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提示|把車借給喝酒的人開會怎麼樣?交警:會擔責,可能還是刑責!

明知道對方喝了酒,卻仍將自己的車輛交給對方開,如果出了事,是不是責任全是酒司機的,車主就沒關係了呢?下面這個真實的案例就告訴你,車主不僅有責任,有時候甚至還得承擔刑事責任。

司機酒駕引發事故

2017年12月6日凌晨1點左右,在武漢市洪山區丁字橋南路文盛街路口,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輛白色的福特小轎車在行駛過程中撞到了中心隔離護欄。隔離護欄被撞得變了形,小轎車的車頭受損嚴重,車輪也被撞得掉了下來。

事故現場有一男一女兩個人,自稱是朋友關係,女子當場向民警承認,當時是她駕車肇事。

據辦案交警表示,兩人當時身上都有很重的酒氣,講話也有點語無倫次。民警當即將這名女性駕駛員劉某帶到武漢市醉酒案件辦理中心,進行酒精檢測。

結果顯示,劉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已經達到嚴重醉駕的標準。據女駕駛員劉某交待,同車男子姓吳,是車主,當天晚上吳某開車接她一起到南湖張黃新村附近吃宵夜,兩人都喝了不少酒。

喝完酒後,吳某將車鑰匙交給了劉某,讓她駕駛車輛,當車行駛到文盛街路口後,發生了交通事故。

車主明知司機喝酒還讓其開車

從兩人交待的這個事發經過中,民警發現了一個細節。

車主吳某,明知劉某大量飲酒後不得駕駛機動車,卻而仍將車輛交與劉某駕駛,其提供所屬車輛並陪同駕駛的行為,涉嫌構成共同犯罪中幫助犯。

依據《道交法》第22條第三款的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員,有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駕車的不安全行為。

民警在充分調查和掌握大量事實的基礎上,認定車主吳某涉嫌構成共同犯罪。

因此,警方最終將車主吳某,以同案人與駕駛員劉某,一起以危險駕駛罪的罪名,共同刑事立案偵查。

1月17日,警方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二人共同刑事立案。據瞭解,這也是武漢市首起對同車人追處以危險駕駛刑事立案的案例。按照法律規定,涉案人員可能將面臨最高拘役6個月和並處罰金的處罰。

在哪些情況下,

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在司法實踐中,

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

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提醒

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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