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議衡水一中不錄取老賴子女 一經發現責令退學,你怎麼看?

過往是本書


看到大傢伙就此事討論的很熱烈,俺就順帶來回答一下吧。

首先,並不是所有破產、欠債的都上“黑名單”

大家口中所稱的“老賴”,嚴格意義上講不準確,賴是咱們中國的一個姓氏,許多賴姓老年人都會被身邊朋友稱之為老賴,因此,賴氏鄉親們背的這口鍋不輕。

言歸正傳吧,這些被法院強制處理群體的叫失信被執行人,這些人一旦上了這個“黑名單”,以後的衣食住行全部受限,可謂是舉步維艱。

但咱們要搞清楚一點:並不是所有欠錢的都上黑名單,這也是看情況的。

比如,甲找乙借了100萬,乙對甲的情況比較瞭解,甲的孩子或許正在公立學校讀高中,乙也十分清楚這個情況。

結果欠款到期後,甲雖然經過各種努力,但最終因各種原因導致不能履行還款義務,但是乙比較清楚他的實際情況,對於甲的努力他也看的一清二楚,在此情況下,甲乙進行友好協商,甲選擇了延期還款,乙對此也認可。

在此情況下,甲自然不會因欠款上黑名單。

反之,甲借錢後,整天無所事事,要麼胡吃海花、要麼打牌賭博,要麼購買高檔奢侈品,還讓孩子上一年學費十幾萬的私立學校,100萬現金不久就揮霍一空。

還款期限到了後,甲先是說沒錢準備商量著延期還款,本來乙還準備同意呢,結果兩人在商量過程中突然吵起來了,甲最後腦子一橫:要錢沒有要命一條,你來吧,殺了我你一分錢別想要。

在此情況下,乙選擇起訴,甲被判在規定時間內還款,結果他不以為然。

不得已乙申請強制執行,結果這時甲就想方設法將一部分錢隱匿,孩子的私立學校照樣讀,對外卻裝出一副沒錢的樣子……

在這種情況下,甲自然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其次法院並未剝奪孩子正常接受教育權利

其實法院方面並未把話說死:失信被執行人的孩子不能讀書,而是不能讀高收費學校。

正常來講,義務教育階段學費是花不了多少錢的,而高中、大學期間,書本費、學費也就那樣了, 這個階段主要是日常開支比較大。

而私立學校就不一樣了,一年動輒幾十萬的費用,這不是一般家庭所能承受的。

如果這時失信被執行人還花幾十萬供孩子讀書,無論是從人情上、道義上、法律上都說不過去:

你欠債不還不說,還花大價錢讓孩子去學習,你有沒有想過,你欠人家的錢,別人孩子可能就沒錢讀書了……

這種行為在民間借貸、金融詐騙領域很普遍,騙子們經常一騙騙幾十號、幾百號人,涉案金額動輒幾千萬、上億。

得手後騙子們一般都要把自己包裝成成功人士,豪宅、豪車、靚妹一個都不能少,你說你們花錢咋就那麼心安理得呢?

這樣的人,欠了別人的錢不給,卻讓自己過的滋潤無比,大傢伙覺得可行嗎?

所以說,能上到黑名單的,多是欠錢還態度不好、屢次規避法院執行的人;而那些雖然欠了錢,但是積極與債權人協商還款計劃的,誰還會去起訴他們?

沒人起訴,自己的孩子只要是在正常的公立學校讀書,那也沒啥嘛。

退一萬步講,即便這些孩子在讀貴族學校,只要自己家長態度好、人品到位,人家債權人願意給他還錢的機會,那也沒毛病啊……

欠錢,還一兇二惡成大爺的,沒人慣著你!記住,你自己任性可以,千萬別影響孩子未來!


普了次法


法院建議衡水一中不錄取老賴子女 一經發現責令退學,你怎麼看?

對於此項司法建議,我表示非常贊同,也是很有可行性的。

也許有人會批評說,這是在搞株連,因為大人的過錯,不應該追究到孩子身上,不應該影響孩子受教育的權利。

但我以為這個問題要如此來分析:

第一,法院限制的是高收費學校,也就是說,只要不涉及到高消費,應該是不限制,這樣,也就不存在影響到孩子的受教育權問題。所以,孩子完全可以到那些不是高消費的學校去讀書。

第二,既然父母能夠為子女高收費學校支付費用,那麼就具備還款的能力,應該要履行法院判決的義務。這種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是最為可恨的。

第三,這樣的司法建議,是對那些老賴父母的最好教育,不僅可以法律教育他們,還可以讓孩子教育他們,讓他們明白失信是非常可恥的,也是寸步難行的。

可以想見,這樣的建議,目的並不是為了限制孩子的受教育權,而是為了彰顯法律的權威,彰顯信用的可貴。既然你付得起孩子的高額學費,那麼請先做一個基本的人。

其實,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父母堅持要當老賴,對於孩子的教育影響會有多大,應該是非常清楚的。所以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先從自身做起。


碧翰烽


這是不問青紅皂白的抬槓。

簡單的說,國家設有公立學校,可以保證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也允許設立私立學校,而私立學校基本屬於高收費的學校。最高法院將學生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視為高消費,與法與清理都是適當的。

因為不上公立學校,而選擇私立學校,說明學生家長的經濟條件是不錯的,而你經濟條件不錯,為何不償還人家的欠債?

