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讓人扎心的一句話就是
“你上半年攢了多少錢?”
接觸妹表示只有每個月發工資那一上午
才是餘額的巔峰啊!
畢竟下午就得花唄、銀行卡、白條
各種還款了,扎心了老鐵!
最近,網上有種說法是說從發薪日
就可以看出一個公司的好壞!
這麼神奇!
10號發工資和20號發工資
就能看出一個公司是否靠譜?
就讓接觸妹帶你來一探究竟吧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
網上最近在傳的
發薪時間段對應企業類型
10號以前:多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資公司、國企。
10-15號: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比較好的、制度比較健全的、注重管理的公司。
15號以後:多為小企業,尤其是社會服務業、勞動密集型公司。
10號前發工資:公司高大上
一般來說
每月5號至10號之間就發工資的公司
大多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
外資公司或國企
這類企業規模比較大,福利待遇好
而且制度方面都很完善
不僅僅是高薪
過節福利、加班補助、高溫費
帶薪年假、年終獎也基本都有
還有一點就是
如果遇到發薪日與節假日、休息日衝突
多數企業會提前發放
這類企業一般各方面都實力雄厚
多數人擠破頭想進
所以不需要靠押工資的形式來留住人!
總結起來就是一句話:
有錢,任性!
10-15號發工資:公司制度較為健全
一般這個時間發薪的公司
雖然可能沒有第一類公司那麼大規模
但也差不到哪兒去
至少也是一些A股上市公司
或者是效益比較好、
制度比較健全注重管理的公司
至於雙休、節假日和一些福利啥的
一般也不會少
在長春,這個時段發工資的公司
還是佔一定比例的
接觸妹身邊的很多朋友都是
15日後發工資:一般為中小型企業
一般15號以後發工資的
多數為小企業
尤其是社會服務業、勞動密集型公司
這樣做的目的
主要是為了穩住員工,用工資圈住員工
畢竟押了大半個月工資呢
想要離職走人,還是得掂量掂量!
相對而言
這類企業員工穩定性較差、流動頻繁
企業主只好出此下策
還有一個突出的問題
就是有些小企業常年沒有
固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甚至不會付加班費和安排調休
更別說什麼五險一金的社會保障了
其實接觸妹認為
幾號發工資並不能完全反映出公司好壞
但大家應該知道
經常拖欠工資的公司一定要多留個心眼!
作為員工的我們是靠工資吃飯的
如果不能按時領到工資
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其工資
這裡又分兩種情況:
1、如果是給企業工作:
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是給個人工作:
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除了拖欠工資
以下違扣工資的情況
也是我們應該知道的
畢竟關乎切身利益~
請假扣3倍工資違法
勞動者如果請事假,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21.75天-請假天數)×日工資
例如: 假設甲每月的工資為2175元,則日工資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請事假4天,則10月份甲實際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資是17.75×100=1775元。
孕期女職工產檢扣工資違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問題解答》中就產前檢查曾進一步解釋為,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員工辭職單位扣工資違法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上班遲到單位扣工資違法
上班遲到是很多人都會經歷過的事,那麼遲到可以扣工資嗎?遲到工資是否合法呢?
勞動者肆意遲到等行為應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
1982年國務院頒佈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企業的罰款權,然而,該條例已經在2008年1月15日廢止。
其實對於接觸妹來說哪天都一樣
反正花唄信用卡一還
就又一無所有了……
#今日話題#
你幾號發工資?
評論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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