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該不該取締,由所在社區統一管理?

襄陽論語


物業可以說是一個神奇的存在,在我們生活需求不斷提升以後,物業就作為一種管理和服務小區的主體取代了社區的街道管理。而很多物業在小區當中扮演的角色似乎又是一個反客為主的模樣,讓業主變成了物業管理的對象,業主卻成了小區實際的掌控者,在這個主顧關係的不對稱的問題上,很多業主就對物業傷透了心。所以很多業主都覺得物業公司是該取締的。

在我們的生活中,很多物業都是催費的時候客客氣氣,有事的時候推推搡搡。物業費不交不行,一天都不願意等。業主的問題不處理可以,幾年都可以往後推。反正就是和業主躲貓貓,和業主耍賴皮,到最後業主累了乏了不計較的,物業的目的也就達到了。在這樣的環境當中想讓物業和業主的關係得到實質的改善那是根本就不可能的。因此,從這一點來看取締物業是勢在必行的。

但是,面對物業的去留問題我們也應該有針對性的來看

物業和業主的關係不對位主要還是由於業主的不團結造成的,偌大的一個小區少則上百戶,多則上千戶的業主都不認識,很多人為了自己的個人利益是不會去管其他事情的,參與的人少了業主自然就勢微了。而物業是一個企業統一管理的,這一點上物業會比業主更團結一些。自然物業能夠掌握小區的主導地位也是有原因的。

如果物業被取締了那麼繼續有社區來管理可行嗎?

老J認為,之所以將小區管理的工作交由物業其實是有原因的,因為隨著房地產行業的不斷髮展,小區越來越壯大,街道和社區已經無法全面的管理了。如果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也是沒有必要的。所以才有了物業的入駐。同時物業相比起來也算是術業有專攻,自然對於小區管理還算是得心應手的。這樣一來我們其他形式的取代也會顯得沒有那麼利索。再說,不論是由誰來管都是一樣的概念。還是請人代管而已,你知不變。

所以說,物業的不合理需要業主的齊心來整治,同時物業也要摸著自己的良心服務,畢竟是收人錢財就應該替業主辦事,保姆是不可能在家裡站上管理的位置的。


房產老J


物業公司該不該取締,由所在社區統一管理?

取締物業公司肯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而且在越來越多的居民住宅小區當中,物業公司有著很大的作用,這點還是必須要承認的。

不過,當前物業糾紛是越來越多,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的矛盾屢屢發生,成為一些地方的主要矛盾,主要源於物業服務質量、房屋質量、物業收費等方面因素,有些屬於物業公司之責,有些卻可能延伸到了開發商。

雖然說物業公司不能取締,但是要提高物業服務水平,有效預防和化解物業糾紛,有幾個方面問題需要加大治理力度:

1、小區必須強化業主委員會的職能職責,業主委員會必須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同時必須接受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與管理。

2、物業公司是否被聘用,必須由業主大會選舉決定,從而強化物業公司的服務本質功能。現在有的物業公司不是搞服務,而是對業主進行管理。

3、物業公司每年要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報告服務方面的工作,通過投票決定是否繼續聘用。

4、對於物業公司的合法權益也要有所保障,比如業主拒不繳費的問題,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有義務予以協助,與此同時,社區居委會也可以介入。

5、對於物業公司的基本服務項目要進行明確,比如安全、衛生、秩序等等應是基本需求,如果不能達到要求,應該有責任承擔等相關規定。

6、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有權決定是否聘用物業公司,或者是採取業主自治方式等。社區居委會對此應該給予指導和支持,從而維護業主的正當合法權益。


碧翰烽


問題的答答案很清楚,物業公司不該取締,社區不會直接管理小區物業。

首先要認清,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是改革的大趨勢,絕不可能倒退回去。從觀念上必須轉變過來,以適應住房制度改革後面臨的種種混亂思想。 房子和小區一經買下,就是業主的私有財產,對其進行管理是業主的當然權力,不可能依賴政府給你管起來。

業主沒有精力、沒有專業知識管理的現實困境下,只能花錢買服務,聘用專業化的物業公司替自己打理。這就是物業公司應運而生並且迅速發展的必然性。尤其是高層小區的設施設備越來越多,技術的複雜性決定了管理的專業化。否則就無法保障業主們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

一個小區幾百上千戶業主聚居在一起,除了家門之內自有財產,還有家門之外的大家共有的樓道樓梯、小區道路、綠化景觀、地下管網、文體設施、消防設施、供水供電設施設備等等集體共用共有的"物業″財產。這些都需要統一的進行日常運行和維護,每一項都與你的生活息息相關。每一項都決定了你的房子的使用價值,還有它能否保值增值的大問題。 誰來負責這些"大家"的事?只能是專業化的物業公司。

目前出現的物業公司的種亂象,令業主們對其狠之入骨,聲討之勢洶洶不絕,說到底是兩方面的問題。首先是物業公司處於野蠻生長缺乏規範沒有長遠目標的"初級階段",對自己的定位很不正確。導致屢屢侵害業主權益,矛盾不斷衝突不斷。急待整改。 另一方面,是業主們思想轉變嚴重滯後,不適應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更不適應自己的業主角色。總認為買下房子住進來就一切oK了,想不到還要面對物業管理的長期問題,想不到還要每月交各種不菲的銀子。 這是買房人對商品房認知上的嚴重不足。

其實早期買房的人早已經知道"買房裝修一陣子,物業管理一輩子"的真諦,可惜後來人沒有親身體驗,事先並不在意樓盤的物業管理狀況。甚至連購房合同中有關條款不願多看一眼。 買貨不懂貨,怨誰?

