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捕杀四只“野鸡”被判刑5年,你认为这一判决合理吗?

夏末川


表面上听,杀死四只野鸡,也就是鸡而已,不过是野的,凭什么四只鸡就判刑五年。

但是如果扩充下换个说法,男子故意杀害濒危2级保护动物,把本已经数量非常少的保护动物杀害,仅仅是为了当菜吃,是不是感觉就不一样?

也许会有人说,他万一就是不知道这是犯法的呢?以为没事呢?但是我国法律规定是以犯罪事实为定论的,好比你不知道杀人犯法,你杀了人还不是一样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男子判刑五年其实并不重。

要知道野生动物对我们的生态环境非常重要,能够成为保护动物的,都是数量已经很少了,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可以说就会分分钟灭种。

熊猫可爱,我们就极力保护他们,你不能因为野鸡丑,味道好,就觉得吃了应该,就没想过就这么点了,再吃就真吃没了。且不说你的子孙后代以后看不见会多遗憾,就说又会破坏一个生物链条关系。

因此法院这样判决,真的没有什么错,保护动物是我们人类应该做的。这也是保护我们自己,你不吃野生动物,其实你生活也过的下去不是吗?


廖彩琳律师


大家先看看白冠长尾雉长啥样,不然以后买错吃错了。

捕猎珍贵野生动物,情节严重

该罪属于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种,该罪一般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一般是看数量),就是判五年到十年;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就可以判十年以上。

对于白冠长尾雉而言,其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只要对其进行非法捕猎,就构成非法捕猎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如果捕猎达到4只以上(含四只),就构成情节严重,最低就要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6只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最低判十年以上。

因此,本案中,匡某某捕猎四只白冠长尾雉,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该被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自首、立功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其被判五年有期徒刑。

而且,该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对于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都可能构成犯罪。

当事人是否知情?

该类犯罪要求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所谓的故意,就是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比如说在该类案件中,被告人都会说,自己并不明知,但是法官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被告人是应该明知。你肯定会问,法官根据什么来推定这种应该明知的“主观心态”呢?答案是根据客观的行为,比如被告人专门购买了禁用的捕猎工具,被告人从事的职业如果是与林业、牧业相关的,也应该对当地野生动物的品类有所了解,被告人所居住的地区长期有相关的宣传等等,都可以推定被告人明知或者应该明知。

所以,对于是否明知、故意的问题,其实法官把握的尺度其实非常大。

类似知名案例:深圳鹦鹉案

深圳鹦鹉案是指江西九江籍在深男子王鹏在捡到一只鹦鹉后,买来一只配对,自学养殖鹦鹉技术,孵化出四十多只鹦鹉。之后他通过网络出售过两只鹦鹉。之后王鹏被抓,因为他出售的鹦鹉是绿颊锥尾鹦鹉,属濒危野生动物(在我国,又有鹦鹉科的鸟类都属于珍贵、濒危受保护物种)王鹏被深圳宝安区法院一审判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但是,本案存在一定的争议点,就是鹦鹉科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以上鹦鹉,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以上,本案只售出两只,按道理应该判5年以下从轻处罚,但是为何本案定格按五年判决?原因是是因为,王鹏家里还有四十多只鹦鹉,因此被认定为“待售鹦鹉”。

另外,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本案中涉案的四十多只鹦鹉,都是王鹏通过人工驯养方式获得的,不是通过非法的购买、捕猎获得,但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本案所涉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由此,本案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本案一审判决后,王鹏提出上诉,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撤销一审原判,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

该罪是不是重罪?

从刑法尺度上来看,与盗窃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相比,该类环保类犯罪的入罪门槛是比较重,其没有数额要求,只要捕猎、出售(包括自己养的)、杀害一只,就构成犯罪,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而且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数量门槛也很低,极容易判十年以上。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引人热议的除了事件本身,就是关于大家对野生动物的认知。回顾一下从小到大在学校里学过的知识,好像没有哪一科(包括生物)明确的教过大家XXX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XXX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吧...大家可以回忆一下。

尽管我们国家已经出台过相关法律,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来保护野生动物,但是由于我们普及工作做得其实并不到位,别说是一个地地道道在乡间野地里长大的娃,就连有机会在大城市接受教育的城市孩子都不一定知道什么动物是被法律保护的、什么动物是人类不能伤害的。


河南商报


你因为“吃鸡”是100个人剩下自己就成功了?吃鸡的后果,也是很严重的,一不小心,罚款三万,判刑五年的啊!


今年的一月份,河南信阳的匡某某,因为捕猎了四只野鸡并“吃鸡”成功,结果被判刑了5年。网友觉得有点小题大做,那么为什么,司法这么严格却做出五年刑法罚款3万的决定呢?

