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子女上學受到影響你怎麼看,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言寺語言的修行


依現代法律的理念,個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牽連其家人,即不得“連坐”,但是將老賴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是有可能對其子女產生影響的。

一、個人責任不牽連家屬

對於個人所應承擔的償還他人債務的責任,只以其個人財產償還,即使法院強制執行其財產,亦只能執行其個人財產,對其其家屬名下的財產,不得執行。

二、老賴會對子女產生影響

對於無財產可執行的欠款人,法院會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即“老賴”,對於老賴,法院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規範,限制其進行高消費,其中包括子女入讀價格高昂的私立學校,老賴的子女只能入讀實行義務教育得公立學校,而對於需要收取高額學費、擇校費的學校,是不能夠入讀的。

其外,其子女在進行入黨、考公務員等需要進行政審的事項時,其父母的老賴身份亦會對其產生影響,講影響子女的入黨及就業。

但是,看來的身份對考取大學是沒有影響的,大學錄取僅以學生的高考分數作為依據,與其父母或其本人的身份屬性是沒有關係的。

綜上,提醒各位失信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律義務是你應付的責任,切勿成為老賴,不僅影響自身生活,對子女亦會有不利影響。


法束書亭


老賴子女上學受影響,是違法“連坐”還是打擊老賴的合法手段?

楊文戰律師觀點:因父母是老賴影響子女上學,有人說是封建“連坐”思想,剝奪了子女正常受教育的權利,有人說老賴就該這麼治。按現行法律在特定情況下老賴子女上學確實會受影響,但應把握執法界限。我們希望在法律界限下,老賴的日子越來越不好過!

最近關於老賴子女上學的事兒,有兩個新聞引人關注:

1、衡水桃城法院給轄區內的民辦學校發了一份司法建議,建議轄區內的民辦學校不要招收“老賴”子女,已招收的一經發現,要責令退學或轉到公辦學校。

2、杭州媒體報道,溫州一位考生考上了北京一所大學,但卻因為父親是“老賴”可能無法被錄取,這位“老賴”父親趕緊還清了20萬欠款。(明明有能力還卻非要等子女受限才還,這個失信被執行人確實夠賴)


從這些新聞來看,失信被執行人的日子越來越不好過了,這肯定是好事兒。但是因父母上失信名單,影響子女上學這樣做對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我們先來看一下現在最直接的法律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及限制消費令的內容,失信被執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按以上規定,現行法律的執行措施中,確實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規定。這主要是因為作為失信被執行人有尚未履行的法律義務,法律上當然應該限制其有高消費的行為,而子女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其學費通常是由父母支出的,本身也屬於高消費,法律上當然有必要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並非禁止其子女的得到教育,就讀公立學校也照樣可以受教育。


按以上規定,最近發生的這兩件事中,法院給轄區內的民辦學校發司法建議明顯是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限制措施的,目前私立學校基本都是高收費的,且司法建議也明確指出可將孩子轉到公立學校,這不算剝奪失信子女的受教育權。

而第二個事件中,因父親是老賴直接影響子女被大學錄取,這件事兒就值得商榷了。新聞報道內容並不詳盡,只說是“知名”大學,如果這個大學是公立的普通收費標準的學校,以父親是失信被執行人為由限制子女被大學錄取,顯然不妥,確實有連坐之嫌。畢竟按目前的司法解釋,限制高消費措施中涉及子女的是‘高收費私立學校’,如果直接限制其子女上公立大學明顯就屬於違法的了。


當然,目前也有消息說,該新聞所指並非是法院所作限制措施,而是該考生報考的大學專業性質特殊對考生需要進行政審,學校出於政審考慮才作出上述決定和通知。如果這樣跟法院無關。學校的政審標準是否合適,那就複雜了。但不管怎麼說,還是那句話:老賴的日子會越來越不好過,這是一個好現象!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楊律說法


老賴子女上學被限制,需要先明確是出於司法機關的決定,還是校方自己決定。

從這個新聞本身來看,因為老賴自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而導致其子女報考北京的高校被拒,似乎有一種“父債子償”的連坐感覺。

但從報道的內容上看,確有部分細節沒有闡明:

  • (1)老賴子女報考被拒,是出於法院的決定,還是校方自己的決定?

  • (2)拒絕錄取老賴子女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從去年開始,老賴的日子已經越來越不好過了,不僅受到高消費的限制,甚至很多其他人能夠正常享有的生活也會成為泡影。

但冤有頭債有主,一直以來老賴的責任都隻影響到老賴自己,而最近的兩則新聞,則令人感覺老賴的責任也會延及到自己的子女。

那麼事情的結果,真的是這樣嗎?

