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忍母亲、妻子受苦,他(她)们做了什么?被判处故意杀人罪!

事件发展:

台州路桥

2014年冷某与丈夫樊某,育有俩女,来到路桥务工十多年的她们,有着和谐美满的家庭。在日积月累的操劳中,原本体弱的冷某开始出现问题,相继出现“系统性红斑狼疮”、脑梗、类风湿关节炎等病症,每个月维系治疗的医药费一两千,对工家庭来说是不小的开支,但是勉力还是能够支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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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一天天过去,上天没有给这个苦苦支撑的家庭带来怜悯。冷某病情并未好转,反而逐日恶化,伴随而来的是头脑迷糊、半身不遂、大小便失禁等症状。妻子生活不能自理,丈夫便不离不弃陪伴左右,悉心照料。幸亏女婿女儿们孝顺,拿出大部分积蓄为母治病。

家人给力冷某与病魔斗争的勇气,然而,一次意外彻底剥夺了她的希望。2017年6月,冷某摔倒折了右腿。医院专家诊断后,给出方案,由于病人基础毛病较多,手术风险很大,手术可能造成死亡,但不做手术可能导致伤口腐烂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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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人的坚持下,冷某决定赌一把,进行了手术。最终她挺过来了,手术没能要了她的命,可是术后,并没有如预想的一样恢复。身体完全失去控制,病情不断恶化,整日卧床不起,饱受病魔摧残的冷某,再也无法忍受。开始央求家人给她痛快!家人只能忍着悲痛不断地鼓励她,可是事实是无情而又真切的摆在面前。

就算你再能说会道,在痛苦和事实面前也是无济于事的。

家人面对冷某的哀求,看着冷某的痛苦。最终为冷某带来了一瓶老鼠药。满足了冷某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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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并未结束,等待冷某亲人的,是法律无情的问责。冷某三人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经路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樊某、小樊作为被害人冷某的亲属,对被害人冷某具有扶助的义务,但被告人张某、樊某在冷某提出自杀请求后却为其提供帮助,被害人冷某服毒后被告人张某、樊某、小樊亦未尽救助义务,放任被害人冷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樊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被告人小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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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大家对此有一定的额疑惑,为什么明明是她自己喝的药,为啥家人还会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小编找了一下:我国法律规定,生命至上。就算是本人也无权利支配自己的生死,因此帮助自杀也属于故意杀人罪,以从犯论处。

这个充满无尽悲伤的故事,让我们深深的体会到了法律的无情。在这种无奈面前,我们应该好好审视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应该有必要做出修改呢?

“安乐死”这个概念早已被人认可,为何就是无法出台相关的法规呢?难道真的是因为担心许多老人会“被安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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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认为:只要定义好条件,满足安乐死的条件,才允许执行的话,被安乐死的情况能够杜绝。然而这一法规的需求,连调查都没有,小编不禁要以小人之心揣度,是否有那么一些利益群体,能够从中得到某些利益呢?在面对社会道德约束的情况下,许多毫无希望的人们,不得不在日夜煎熬下活着,亲人们在痛苦中不断地透支自己的储蓄,甚至是高利贷。这是不是一种变相的剥削呢?小编没有这方面的数据能够证明自己的猜想,仅仅是通过最恶意的方式来揣度这个世界。

仅供思考,不可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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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面对过这种情况吗?对于安乐死有什么看法?如果可以能否留下这种数据供小编收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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