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研发费用”、取消“固定资产清理”等,财务报表又变了!

新增“研发费用”、取消“固定资产清理”等,财务报表又变了!

新增“研发费用”、取消“固定资产清理”等,财务报表又变了!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归并原有项目: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

(二)利润表主要是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同时简化部分项目的表: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目

2.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外支出”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

4.“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主要落实《〈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对于在权益范围内转移“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时增设项目的要求:

1.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新增“研发费用”、取消“固定资产清理”等,财务报表又变了!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归并原有项目:

1.新增与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项目。

同时删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

2.“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应收退货成本”科目、“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科目按照其流动性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3.“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4.“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6.“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7.“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8.“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9.“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10.“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

(二)利润表主要是新增项目、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同时简化部分项目的表:

1.新增与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以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项目

2在其他综合收益部分删除与原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以及“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3.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目

4.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5.“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外支出”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

6.“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主要落实《〈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对于在权益范围内转移“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时增设项目的要求:

1.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新增“研发费用”、取消“固定资产清理”等,财务报表又变了!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我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我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2.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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