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包新語」5款禮盒被判設計侵權 上海知產法院終審判令兩公司賠償權利人119萬元並連續3天登報發聲明

2016年3月,一家設計公司認為,“麵包新語”有5款禮盒外包裝涉嫌侵犯其著作權,於是向普陀區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產品的外包裝侵犯上述設計公司包含署名權在內的諸多著作權利,宣判後,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依法駁回涉訴雙方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2016年3月,原告上海錦恆包裝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恆公司)訴稱,“麵包新語”品牌持有者上海新語麵包公司曾來電溝通,希望能為其設計多款當年月餅外包裝禮盒和配套手提袋,並通過郵件提供了相關設計素材。

後錦恆公司發現,“麵包新語”品牌銷售的5款月餅套裝使用了其最後提交的設計,並委託新語餐飲公司生產銷售。錦恆公司遂向普陀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定新語麵包公司和新語餐飲公司停止侵犯其著作權並賠償損失。

普陀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品月”禮盒中“帽子+星星”圖案系原告在電腦中獨立製作,該圖案表現出圓頂禮帽上方飛出十餘顆大小不一的六角星、五角星和四角星,圖案下方突出“BreadTalk”和“麵包新語”商標,格外醒目,整體構圖簡潔活潑,具有獨創性,屬於美術作品。

新語麵包公司和新語餐飲公司在上訴中請求,駁回錦恆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這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涉案作品是“改編作品”還是“委託創作作品”,成為二審焦點。

新語麵包公司和新語餐飲公司在上訴中稱,涉案作品為改編作品,改編作品著作權人不得對抗原作品著作權人。

這一理由,二審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並未採納。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新語麵包公司提供給錦恆公司的原作品中包含了兔子、帽子、燈籠、星星等獨立的圖形素材,錦恆公司在創作中對這些素材進行了擇取、組合,並賦予了新的佈局和色彩搭配,並非對原作品的簡單刪除與複製,所形成的涉案作品系具有獨創性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法院還從雙方2010年、2011年簽署的《月餅禮盒包裝印刷加工定作合同》內容及實際履行情況來認定,涉案作品是“委託創作作品”。

法院還表示,涉案作品中的“帽子+星星+兔子”已於2016年6月14日由錦恆公司作為著作權人完成了作品著作權登記,新語麵包公司、新語餐飲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與錦恆公司對涉案委託創作作品的權屬存在約定。故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由錦恆公司享有。

2018年7月5日,雙方當事人收到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雙方全部上訴意見,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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