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首例侵犯美国微软著作权犯罪案 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

内蒙古首例侵犯美国微软著作权犯罪案

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

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013年1月间,杭州某自动售货机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某公司)与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内蒙某公司)签订三份自动售货机定制合同,即内蒙某公司委托杭州某公司开发加工自动售货机400台,每台价格3.5万元,合同总价1400万元。合同履行到235台后,内蒙某公司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剩余售货机,并提出退货要求,双方发生纠纷。杭州某公司以合同违约为由,在杭州市某法院对内蒙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内蒙某公司则以产品使用盗版软件,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为由向呼和浩特市某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查扣了涉案的235台自动售货机,并于2014年10月31日将杭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技术员罗某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检察机关以犯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2015年7月22日提起公诉。

内蒙古首例侵犯美国微软著作权犯罪案 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检方指控及被告人观点

被告单位、朱某、罗某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认可。

三、律师辩护意见

1、自动售货机上使用的驱动程序软件,无证据证明系杭州某公司安装。

杭州某公司为内蒙某公司所生产的自动售货机,主要电子部件均系外购,只是在杭州某公司组装而已。特别是涉及自动售货机电脑CPU、主板、硬盘等均系杭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某科技公司)购买。售货机电脑驱动程序安装,也是杭州某科技公司在电脑硬盘上预装好的,至于该公司装的是正版还是盗版软件,杭州某公司并不知情。对此事实,由于侦查机关一直没有调查杭州某科技公司,导致安装电脑软件的责任主体是谁,事实不清。

2、自动售货机上安装的驱动程序软件,无证据证明系盗版软件。

认定安装盗版软件的关键证据是侦查机关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物证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检验报告》。送检的三块硬盘显示的安装时间均为“2013年3月4日11:00:48”,最后一次正常关机时间均不同,分别为2013.3.20、2013.8.18、2014.9.15。而涉案235台自动售货机分六次发货,最后一次发货时间为2013年1月23日,即送检涉案windows XP软件安装时间均晚于自动售货机发货时间,此时,被告单位对涉案机器已经失去控制,不排除他人安装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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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出售的动售货机上所使用的驱动程序软件,无证据证明非法经营数额。

4、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违法之处(略),足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客观、公正认定。

四、法院认定及判决

1、本案被告单位销售的自动售货机与购买单位内蒙古某公司对该软件价格没有约定,在无法查清市场销售价格的情况下,依法应以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但2008年6月30日之后市场销售价格已经不存在,对两份价格鉴定书不予采信;

2、涉案windows XP软件安装、创建、关机时间等问题,均晚于自动售货机发货时间,无证据证明系被告人修改电脑系统的时间所致,不排除他人安装的合理怀疑。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杭州某公司、被告人朱某、罗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杭州某公司、被告人朱某、被告人罗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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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五、办案感悟

在经济交往中,企业与企业间发生经济纠纷是很正常的,发生了纠纷要用法律规则去调整,不能滥用法律手段。本案内蒙某公司面对杭州某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积极应诉,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甚至提出反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内蒙某公司却另辟蹊径,采取“围魏救赵”战术,在自动售货机安装软件上做文章,想借助刑事手段,一击致对手以死地,以解民事诉讼之围,最后“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所以,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固然是好事,但是要懂得正确适用法律,要知道法律是“双刃剑”,用好了能打败对手,但用不好也会伤着自己!当你遇见困难时,不要忘了先问下身边的律师,一个好的律师就是你正确运用法律的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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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郭永利

辩护律师:郭永利

执业律所: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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