最近關於老賴子女上學被拒絕的新聞主要有兩則:

(1)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法院向衡水一中、衡水中學實驗學校等轄區內所有相關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進行限制;

(2)溫州一位考生考上了北京一所大學,但卻因為父親是“老賴”可能無法被錄取。

在這兩則新聞報道中,衡水市的報道較為詳實,也讓人們對於整件事情瞭解的比較深入。

從第一則報道來看,行為的主體為衡水市桃城區法院,行為性質為司法建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及限制消費令的內容,涉及到老賴子女的規定只涉及到第(七)項,即: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網絡資料顯示,衡水第一中學建於2014年8月,是一所由衡水中學和其他公司合作新建的民辦高級中學,而衡水中學實驗學校,在其學校簡介中也明確規定為“民辦寄宿制初級中學”,所以兩所學校均符合私立學校的標準。

同時,在網絡資料中也可以看到,衡水一中的學費平均標準約為1.8萬元/年,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以及其他公立學校相比,已經符合高收費的標準。

所以,衡水市桃城區法院的這則司法建議並無不妥。

但在第二則報道中,老賴子女報考北京的高等院校受阻,確稍顯信息不明。

一、拒絕錄取考生的行為主體是法院還是高校?

因為這則報道很容易令人聯想到法律本身的規定,所以有必要界定拒絕錄取的行為主體是在於司法部門的建議,還是高校本身。

如果是高校本身作出的拒絕決定,那麼相關責任就只由高校自己承擔,如果老賴及其子女對於拒絕錄取的決定有異議,可以通過訴訟手段進行解決。

而如果這種決定出於當地司法部門的行為,則有必要在法律角度仔細探究其合法性。

二、拒絕錄取考生的高校是民辦院校還是公辦院校?

同衡水市的新聞報道相同,如果在這則報道中,老賴子女報考的院校確屬民辦院校,則同樣可以適用於最高院《規定》的情形,當地的司法機關有權向高校發佈司法建議書,高校本身也有權決定是否錄取老賴的子女。

如果高校屬於公立高等院校,那麼就需要進一步對細節進行界定。

三、拒絕錄取考生的僅限於特定專業還是所有專業都有限制?

對於公辦高校而言,有些專業會涉及到政審,如軍隊、警察,以及有可能面向涉密部門和政治敏感部門的機構。對於這些專業而言,政治審查就自然而然涉及到司法失信問題。

所以,具體這件事性質究竟是怎樣的,目前還不得而知,但從這件事所反映出來的現象看,對於老賴的抵制,在全社會廣泛的範圍內都已經引起了反感,尤其在於唐山教科書式老賴的事件發生後。總體來說,老賴的日子越不好過,守法公民的日子就越好過。


高萌Goal


人民法院依法對"老賴"實行強制執行權,包括簽發《高消費限制令》,只能針對"老賴"本人。無權對老賴子女簽發《消費限制令》,因為老賴子女不是案件當事人,更不是被執行人,否則渉嫌株連親屬和無辜。很多民辦學校對特別優秀學生是減免學費甚至給予獎學金的,並不一定是用"老賴父母"的錢上學,也可能其他親屬資助或社會救助資金。人民法院明令老賴子女不允許上民辦學校,不但侵犯了子女依法依規章選擇學校權,也侵犯了民辦學校依法辦學權和招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和第五條明確規定,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屬於公益性事業,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依法保障民辦學校的自主辦學權。優秀學生公立學校能錄取,憑什麼不讓民辦學校錄取,憑什麼"責令轉學"?這不是對民辦學校歧視嗎?總之,學校怎麼招生,學生上那個學校,是教育行政部門的職權範圍。


SirJanzen


近期,關於老賴限制乘坐飛機、老賴子女限制上各類高收費學校,甚至某老賴子女考上北京某知名大學,學校限制錄取等相關報道非常多。誠信社會的建設,個人徵信的重視,案件執行力度的加大,適合老賴生存的土壤已經越來越少。

在各種媒體上公開老賴的信息和行為,限制老賴高消費,是老賴有能力而不履行有效判決,採用隱瞞、逃避等方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懲處行為。公開信息,是為了讓全社會監督,是對司法程序的有效社會支持。限制高消費,包括個人生活、家庭生活、居住條件、進出娛樂場所和高檔消費場所,以及子女享受的高消費行為等,都是為了保障老賴的執行責任,避免老賴用“別人的錢”養活自己和家庭實現高檔消費和享受,這完全是合理全法的。

