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認識不到自己的錯誤,就不能宣判」!還能這種操作?

看電視的時候,很多時候感覺不能理解,明明證據確鑿了,為什麼就不把壞人給砍了?讓人著急啊!其實有些是不同的定罪理論造成的,今天就說一下,為什麼很多罪犯面對證據死不認罪,這樣真的有用嗎?

有罪推論與無罪推論

無罪推論很好理解,就是我們常見司法程序,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用一句話來表達:“寧可放走一千個罪犯,也不冤枉一個好人”。優點也很明顯,只要證據確鑿,不管你認不認罪,都能宣判,用證據說話。

有罪推論是我國古代刑罰的主要指導思想,嫌疑人等於罪犯,這也是為什麼古代電影中,動不動就給嫌疑人上刑,因為有罪推論規定對待嫌疑人就像對待罪犯一樣處理。

審案中的“德政”思想

古代為了減少冤假錯案,還有另外一條指導思想,那就是“德政”。德政在審案上的表現是這樣的,“必須讓罪犯認識到他們自己有罪”,“如果犯人不認罪招供,就不能上報結案定罪,即使罪犯招供了,在省裡審核的時候,犯人又翻供了,案件照樣打回重審”。

所以說,如何讓犯人招供不翻供,這是古代基層官員的一道難題。

“罪犯認識不到自己的錯誤,就不能宣判”!還能這種操作?

如果死不認罪會怎麼樣

現代社會一切講究證據,只要有證據,不管是否認罪,都能判刑。古代有罪推論加德政,讓各級官員更重視口供,案件審核也是隻看口供不看證據。

如果遇到有真實證據的但是拒不認罪的罪犯,哪怕是清官好官,也會使用嚴刑逼供這一招,因為沒有其他的出路可走。

明清時期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有嚴格的時間要求,命案報官後偵查、破案、審訊和判決,整個流程必須在六個月內完成。其中基層的州縣衙門承擔偵查、破案和初審工作,工作量最大,但是留給他們的時間只有三個月。如果是影響惡劣的大案,清朝州縣官員必須在兩個月內偵破,並且完成初審。超過這個期限,官員要承擔行政處罰,輕者罰俸,重者革職。

“罪犯認識不到自己的錯誤,就不能宣判”!還能這種操作?

所以很多死刑犯,都是抱著打死也不招的態度,受刑死了還能是個全屍,認罪就是身首異處。如果能熬過案件的期限,也許還能有所轉機也不一定,所以他們抱著僥倖心理,死扛不招供想要賭一把活命的機會。

寶木嘲說:古代死扛有用,現代沒用了,“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不要心存僥倖,爭取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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