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8 北京市東城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亢雪林(納稅人識別號:110106********3077 ):

因你不在戶籍地址居住,且其他方式也無法與你取得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現將《北京市東城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東地稅稽處〔2018〕12號)及《北京市東城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罰決定書》(東地稅稽罰〔2018〕5號)向你公告送達,以通知你下列事項:

我局於2017年 7月17日至2018年2月13日對你2013年3月20日就位於北京市東城區瓷器庫南巷8號的四合院買賣事宜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你與司某於2013年3月20日就位於北京市東城區瓷器庫南巷8號的四合院買賣事宜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價格總價25000000元。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二、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九條及《北京市契稅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你應補繳契稅5736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你從滯納稅款之日起到稅款入庫日止未按規定繳納的契稅573600元,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限你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北京市東城區地方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北京市東城區地方稅務局或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上述行為屬於偷稅行為,對你少繳納契稅573600元,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款百分之五十罰款28680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86800元。限你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北京市東城區地方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北京市東城區地方稅務局或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稅務機關聯繫人:趙先生、王女士

聯繫電話:51693038

聯繫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體育館西路8號408室

北京市東城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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