所以,這兩個問題沒有可對比性。

大家應該關注的點在於其中的“高收費”,而不是將教育和醫療這兩個行業進行比較。

二0一八年七月三日,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向衡水市第一中學發出司法建議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特建議衡水市第一中學:

1.你校招生簡章需載明:“報名學生家長必須沒有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相關記錄;

2.對你校所招錄學生父母的基本情況進行審查,凡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者,一律不得錄取;

3.對已招錄學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經發現,應責令退學或轉校到公辦學校。

該司法建議書一時間也引起了熱議,有說學生不該被株連的,有說學生有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權利,法院不能干涉的。

其實很多人可能還不清楚衡水第一中學的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八)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所以,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建議書於法有據,不能亂噴。 私立學校收費都很高,你的孩子上著高額學費的學校,卻拖欠著人家的錢不給,有可能導致債權人的孩子連普通高中都不能就讀,從情理上講,又良心何在呢。


郭廣吉律師


一鍵代償觀點:這種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

事情簡介:

近日,衡水桃城法院消息,該院已經向衡水市第一中學、衡水中學實驗學校等轄區內所有相關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限制失信人的子女進入高收費學校。該信息一經發出,便引起了廣泛熱議。

其實,法院的這種司法建議還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的。因為,我國法律對於“失信人”確實是有高消費的限制的,比如不能乘坐高鐵,限制乘坐飛機等交通工具。自然,這種限制其子女進入高收費的建議也是借鑑了相關法律規定。但是,就實際情況來說,這種建議只能用作試點測試。

該建議沒有剝奪失信人子女受教育的權利

因為很多人提到了所謂的教育公平問題,這個其實是談不上的。因為法院的司法建議是限制失信人的子女進入高收費學校,而對於一般的公辦學校是沒有限制的。就算父母是失信人,其子女仍舊可以接受正常的教育,只是無法享受更優質的教育資源而已。

所以,從這一點來說,這還是公平的。畢竟,如果債權人的子女都在普通公辦學校上學,而作為失信人的子女卻能在高收費的民辦學校接受更好地教育資源,那自然會讓人感覺不公平。

該建議具有一定的漏洞

不過,在我看來,這個建議還是存在一些漏洞的,甚至說這些漏洞對其子女是有點不公平的。畢竟,從根本上來說,父母失信是不應該禍及子女的。

因為我剛也去查了衡水中學的學費,一年也就2萬左右,加上孩子的生活費,一年三萬塊錢足以,其實也不算太多。如果一些關係比較好的親戚願意為孩子接受更優質的教育買單的話,但是因為孩子的父母是失信人,那顯然對孩子是不公平的。

雖然,父母失信,但是並不意味著可以剝奪孩子接受他人饋贈的權利。所以,從這一點來說,該建議又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當然,無論最後這個建議是否被採納或者執行,最關鍵的還是作為失信人的父母能夠早日意識到作為失信人所帶來的種種不利,儘早讓自己離開黑名單。


一鍵代償


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老賴是欠了人家的錢而遲遲不還的人。老賴子女不得到高收費的私立學校就讀,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天條中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這裡的第七條,就明確規定了老賴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應該明確的是,法律規定了,不是不能讀書,只是不能到高收費的私立學校去讀書。這很好理解,老賴有錢不還,對抗法律,他們的理由可能就是沒有錢。既然沒有錢,那麼那些花錢多的項目,一律不能參與,這是對老賴的限制,也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正確做法。我想大家在理解了法律的這一精神之後,肯定會支持法院的做法的。

不然的話,老賴一方面揮霍著非法所得,一方面享受著這種非法所得帶來的便宜,其性質是惡劣的,是影響是非常壞的。假如老賴不還你的錢,拿著你的錢去高消費。你心心裡能平衡嗎?設身處地地想一想,大家就會支持法院的做法了。


