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救人反遭其毆打,該跳河男子因此被判刑

警察救人反遭其毆打,該跳河男子因此被判刑

人民警察肩負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職責,在困難與危險面前,一直以來都是衝在最前面的。但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其合法權益應受到保障和尊重,近日崑山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警察救人反被毆打的妨害公務行為。

警察救人反遭其殴打,该跳河男子因此被判刑

於某和韓某是一對情侶,2017年9月23日凌晨,兩人在崑山某新村因情感糾紛發生爭執,於某情緒激烈欲跳樓自殺,後韓某讓朋友趕緊報警。

崑山市公安局朝陽派出所接警後立即派出民警前往處警,並從報警人處得知欲跳樓自殺的於某已經前往南城河岸邊準備跳河,民警趕緊前往,在崑山正陽橋下面河中發現了於某正跳入河內,遂立即對其進行施救。民警利用救生圈、救生繩將於某拉至河岸護欄內側,在將其拉至安全地帶過程中,於某情緒激動,抗拒民警的救援,不停掙脫民警控制,手掐民警大腿並亂拳毆打民警,在此過程中民警為了施救,始終保持克制。

事後檢查發現民警身上多處淤青、挫傷,由於於某的過激行為,為維護法律威嚴,公安機關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將其移送檢察機關。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於偉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於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於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法官提醒

和平年代,人民警察承擔著維護社會穩定,打擊犯罪的重大責任,是和平年代擔負危險最多,付出犧牲最多的崗位。人民警察執法行為受人民監督,也應該受到尊重和理解。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該案中,警察為救輕生男子,在深夜跳入河中,卻反遭其毆打,不僅寒了救助民警的心,同時也觸犯了法律,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轉自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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