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躺槍」看看這則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寧地稅稽罰〔2018〕××號

××××房產置業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

經我局(所)於2013年5月7日至2017年12月14日對你(單位)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地方各稅費繳納情況進行了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2007年你單位與自然人×××簽訂借款協議(年利30%),2007年-2008年共收到×××借來的本金2785萬元,2007年-2012年2月26日,陸續向×××支付本息共計51491336.6元(本金27850000.00元,利息23641336.6元)。

由於你單位在支付利息時無法判斷具體的利息支付金額,根據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09年6月10日簽發的《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09]鼓民二初定第××、××號)明確的經原、被告雙方確認的截止2009年6月30日,你單位共欠原告×××借款本金2135萬元,利息1465萬元。以及2012年1月4日簽發的《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9]鼓執字第×××號),明確你已履行借款合同糾紛。因此自2009年6月10日至2012年1月4日期間,

你單位已支付了×××個人借款本金2135萬元以及利息1465萬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293萬元整

以上事實由你提供的借款合同,中介機構的借款專項審計報告中關於支付借款收支憑證號、摘要、金額等內容以及法院調解書、裁定書的複印件,由於你單位帳載混亂,無法取得實質性的原始憑證。由於無法聯繫到你單位,稅務行政處罰告知(寧地稅稽罰告〔2018〕×××號)於2018年3月30日在南京地稅網站進行了公示。公示期滿後,你單位仍未對處罰告知提出任何異議。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等規定,決定對企業未履行代扣代繳×××個人利息個人所得稅293萬元整的行為,處應扣未扣稅款一點五倍罰款計439.50萬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4,395,000.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南京市鼓樓地方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O一八年五月九日

「不要躺槍」看看這則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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