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微教堂」小額工程雖小 腐敗問題不少

「廉政微教堂」小额工程虽小 腐败问题不少

近年來,隨著鄉村建設的不斷推進,大量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小額工程逐漸增多。但隨之而來,小額工程的違紀違法問題也明顯增多。這些基層的微腐敗涉及的金額雖然不多,但嚴重吞噬了群眾的獲得感,影響了黨和政府惠農政策落地,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絕不容小覷。本期課堂選取我縣近年來農村小額工程違紀違法的典型腐敗案件進行通報,希望各黨組織、廣大黨員幹部從中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引以為戒,不斷提高思想認識,不斷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

「廉政微教堂」小额工程虽小 腐败问题不少

一、那陽鎮大聯村委原定工幹部彭福源收受好處費問題。2011年,那陽鎮大聯村委原定工幹部彭福源在實施大化經聯社農村飲水工程項目過程中,以高於審計預算的工程造價與工程老闆簽訂水塔工程承包合同,並收受工程老闆給予的好處費3000元。2016年12月,彭福源受黨內警告處分。

二、馬嶺鎮良村委原主任蘇意佳套取費用問題。2012年,馬嶺鎮良村委原主任蘇意佳幫助良和村第九生產隊修建曬場之機,以測繪費、稅費、差旅費等虛假的名目,從良和村九隊的集體資金收取12600元,並用於個人日常開支。2017年12月,蘇意佳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那陽鎮維新村委新塘經聯社主任謝植朝套取費用及截留集資款的問題。2012年、2014年,謝植朝在經聯社“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村路硬化工程中,未經集體決議,假借他人之名,以支付“一事一議”項目勞務費、活動費的名義填制現金支出單據違規套取集體資金3萬多元,供個人使用。另外,在2013年自籌資金建設人飲工程項目中,謝植朝截留一農戶上交的集資款。2017年11月,謝植朝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四、鎮龍鄉六謝村委原主任鄧國興挪用資金問題。鎮龍鄉六謝村委原主任鄧國興將修建銀零獨立橋項目後結餘資金2000多元結餘款挪用於個人修建房屋和日常開支。2018年1月,鄧國興受黨內警告處分。

「廉政微教堂」小额工程虽小 腐败问题不少

農村“小額工程”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監督管理缺失,出現“放手”、“甩手”問題。一些項目主管單位只注重項目任務下達,不注重項目的監管,將項目的招投標、具體組織實施等全部下放至鎮村一級,鎮村一級受制於專業知識所限,出現在項目建設上“外行人幹內行事”現象,造成別有用心之人鑽管理監督缺失進行違紀違規操作。二是個別村幹部紀法意識淡薄,村務公開不規範,群眾監督缺力。隨著小額工程項目增多,村幹部在項目申報、組織實施上權限加大,個別村幹部傳統思維慣性上仍存在特權思想,出現“雁過拔毛”“優親厚友”等現象;同時村務公開上公開力度不夠,敏感的信息如財務收支、項目支出等信息公開力度不強,在村務公開上仍有選擇性的公開,群眾對信息不瞭解不掌握,監督無從談起。

因此,各鄉鎮、縣直各有職能部門必須加強農村小額工程項目的監管:一是從制度、程序入手,強化監督職能。明確對施工單位資質、材料採購、資金使用管理等環節的風險點進行梳理,對各個環節的步驟和程序提出明確的要求,進一步壓縮自由裁量權;同時,加強主管行業部門與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管職責,發揮有效監管。二是從村務公開入手,強化項目公開。把信息公開貫穿於項目實施全過程,按事前有計劃、事中有進度、事後有結果的要求,全程、全部、全面公開項目實施計劃、工程量、資金使用、結果驗收等重要信息,賦予群眾充分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三是從思想教育抓起,強化基層幹部的廉政教育。通過強化小額項目違紀違法案例的查處曝光,組織開展警示教育、黨紀法規學習等多種手段,強化村幹部的廉政意識和紀法意識,築牢思想防線,防止“項目建起來幹部倒下來”的局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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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十二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於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

第六條 禁止在村級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損公肥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二)在計劃生育、落戶、殯葬等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託從事公務活動時,吃拿卡要、故意刁難群眾或者收受、索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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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搞公益建設可以向群眾籌資籌勞嗎?

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還不富裕,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等領域,還不能完全做到全部由政府投資。根據《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農村基層利用符合規定的籌資籌勞方式,發揮群眾的集體力量進行公益事業建設是允許的。但是在實施過程中,應當切實尊重群眾意願,做到群眾滿意就辦,不滿意就不辦。當前在一些地區,尤其是在農村基層,向村民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的現象仍然存在,有些村幹部抓住農民對“一事一議”政策規定不瞭解、不清楚的機會,把不該列入“一事一議”範疇的項目也納入“一事一議”範圍,使“一事一議”成為新的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的藉口,損害了群眾的利益,損害了黨群關係,也嚴重影響了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經濟發展。對這些行為必須堅決予以禁止,應當根據《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追究紀律責任。

能為家鄉黨委政府跑項目跑資金提供幫助嗎?

跑項目跑資金是當前存在的不正之風。按照規定,項目審批、資金分配都應嚴格按照程序和制度辦理。但是由於當前我國行政審批權力過於集中,一些部門在審批項目和資金時隨意性較大,缺乏透明度,這就是審批腐敗留了後門,導致一些地方的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屢屢向上級跑項目跑資金,一些黨員領導幹部更是違反規定隨意干預插手項目審批和資金分配,助長了這種不正之風,更有甚者藉機收受賄賂,大搞權錢交易。為了防範黨員領導幹部干預插手,《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因此,黨員領導幹部無論是接受誰的請託,包括家鄉的黨委政府,都要慎重對待,不能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事務,更不允許藉機收受請託人的財物,否則,不但幫助不了家鄉人,連自己也要受到黨紀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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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罕辭寶

《左傳襄公十五年》載文:春秋時,宋國有個人得到一塊玉石,將它獻給掌管工程的大臣子罕。子罕不肯理解。獻玉石的人說:我以前把這塊玉石拿給玉工鑑定過,他認為這是一塊寶玉,因此我才敢獻給您。”子罕說:“我把不貪圖財物的這種操守當作是寶物,你把玉石作為寶物。如果你把寶玉送給了我,我們兩人都喪失了寶物;還不如我們都保有各自的寶物。”故事中,子罕恪守“不貪為寶”的信條,巧妙拒玉,寓意深刻,真正給人教育和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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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縣發佈

審核:黃慶旺

黃萬斌

終審:葉保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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