牽頭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具有以下這樣幾個特點:

第一,專業性。它的成員包括中國和其他國家的一些學者、專家,在相關的領域、在相關的國際法和本國法,特別涉及投資貿易這些法律方面都有相當深的造詣。

第二,普遍代表性。專家委員來自不同法系、來自不同國家、來自不同地區,所以有廣泛代表性。另外他的工作有很強的規則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按照《意見》要求在制定相應規則,包括選拔條件、工作程序。專家委員會成立後,它的工作職責包括了提供相關專家意見,有關法律方面的意見,有關國際法內容或者相關法域法律內容,提供外國法查明的意見。另一個重要職責,根據當事人的同意,接受國際商事法庭委託對相關案件進行調解。所以它的職責還是比較多的。

對此,張勇健強調指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有廣泛代表性,從現在初步遴選的備選名單上來看,包括了很多國家,並不排除剛才這位記者提到的比如美國這樣的國家。在法律選擇方面,我國《民法通則》、《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都規定的很明確,當事人依法選擇的法律就是處理相關案件應當適用的法律。只要當事人的選擇符合法律規定,不排除相關外國法律的適用。

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在多元解決方式中貢獻中國力量

“這個爭端解決機制,實際上是把調解、仲裁、訴訟這些多元的糾紛解決方式整合到一個平臺裡面來。”劉貴祥告訴記者,這樣給當事人在多元的糾紛解決的方式中有更多的選擇性,他可以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起訴到國際商事法庭,也可以雙方當事人協議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當然也可以選擇調解。

劉貴祥指出,當他選擇國際商事法庭訴訟的時候,就是一裁終局,節省時間、節省成本,快速、便捷。當他選擇調解的時候,那麼有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或者我們委託相應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進行調解,一旦達成調解協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比如說達成調解協議之後,讓國際商事法庭製作調解書,也可以根據他的意願由國際商事法庭製作判決書,這樣製作出來的判決書、調解書一經送達,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這樣一來我們可以看到,調解就和國際商事法庭進行了有效銜接。”劉貴祥指出,我們為了有效地進行銜接,給當事人提供便利,我們採取了具體工作運行方法。比如,國際商事法庭辦公場所所在地,仲裁機構、調解機構可以在這兒設辦事處,共同為當事人提供方便。我們還建立了一個信息化的工作平臺,當事人可以通過這個平臺,比如說交換相應的證據,甚至通過網絡化的方式開庭甚至送達、電子送達等等信息化手段為當事人的訴訟提供更大方便,節約訴訟時間,縮短訴訟週期,以達到便利化、快捷化和低成本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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