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举案细说“执行不能”

“我看到了案件的调查结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一件民间借贷案件的申请人在红山区法院执行接待区同执行法官交谈的一幕。案件暂时被“终本”,这位申请人对自己当初贪图利息、盲目放贷的行为深感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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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如此遭遇“执行不能”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并非少数。但是,不少社会公众对“执行不能”了解不多,甚至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混为一谈。认为案子进入执行程序,就一定能够得到执行,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打了“白条”,有的当事人则以此为由,到法院上访、闹访甚至缠访,这不仅是法不允许的行为,也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而且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举案细说“执行不能”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一个案件能否执结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法院执行力度的大小、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多少 、被执行人配合程度等。“执行不能”不属于解决“执行难”的范畴,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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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齐景文指出,“执行难”是指判决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因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执行难”问题可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实行执行联动等措施来解决。“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出现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即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难以执行到位。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一部分可以终结执行,另一部分法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有关当事人、社会各界要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理性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举案细说“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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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个“执行不能”的案例可以便于公众更直观的正确理解“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案例一:王某申请执行张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王某,男,57岁,红山区某村农民。2015年5月23日,王某驾驶电瓶车行至306国道接近市区路段,与喀喇沁旗农民张某驾驶的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受损,王某受伤,事故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2016年3月19日,王某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将张某诉至法院,审理中经鉴定,王某的伤构成九级伤残,张某车辆没有任何保险,红山区法院判令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2017年10月11日,王某向红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通过对张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又驱车到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某村张某家中调查,张某自发生事故后即去外地打工,现下落不明,其父母靠低保维持生活,肇事农用车已经报废,家中再无有价值的财产。执行法官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经穷尽各种手段,但仍未执行到位。王某妻子患病多年,其本人不能劳动,还得用药维持,家中生活陷入困难。王某已向红山区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目前,救助申请尚在审批中。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举案细说“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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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景某申请执行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4年5月7日,陈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景某借现金10万元,约定月息2分,两日后也就是5月9日,陈某再次向景某现金10万元,仍然约定月息2分,两笔借款期限均为八个月。借款到期后,景某多次催要,陈某拒不偿还。景某于2016年6月将陈某诉至红山区法院。经审理,红山区法院依法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景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利息从2014年5月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另10万元借款利息从2014年5月9日起按照年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017年10月17日,景某向红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依法向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陈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网络“四查”,发现陈某只有位于红山区的房产一套,遂对该房产进行查封。通过调查,执行法官发现该处房产已经抵押,且在红山区法院查封之前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另外,即使处置该房产,扣除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欠款后,还有前一轮查封,红山区法院虽然也已经轮候查封,但财产难有剩余。鉴于此情况,因陈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景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陈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举案细说“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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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情况看,红山法院“执行不能”案件大概要占执行案件总数30%左右。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财产刑等案件中,有的被执行人无财产、无查控、无可供处置的标的,有的虽有财产,但多家法院交叉轮候查封,或标的物具有重大瑕疵,短期难以处置或不具备处分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上述“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将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报上级法院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而申请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会对申请人给予一定经济救助。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举案细说“执行不能”

案件被认定“执行不能”后,法院的工作并没有结束。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每半年都会集中发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等进行查询,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处理。申请执行人也要积极提供线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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