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守護城市之「肺」

立法守護城市之“肺”

2018年6月1日,《新鄉市城市綠化條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這是繼《新鄉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之後,新鄉市出臺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規。該條例的出臺和施行順應了人民群眾建設綠色宜居城市的願望,為全方位守護城市綠化、建設美麗家園提供了法治保障。

堅持問題導向 科學立法為民

城市綠化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人民群眾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關。做好城市綠化工作,對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品味、增強城市宜居功能意義重大。

近年,新鄉市高度重視園林城市創建工作,2008年成功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城市綠化達到了較高水平,但也存在綠化工作規劃不夠科學、建設不夠有序、管理不夠規範、執法依據不夠充分等問題,與人民群眾享受美好生活的願望還有一定差距。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關於城市綠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進而提升城市綠化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民之所願,法之所向。作為同人民群眾密切聯繫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新鄉市人大常委會隨時隨地傾聽人民群眾呼聲、回應人民期待,始終緊緊圍繞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確定立法項目。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多次召開論證會,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城市綠化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熟度進行論證。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報市委和省人大常委會同意,將《新鄉市城市綠化條例》列為立法項目。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劉建華參與立法論證時強調:“要緊緊圍繞人民群眾的訴求,發揮好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立一部符合新鄉實際的法,立一部真正管用的法,立一部群眾擁護的法。”

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新鄉市人大常委會嚴格依照《立法法》、《河南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組織工作人員到公園、廣場、花園、河渠、道路、學校、企業、車站實地考察,深入社區、街道、居民區徵詢群眾的意見和訴求,瞭解真實情況,列出問題清單。

通過走訪、發通知(函)、座談、發佈公告、在新鄉人大網全文刊登條例草案等形式,新鄉市人大常委會徵集到方方面面的意見320餘條,研究採納了260餘條;開展立法調研16次,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評估會25次;經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這些數字的背後正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精神的體現。

植根新鄉實際 促進和諧共生

為深入貫徹十九大精神,新鄉市人大常委會將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綠色新發展理念有機融入《條例》,增加了立體綠化以及建設海綿型園林綠地、節約型園林綠化城市等內容,引導城市綠化事業向更高層次健康發展。

為了增強群眾愛綠、護綠、植綠的意識,《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城市綠化成果的權利,有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增加了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城市綠化科學知識普及工作,增強全社會履行綠化義務、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的意識等內容。

《條例》注重規劃對城市綠化的引領和保障作用,引導科學劃定城市“綠線”(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注重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管理,規定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以法規的形式將“綠色圖章”制度納入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徹底改變附屬綠化工程的管理現狀。給予現狀綠地最嚴格的保護,禁止改變公園綠地的性質和用途。改變其他綠地性質和用途的,除了要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外,還須在相近地段規劃建設不少於同等面積、不低於同等標準的綠地,不得減損人民群眾享受綠化成果的權利。給予居住區綠地特殊保護,除新建居住區內綠地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示外,居住區附屬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製作綠地平面圖標牌,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明確綠地養護管理單位的相關職責,適時修訂城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強化綠地服務市民日常活動的功能,使人民群眾在居家附近就能夠享受綠地、親近自然,提高幸福指數。

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在設定《條例》的罰則章節時,新鄉市人大常委會充分發揮道德對法治的滋養作用,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規之中,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要求,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對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上位法規定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具體細化,進一步發揮教育、告誡、引導的作用,慎設、少設行政處罰,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法規的生命在於實施。《條例》的制定為促進新鄉城市綠化事業健康發展、建設生態宜居的綠色城市提供了法治保障。隨著《條例》宣傳貫徹的進一步深入,形成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遵守、全社會積極參與的良好氛圍,我們的家園一定會更加和諧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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