總之,物業管理是小區不能少的大事;物業公司是新小區的標配。為了你能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別輕易趕走物業公司。那樣做是跟自己過不去,人家離開了這個小區還有別的小區可做。要辭退物業,必須做好接替管理的應急方案,切記切記!

再說社區接管物業管理的事。 這是一種幻想,根本不會實現。

從法理上說,私有財產不能也不該由政府管理。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古今中外都是如此。計劃經濟時代已成為歷史,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私有領域公權戒入。政府只是從立法執法角度規範社會行為,從行政政策上指導治理方向,不再介入企業管理,不再包攬一切。

社區居委會,也只是轄區居民的自治機構,屬於居民群眾組織,進行社會管理而已。目前也是靠地方財政的人頭費運行,沒有能力也沒有義務管理小區物業事務。

《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頒佈十多年了,這是商品房小區物業管理的法律依據。其中對小區業主自治管理已有明確規定,不可能再有別的道路可走。

有法不用,有法不學,反而異想天開的奢想政府給你把啥都管起來,只能白白耽誤功夫。

有空喊亂罵的功夫,不如回去把你們小區的業主組織起來,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把業主自治的大旗豎起來,真正成為小區主人。至於重建制度,另換物業公司都要從此開始,自治,自律,自管,民主,公開,公平,從而走向和諧。安居樂業。


執中bj1


作為一個曾經的社區工作者,我覺得可以談一下我的看法:

1、物業公司不應該被取締。由所在社區統一管理更是“緣木求魚”!

2、物業公司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憑什麼取締?想唱反調?現在很多涉及物業公司的糾紛,不是物業本身的問題,而是法律法規不健全以及“業委會”形同虛設所致!

3、很多人說以前沒有物業也很好,別說以前,我現在就住的單位家屬院,水電暖、環境衛生等依然是單位負責,今冬煤改氣,大部分居民小區都冷熱不均,只有我們幾個單位家屬院暖氣還能保證正常溫度。但現在還有多少單位家屬院?這兩年國有、省屬企事業單位在搞“三供一業”轉移,整體移交地方。

4、社區居委會只是一個“居民自治組織”,沒有人財物的獨立權限,怎麼提供保安、保潔、綠化、維修、消防等物業職能?取締“物業公司”簡直是“天方夜譚”

5、現在很多涉及物業糾紛的問題,根源就在於“業委會”完全“形同虛設”。物業公司是來服務的,服務的好不好、給不給錢、用不用他們,完全應該是“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說了算,但現在是物業公司獨大,業主投訴無門,完全上下顛倒了。

6、解決的辦法其實很簡單,就是召開業主大會,選出真正負責的代表組成“業委會”,代表所有業主去履行權力,讓物業公司對“業主委員會”俯首帖耳”,市場經濟以來,“顧客是上帝”大家耳熟能詳,對於物業的問題,“業主就是上帝”

7、但是,這其實是做不到的!為什麼?不能說!懂得自然懂!

8、那麼怎麼解決,就是退而求其次,現在很多地方在搞“三方協作”,就是居委會、業委會、物業公司三方共同協商、協作,解決涉及居民小區的相關問題,這其實是“和稀泥”。

9、本來是物業公司來給業主打工的,現在變成了和業主平起平坐,但沒辦法,這是目前解決問題的最好方式了。一些地區居委會、業委會、物業建立了聯合黨支部,這是非常好的,堅決擁護!有了黨的領導,物業糾紛一定會順利解決的!


斷劍寫春秋


以前沒有物業公司,大家都相安無事,居民由樓長到各家收每月八元衛生費統一交給居委會,僅此而已,樓長也會得到居委會毎年的獎勵。現在為什麼要搞這麼複雜?為什麼要讓極少數物業老闆來斂財?每個小區物業公司和業主關係對立,業主花了那麼多的錢沒有得到相應的服務,物業公司儘量減少成本,本來蠻合諧的社會增了煩惱和矛盾。拿我所在小區來說,物業就是辦公室收錢,大門口收費,樓道衛生一週一兩次,別的即不兌現也無人管。為什麼以前居委會能夠管理,現在非要交給物業公司?有人說現在小區大了居委會管不過來,這是理由嗎?中國缺人嗎?居委會想作為一萬人兩萬人也管得過來,這個問題還是要區街部門來管理,不能交給私人,以牟利為目的絕對搞不好。


評旻識諣



作為一名小區業主,我來回答一下您這個問題吧。

首先,小區的管理是一套完整系統化的工作,需要大量的專職人員:管理、財務、維修、保安、保潔等人員來共同參與。需要有一定的資質的組織才能來做這一工作。物業服務是一個服務型的行業。


現在提倡用心服務,把小區當成自己的家來維護,把業主的事當成自己家的事情。可又有多少物業公司能做到這點呢?於是,部分物業服務質量上不去,工作敷衍了事,想方設法收費等現象屢見不鮮。很多業主就採用不交物業費來抗議,就更導致物業服務水平的低下。久而久之,形成惡性循環。最受害的還是廣大業主,生活環境質量下降,二手房價走低,都直接影響了業主們的利益。


於是,有的人就建議“取締物業,社區管理”。那麼,這種方案現實嗎?