至於說到限制子女上更高檔次的學校,是否屬於“株連”,這個有明確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了許多高消費的具體項目,其中就包括“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因此,老賴在尚有未執行的法律文書的情況下,禁止其家庭其他成員高消費,包括子女上學而產生的高額消費,都屬於被限制的正常法律行為範疇,並非簡單一句“株連”就能一筆帶過的。

個人誠信,對於個人,包括其近親家屬的影響,隨著誠信社會的建立,是越來越大。上半年正值國考、省考熱季,各種因“平時不來往、八杆子打不著的親戚,卻在招考政審中影響了自己”這類現象,讓畢業生措手不及。因近親親屬觸犯刑事責任正在服刑,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原因受到刑事處分,影響高考畢業生不能報考軍校、警校、政治學校等,不能參軍;影響大學畢業生在參加國考省考政審時,因單位涉密,或者是公檢法司等特殊行業,從而政審處於劣勢,甚至直接被取消資格的,比比皆是。這類糾紛在行政訴訟中,一般都以失敗告終,沒有挽回的機會。因此,重視個人誠信,已經不單單是個人的問題,甚至牽連家屬、子女,貽害無窮,切盼十二萬分注意。


真寧腔調


老賴子女上學受影響這事無任何不妥。因為法院並未限制老賴子女接受公立義務教育權利,而是限制老賴子女上私立學校及就讀高校。從我國教育法來看:我國公民都享有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也就是說:其他教育,靠你努力!而這努力可能包括:一,學習上的努力;二,經濟上的支撐。二者缺一不可。畢竟,高校教育,不管高費與否,收費都不低,每年讀下來,報名、生活費加起來都是幾萬。另一個問題,老賴:有償還能力確不予償還的被執行人!

現在理清了這問題:高校,一、不是義務教育;二、收費再低每年二萬以上費用。老賴,一、欠賬不還;二、有錢。這種情況之下,老賴的子女就讀高學,學費、生活費誰出?一個明知自己父母欠債不還,卻又拿著父母強取的別人財產使用讀高校的人,難道不同樣違法?刑法還有個包庇罪,而民法雖無此一罪,但是道德呢、公序良俗呢?如果按非法佔有罪論,老賴子女也屬非法佔有人之一。憑什麼還這樣權利、那樣權利的?而且在我國,受教育的固有權,法定的就九年義務教育,除了九年義務教育而還,還有哪來的法定固有受教育權?


誠信何在自尊心何在


關於“老賴”子女限制入學的問題,應當區分看待,不能當然的認為“老賴”的子女不能上學,法律也從未明確規定老賴子女不能上學。

實際上,法律對“老賴”的直接限制體現在:高消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其中,明確付定的是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行為,以及被執行人以他人名義高消費或他人用被執行人的財產高消費。由此可見,

法律所限制的是“老賴”的子女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的付費行為,並非限制老賴子女上學。

如若詳細瞭解,歡迎諮詢分秒律師~


分秒律師


老賴固然可恨,若是因為一個人犯的錯株連到子女和他人,無異於開制度和法律上的倒車,更何況上學接受教育是每個公民應享的基本權利。

最高法已經下發了一系列措施打擊老賴,如今電視上、網絡、甚至街頭大電子顯示屏上都在曝光老賴,老賴已到了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地步。國家正在努力建設誠信社會,大量不守信用的人出現,無疑是走向和諧社會路上一塊塊絆腳石,所以近些年來從法律上和輿論上逐步加大了對老賴的打擊力度。

從法律上來說老賴是指失信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冤有頭債有主,從責任上來說老賴的子女是無過錯的,不應該受牽連。


渤海灣新居士


這也限制那也限制,就在原地徘徊了,想再努把力,可所有的路都給你堵死了還株連下一代,拿什麼去還賬?多少心靈雞湯說哪裡跌倒哪裡爬起,有多少失信者曾經也是納稅人。慈善人,也曾經創造了多少社會價值。可是一朝不慎就從此跌入谷底,然後這個社會就把你拋棄了再圈禁了,請問那還拿什麼去還錢?失信人也有被迫的,無奈的,無辜的,無力的,像我本人便是如此


拓拔南雲


這是司法解釋的事,並無法律有關!司法解釋的重點就是,處理一些社會重大突出矛盾點,而起草的臨時執行草案。它不具備長期的法律效應!但它可期待長期效應執行,立法審核通過廣大人民利益決議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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