原来,匡某某捕杀的不是普通的野鸡,是我国独有,外国没有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冠长尾稚” !
此鸡是森林中的益鸟,以害虫和虫卵为食,对维护森林的生态平衡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其体型优美,毛色艳丽,羽毛在风的吹动之下五彩缤纷,特别好看,也是极具观赏价值的一种鸟类。


匡某某分两次,用购买的捕猎工具抓捕并杀害国家的二级野生动物,已经构成了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杀害四只稚鸡,判刑5年,杀害6只以上,判刑10年以上!

那些喜欢“吃鸡”的朋友,一定不要越过国家的红线,野生动物是国家的资源,吃了四只野鸡,要被罚款3万元,同时还要在当地的日报上登文道歉,何苦由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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叨叨娱乐团


野鸡在我们这个地方的农村是很多的,特别是收割完小麦以后,野鸡没有地方躲藏了,到处乱窜乱飞。走到乡间小路上,就时常听到野鸡的叫唤声,有些野鸡在夜晚还飞扑到农户家里。

由于很多人不知道野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的人认为野鸡属于意外之财,时常捕杀野鸡,集市上经常有人卖野鸡,岂不知他们这样做已经触犯了法律。



河南一男子捕杀四只野鸡被判刑五年,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典型案例,应当大力宣扬一下,让广大人民群众都知道:野鸡是不能随意捕杀的,是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对于该男子因捕杀四只野鸡,被判刑五年。要在我们当地,有些人因为不懂法,他们根本就无法理解:“逮野鸡还犯法?野鸡都是土生土长的,又不是谁家的,不逮白不逮。”

按照法律上说,这一判决并没有超出量刑幅度范围,是正确的。但是对于一个懵懂的农民来说,显然是预料不到的。这一方面应加强有关保护珍稀动物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对于无意触犯法律的人应酌情从轻处罚。


法重情深


这个问题带有很大的误导性,这也是很多不良媒体的一贯做法,从逻辑角度讲,这叫偷换概念,这个问题正常的做法应该是《河南男子捕杀四只“野鸡”被判刑5年: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鸡不是关键信息,二级保护动物才是核心。这个人被判刑不是因为捕杀普通的野鸡,而是捕杀了二级保护动物,被判刑没毛病。

这个案子判决被告人匡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20000元;

之所以这样新闻有很大争议,主要是因为很多不良媒体误导,有个笑话可以说明这个道理。有个小偷被抓进监狱,人问:你为何被抓?小偷答:我在地上发现有条绳子,就把绳子捡起来走了。人再问:就为了一条绳子,把你关进监狱?小偷答:…绳子后面…还有一头牛…有些媒体在考虑问题的时候,常犯这种逻辑错误,只看到偷牛绳,看不到偷牛,他们只说是野鸡而不去说国家保护动物。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白冠长尾雉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4只白冠长尾雉属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非法猎捕、杀害6只白冠长尾雉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鹦鹉案,兰花案,鸟窝案,玩具枪案,这类案件在一些媒体和大V那里,根本不去考虑是否濒危野生动物,是否名贵植物,是否属性为枪支,他们先定义为绳子,然后就攻击法律政府和体制,根本不管绳子后面的牛!再举个例子,偷了一条链子被判刑,冤枉,真相:原来是金项链!


我们各位网民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上当。


韩东言


一键代偿观点:该男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该依法受到处罚。

事情简介:

2018年1月,被告人匡某使用之前购买的捕猎夹在其家后山猎捕4只“野鸡”,然后使用刀具将野鸡杀死,并将其食用。事后,经过林业部门鉴定,匡某所捕杀的“野鸡”实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最后匡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一万元罚金。

可能有的人会感觉不就是几只野鸡嘛,这也太严重了吧,其实这只是标题描述问题。上图中这个“野鸡”就是该男子捕杀的同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冠长尾雉”。

无知并不代表犯罪就不用接受惩罚

因为问题中提到这个男子不知道这个“野鸡”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诚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一个偏远山村的人可能没有这么强的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但是,这绝对不是其推卸罪责的借口。因为,作为一个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男性,是有责任对自己无意识的罪责付出代价的。

然后,我们再来具体看这件事,首先该男子肯定是知道这“野鸡”是野生动物的,并且其目的是为了捕杀食用,而不是因为“野鸡”破坏了其庄家。从这个角度来说,他也是有意为之,因此,是不值得原谅的,所以,该男子理应接受惩罚。

保护野生动物,更要注重人与动物和谐相处问题

当然,这件事本身就不用多做什么解释了,无论是该男子的罪行还是法院的判决都是可以确定无误的。但是,我们仍旧需要思考的问题就是随着生态环境逐步改善,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问题。