老賴的孩子可以參加正常的平常孩子的學習活動,高收費是不允許的。

衡水一中指的是衡水第一中學,衡水中學則是河北衡水中學。 [1]衡水第一中學:衡水第一中學(Hengshui No.1 High School)建於2014年8月,是一所由衡水中學、泰華公司合作新建的民辦高級中學,其管理、師資、招生、教育、教學均以衡水中學為依託。截至2015年6月,衡水第一中學佔地面積達600畝,綠化面積14萬平方米,建築面積22萬平方米。 [2]衡水中學:河北衡水中學(Hengshui High School of Hebei),簡稱衡水中學或衡中,始建於1951年,位於河北省衡水市,是衡水市人民政府直屬的三所重點高中之一。2014年11月,學校佔地230畝,有8000名在校生,600名教職工,其中國務院特貼專家2人、國家級榮譽獲得者17人、特級教師13人。2017年4月17日,《中國學科競賽500強中學排行榜》發佈,河北衡水中學位列全國第一名。

我這樣回答,大家滿意嗎?滿意的話,請支持關注一下哦。


平原春秋


這個真的不行。我們不是封建社會。我們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社會講究的是法制,也就是要依法制國。



一個人,不管是什麼人,不管他犯了什麼彌天大罪,都是他一個人的事。一切後果,只能由他自己一人承擔。


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或世界上尚存的非民主法制的社會,是講究誅連的。所謂誅連,就是一人犯法,全家連座。更有甚者,是親屬連座。有的連學生,朋友,同事都不放過。不但要誅連九族,還有的要誅連十族。這種封建體制當然是極其殘酷的,沒有人性的。這種封建體制被打倒推翻,肯定是理所當然的了。

而所謂的老“賴”,只不過是欠債不還,你用法律的力量讓他還錢就是了。他不執行判決,我們可以在各個方面制約他,讓他寸步難行,這都是可以的。但無論如何,也不能連帶他的家人。特別是不能干涉其子女上學的事情。人家孩子上學,還有其它家人的支撐。你怎麼能斷定就是花的老賴的錢呢?如果老賴的家人不是上學,是看病花錢,難倒也要干涉嗎?這道理不是一樣的嗎?看來,法律的力量也還是有限的。對於老賴,我們還應拿出更加合理合法的措施,讓他還錢。“殺人償命,欠債還錢”。自古天經地義。制服老賴,我們總是會有更聰明的辦法的!


盛廣學雜家雜論


老李給出自己的觀點:舉雙手贊同限制老賴及其家人進行高消費活動,但是最基本的權利是要保障的。

老賴之所以稱為老賴不是因為欠錢不還,而是有錢不還。法制社會,大家都要遵守法律,都要按規矩辦事。法院的判決具有法律效力,老賴們如果有異議可以上訴,但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是絕對不可以的,這是在挑戰多數人遵守的法律底線。

所以老李認為老賴們坐飛機坐頭等艙、子女讀貴族學校等行為都應該被限制。有錢進行高消費而不還錢,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通。衡水一中雖說和衡水中學一個體系,但是衡水一中屬於私立學校,禁止老賴子女進入收費較高的私立學校合情合理。

但是老賴們最基本的權利還是要保障的。比如在子女入學方面,可以限制老賴子女進入高收費學校但是不可剝奪老賴子女們受教育的權利。像題主說的限制老賴們就醫就更不可取了。我們這片土地上人與人之間平等的東西越來越少了,生命還算一個吧。請尊重老賴們的生命像尊重我們自己的生命一樣。

以上是老李關於限制老賴進行高消費的一些看法。


物理老師老李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的這個"司法建議"不妥當。老賴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可以採取拘留、罰款等措施。也可以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情節嚴重也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不能株連無辜子女,子女有依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選擇學校權利,責令"老賴"子女退學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公民受教育權明明白白寫在憲法上了。再者,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交學費不屬於"高消費"。屬於正常事業性收費。


SirJanzen



辛金定


對於此建議,我持相反態度,原因:其一,老賴子女必定不是老賴當事人,在人生髮展過程就那麼關鍵幾年,特別是小學中學階段,法院沒有規定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對老賴子女上學限制,只是高中階段,但是老賴子女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的公民,具有獨立的人格全以及其他權利,法制社會不能有牽連也就是連坐制。法院這樣規定,於依法無據,不符合上位法。其二所謂老賴得具體,根據當地法院執行情況通報(當地日報報紙),相當多的老賴是由於前幾年經濟環境寬鬆,較大規模擴張,幾乎沒有科學的規劃,帶有盲目性,經營不善,近年銀行政策收緊,對外經營無法回收資金,鏈條斷裂,還有各種原因最終成為老賴,實屬無辜。其三還有個別的違法犯罪,個人借款使用,但沒有用於家庭生活,這樣的老賴與其子女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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