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贡献中国力量

最高法: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贡献中国力量

中宏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王镜榕)如何保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中立性,如何让国际社会相信该专委会不会偏袒于中国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今天上午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不管是哪个国家的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只要法律规定可以选择,我们都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且,我们在进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应当适用外国法时查明外国法,以达到正确适用外国法的效果。”

国际商事法庭:秉持两个尺度受理四大类案件

6月27日中办、国办公布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简称:《意见》)。按照《意见》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适时组织成立国际商事法庭并组织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锐意探索“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在6月28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刘贵祥告诉记者,根据我们最近要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四大类:第一类,当事人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国际商事案件。当然,当事人协议选择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第二类,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但是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准许的。第三类,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第四类,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内进行仲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财产保全或者申请撤裁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主要是这四类。

“如何界定国际商事案件,应该把握两个尺度。”刘贵祥告诉记者,第一个尺度,它是民商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第二个尺度,它要具有涉外因素,所谓涉外因素,举例说,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另外一方当事人的经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域外,还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另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具有这样的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都属于我们所界定的国际商事案件。在这里想特别向各位记者说明的一点,我们排除了另外两类情况,一类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或投资争端;一类是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这两类按照现有国际上的争端解决规则来解决。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兼具专业性与代表性提供智力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根据《意见》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具有以下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专业性。它的成员包括中国和其他国家的一些学者、专家,在相关的领域、在相关的国际法和本国法,特别涉及投资贸易这些法律方面都有相当深的造诣。

第二,普遍代表性。专家委员来自不同法系、来自不同国家、来自不同地区,所以有广泛代表性。另外他的工作有很强的规则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按照《意见》要求在制定相应规则,包括选拔条件、工作程序。专家委员会成立后,它的工作职责包括了提供相关专家意见,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有关国际法内容或者相关法域法律内容,提供外国法查明的意见。另一个重要职责,根据当事人的同意,接受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对相关案件进行调解。所以它的职责还是比较多的。

对此,张勇健强调指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有广泛代表性,从现在初步遴选的备选名单上来看,包括了很多国家,并不排除刚才这位记者提到的比如美国这样的国家。在法律选择方面,我国《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都规定的很明确,当事人依法选择的法律就是处理相关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只要当事人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不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在多元解决方式中贡献中国力量

“这个争端解决机制,实际上是把调解、仲裁、诉讼这些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整合到一个平台里面来。”刘贵祥告诉记者,这样给当事人在多元的纠纷解决的方式中有更多的选择性,他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起诉到国际商事法庭,也可以双方当事人协议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当然也可以选择调解。

刘贵祥指出,当他选择国际商事法庭诉讼的时候,就是一裁终局,节省时间、节省成本,快速、便捷。当他选择调解的时候,那么有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或者我们委托相应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比如说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让国际商事法庭制作调解书,也可以根据他的意愿由国际商事法庭制作判决书,这样制作出来的判决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看到,调解就和国际商事法庭进行了有效衔接。”刘贵祥指出,我们为了有效地进行衔接,给当事人提供便利,我们采取了具体工作运行方法。比如,国际商事法庭办公场所所在地,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可以在这儿设办事处,共同为当事人提供方便。我们还建立了一个信息化的工作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比如说交换相应的证据,甚至通过网络化的方式开庭甚至送达、电子送达等等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的诉讼提供更大方便,节约诉讼时间,缩短诉讼周期,以达到便利化、快捷化和低成本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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