因为,现在在一些环境好一点的农村地区,像野鸡,野猪等野生动物确实会经常出没在人类的活动范围内。而一些农村地区的人确实也会受到野生动物的干扰,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有时候就会出现非法捕猎的情况。

所以,针对于这种情况,还是希望在农村的相关普法措施能够提前做到位,对于野生动物给村民带来的损失也能采用合理的方案进行补偿。

最后,也是希望大家能够加强自我法律素养,毕竟,真到事上了,那可就是法不容情了。


一键代偿


杀害野生动物这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个道理我们都懂,这就是一条高压的电线。告诉我们不能触碰就连小孩儿也知道的道理。有些成年人却对于法律而不顾。偏要以身试法,这是谁也阻挡不了的。等到事情发生了以后别再说自己被判了多少年?就因为打野鸡这件事情。觉得自己很亏其实法律已经明文规定。只要伤害野生动物的就要被判刑的。你做出了这件事情,背叛也是。应该的。因为作为一个成年人,都是有理智有思想。可以偏要去这样做。这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是饶怨不了你这种行为的。所以说男子打野鸡这个行为被判刑。大家也不要为他鸣不平。为啥感觉到不值?因为他真的是对于法律太轻蔑了,这样的人就应该吸取教训。



伊春美食美客


四只“野鸡”换来五年牢狱,不合情理但合法理。人不知法不能成为法不罪人的理由,否则对于更多的守法者而言有失公平!

今年一月,河南信阳男子匡某为了满足口腹之欲将先后捕杀了四只野鸡。匡某吃掉的这四只野鸡并非普通的鸡,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冠长尾雉。

白冠长尾雉属于鸡形目,雉科,喜在常绿针阔混交林和落叶阔叶乔木林中栖息、隐蔽和觅食,取食鳞翅目的幼虫、虫卵,对抑制森林虫害、维护生态平衡起到重要的作用。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珍贵禽类,白冠长尾雉主要分布在我国中部及北部山地地区。

野生动物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应当予以保护,早在1988年我国就为此专门设立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从法律层面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了法理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部法律从颁布之日起到今年已经有整整三十年,这三十年间随着国家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三十年前我们在农村的田间地头可以经常看到有人用打飞鸟抓青蛙,而三十年后的今天类似的场景我们已经很难见到。一方面是因为多年来的生态破坏导致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人民的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河南信阳的这位匡某难道真的不知道他所抓的“野鸡”是何物吗?在他眼里难道“野鸡”真的就等于是“鸡”吗?我想他就算不知道“野鸡”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至少在内心也明这“鸡”不是一般的“鸡”。既然如此,他为什么还抓?其实无非就是侥幸心理罢了,认为山高皇帝远,自己的行为估摸着不会暴露。结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本人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匡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匡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么这个判决结果是否合理呢?从情理上说,四只鸡让一个人失去了五年的自有确实有点偏重,但是匡某已经属于犯罪,既然属于犯罪那么法在先情在后,判断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否合理我们只能从法律的角度理性地看待。

我们要明确法院作出的该判决是否合理,首先我们要明确匡某究竟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普通情节、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一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照该司法解释中的附表我们就可以发现,非法猎捕、杀害白冠长尾雉达到四只就构成了情节严重,而情节严重的起刑点就是五年以上,法院只按照基准刑判决匡某五年已经算的上仁慈了!

类似本案这样的案件其实并不罕见,而每当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一出就会有不少人为捕猎者们叫屈,认为法院处理过重。

我想说的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与其寄希望于违法犯罪后能够得到从轻处理为何不去当一个守法公民呢?况且做一个守法公民既是本分也是义务!大家觉得呢?



通城丹妹


鸡不是随便吃的。

4只鸡换来了5年刑期还有罚款1万块钱,赔偿损失2万块钱。很多人可能不理解,感觉这样处罚有点重了。但是这里的鸡可不是一般的鸡,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冠长尾雉。

其实换个表述方式来看,就有很大的不同了。如果换成《某男子捕杀四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获刑5年》是不是就有点儿罪有应得的意思了?

单从法律来看,很多专业人士也做了普及,这样的判罚并没有问题。

毕竟我们只看了一个大概,对于其中的细节并不清楚。匡某某是否知道自己捕杀的野鸡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匡某某捕杀野鸡的行为是事出有因,还是为了满足口腹之欲?

我想如果是因为野鸡毁坏或者偷吃匡某某的农作物而下套捕杀,罪名不会这么重。具体事情要具体分析,不能只看一个结果就想当然了。

之所以重罚此类捕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是为了警示更多人,为了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设想一下,如果谁都能随便找个理由捕杀野生动物,那我们人类在地球上岂不是越来越孤单了?

当然,这件事情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地科普工作的落后,提高民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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