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房產被抵押,106萬房款打水漂,買房前你不得不知!

李偉於2012年取得一套拆遷安置房。當年10月,李偉與張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該套安置房出售給張學。

張學付清房款並裝修入住後,李偉因結欠徐林的到期債務未歸還,遂約定以該套安置房來抵償債務,並且將房屋的權屬登記辦理到了債權人徐林的名下。

徐林在取得房屋的產權登記後,以產權人身份起訴,要求已經付清房款並且實際入住的張學遷讓房屋,而張學則另案起訴,要求確認徐林與李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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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出賣人一房二賣的,應當認定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均有效。取得權屬登記人的權利,應優先保護。

但本案中李偉與徐林名為房屋買賣合同,實質為以房抵債,徐林雖然取得了權屬登記,但是徐林明知房屋已經出售給了趙,仍然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惡意明顯,而徐林陳述在簽訂合同時未到現場查看房屋的情況,並不瞭解已經有人入住,該陳述明顯不符合常理。

根據日常經驗法則,應當推定徐林對房屋已經有張學購買,並且佔有使用的事實為明知,因此徐林與李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張學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法院判決徐林與李偉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已經支付房款並且裝修入住的張學的合同權利應予優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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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同是受害人的王大媽卻沒有這麼好運了。王大媽於2012年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全款106萬買下了小區的一套樓房,老兩口高高興興的搬了進去。

直到2018年,偶然間看到網上正在拍賣自己的房產,頓時慌了神。

原來,王大媽購買的此套房產在早之前便已經抵押給了某典當行,開發商涉嫌惡意欺詐。雖說王大媽已經付完全部房款,但抵押給典當行在先,王大媽所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

開發商已破產清算,此套房產即將公開拍賣。住了6年的房子,老兩口卻要流離失所。同為受害者,典當行對王大媽的遭遇深表同情,但也實屬無奈。

購買的房產被抵押,106萬房款打水漂,買房前你不得不知!

王大媽目前也只能通過公開競買來買回房產,從而保住自己的房子。房產經過評估,價值162萬,如果有人競拍,王大媽付出的錢將遠遠超過162萬。

最終,王大媽又花費了190萬才重新拍回自己的房產。

王大媽的權利誰來保障?律師也給出了建議。開發商一房二賣存在惡意欺詐行為,王大媽可以起訴開發商,情節嚴重的可以進一步追究控股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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