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親朋友好借錢然後轉借給他人,算不算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本文連載於《曾傑金融犯罪辯護日記》,未經本人授權不得轉載與抄襲

向親朋友好借錢然後轉借給他人,算不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最近有朋友問傑哥,“如果把親朋好友的錢放我這然後再借貸出去,這算不算非法吸存?”

我馬上反問,親友好友把錢放你這?這個“放”是啥意思?借給你?暫時給你保管不需要利息?

簡單點,只看兩種情況,要利息和不要利息。

要利息的情況

首先,如果是親朋好友借給你,算利息,你也不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要求的吸存對象是公眾,公眾是指不特定的對象、社會公眾。你是向親朋好友借款,相互間都有先前基礎的社會關係,因此他們不能算作“公眾”。

比如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從以上條文就可以知道,你向親朋好友等特定對象集資,不屬於非法吸存。

但是,這裡也有一個前置條件,就是“未向社會公開宣傳”,這個就說來話長了,因為如果你向社會公開宣傳你的集資需求,但最終你只向你的親朋好友借到了錢,這種也會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要求的“社會公眾”“不特定對象”是一種可能性,不要求“實際達到”,即便你沒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社會公眾集資,借錢,但是你的宣傳方式是面向社會公眾的,比如像p2p那樣開個網站,或者上大街上發傳單,甚至,就是口口相傳的傳播集資需求,都會被認定為一種公開宣傳的方式。這裡要注意所謂的口口相傳,就是說你放任你的集資需求在社會上傳播,你只認錢不認人。一般的表現就是別人聽說你要借錢主動來找你,你來者不拒。而合法的借款是你主動找別人借錢,別人經過考慮之後把錢借給你,就是先認人再認錢。

所以你的問題的關鍵點,就是:你是否向社會公開宣傳你的集資需求?而這種向社會公開宣傳的方式,在你的生活中最有可能的,就是這種口口相傳的模式。

不要利息

如果說你親朋好友把錢放在你這裡,就是交給你保管,他們不要利息,那就不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為存款最本質的性質之一就是,保本付息。沒有利息的民間資金流轉多數是一種交易行為或者是民間互助行為,這種不含有利息的資金流動本身已經失去了存款的性質,因此不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侵犯的對象。

而之後你把錢拿來放貸,屬於資金用途,這種行為一般不會構成犯罪,(違法發放高利貸以前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但近幾年多地的司法實踐、相關規範都明確此行為不再構成犯罪),另外,非法吸存罪中,資金用途不是定性因素,是量刑因素,如果你之前的吸收資金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吸存罪,之後的資金用途就不用談。

例外:

又有一種情況,如果你向某個朋友借款,同時你明知他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你又予以放任的,也會被認定為非法吸存行為。

本文由金融犯罪辯護曾傑原創,歡迎關注,帶你一起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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