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某与残疾的刘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刘某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在多次残奥会中共获奖牌十余块。后由于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常因一些琐事吵架。刘某向郑某提出离婚,郑某答应,但认为奖牌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与刘某平分,刘某不同意。为此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奖牌归自己所有。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吗?
以案释法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运动员参加各种文艺或体育竞技活动荣获的奖牌,其体现更多的是一种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荣誉权,且获奖者独自享有人格权利,具有排他性。本案中,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残奥会上获得的奖牌,对其来说是一种个人荣誉,应独自享有人格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普法小提示
大多数情况下,奖杯、奖牌的荣誉价值远远大于财产价值,其具有极重要的纪念价值。此时,应将奖杯、奖牌视为获得者的个人财产。
有时候奖杯、奖牌不仅具有荣誉价值,也包含比较大的财产价值,比如奥运会金牌,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进行变现。这种情况下,奖杯、奖牌等就不仅仅是一种荣誉的象征,更包含着对获奖者的鼓励和奖励,而奖杯、奖牌则是该财产价值的载体,且这种财产价值又无法与奖杯、奖牌等进行物理分割,故财产价值是荣誉象征的附属部分,不能脱离荣誉象征而单独存在。
因此,不管奖杯、奖牌等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因其人身价值和财产价值的不可分割性而应将其视为获奖者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閱讀更多 尚法崑山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