我認為,這是不現實的。因為社區是國家的基層行政管理機構,承擔著各項居民行政管理工作。從人員組成來看,沒有維修、保安、保潔等人員,有一定的職能侷限性。如果再統一招聘這些人才,分配到各個小區去管理,那麼可以認為又一個變相的物業產生了!

其職能和本質和物業是沒有區別的。而且,在社區統一管理的情況下,業主的某些合理訴求,實現起來會更加困難。

如果對物業不滿意,業主委員會可以提出更換新的物業公司來為業主服務,這在目前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同時,呼籲政府出臺更加嚴格的物業管理政策,提高市場準入門檻。物業收費和支出應該透明化,公開化,並定期公示。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和物業簽訂定期的服務合同,並規定到期不滿意可以無條件解除合同。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監管,實行物業資質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的物業吊銷管理資質,踢出物業管理市場,還小區業主以和諧、美麗的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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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大家的回答和評論。我只是想說不要嘴上痛快,要考慮自己的生活。如何讓自己在內的廣大業主更好的生活才是最重要的。

物業不該取替!為什麼不取替?物業是有盈利性的私人企業。你不能讓物業不掙錢只服務!換成是誰也不會幹。物業與業主的矛盾就是服務與物業費。交了物業費服務也到位了,那就是好物業。服務到位了不交物業費那就是業主問題。物業費交了服務不到位辭退沒毛病。那麼服務到位了不交物業費大家會怎麼處理?罵幾句?網絡上貶低一下?能解決問題嗎?不能。

根本的選出真正為居民服務的業主委員會才是正理,而且不建議業主委員會不聘用新物業自行服務,那隻會出現另一個物業,而且更不好,原因是隻求利潤。能有時間專心或分出精力做業主委員會的多半是商人或退休人員。不是所有物業都不行,很多服務還是不錯的,只是很多物業打著物業費便宜被招聘了,而沒人去考慮物業口碑怎麼樣。關鍵是所有業主都要參與,不能看熱鬧。否則會給一些趁機撈錢的業主機會。

社區不具備負責起小區物業

功能的職能和能力。對於業主聘用什麼物業都是有業主決定的,不是社區可以干預的。社區和街道只有協調處理權限。社區大家都清楚。也就八九個但十多個人,而且女士居多。完全沒有這個能力。不再職能範圍沒,也沒有相應的經費和職權收取物業費。

小區要選出業


主委員會,而且必須是大家共同選的,否則很少一部分人參與,即使選出來也會矛盾叢叢。受罪的還是業主。

時代的發展,物業隨之而生,解決小區服務問題,還需要依靠物業,關鍵是物業怎麼選,選什麼樣的物業。這需要全體業主努力,而不是個別或部分業主。關鍵心要正,真心為業主服務,真的監管物業,真的為小區聘好物業。

一部分業主自私自利,觸犯個人利益,動不動不交物業費,動不動說業主委員會自私自利,散佈謠言。這樣繼續下去小區永遠沒有好物業也永遠管理不好。

小區是業主說了算,要明確物業是服務的,不是來管理的。選物業不要圖便宜,以服務為主。畢竟生活的舒服才是買房子的意義。小區管理、衛生、維護不好,房子價值也會大打折扣。

小區治理關鍵是業主齊心,選出高標準的業主委員會。杜絕不交納物業費。那麼我們的小區才會更好,生活才會順心


問心809


對於這個問題,恐怕是一時半會是取消不了的。因為畢竟物業公司這種朝陽產業,在我國也是剛剛發展起來,雖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很多物業公司存在很多管理上的缺陷和漏洞,但是有缺陷可以改正,不完善也可以進行改進,但是如果因為這方面存在問題,就直接把物業公司全部取消,估計是不太現實和可能的。



雖然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小區業主對物業公司存在很大的意見和不滿,但是這些意見和不滿目前也只能通過更換物業公司或者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要想一律取消恐怕還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和論證之後才能夠執行。



另外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問題,作為任何一個小區,也確實需要有一個專門管理小區事務的部門和機構,即便取消了物業公司,也會需要有一個相關部門來代替物業公司來行使相關的職責,誰也不能保證這個代替的部門就一定會比物業公司做的更好。所以,取消只能治標不能治本,真正的根源還是要提高物業服務和質量。相信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以及法制方面的完善,有關物業與小區業主方面的糾紛也會越來越少,物業服務和管理也會越來越趨於完善。就讓我們多一些理解和包容吧,也希望物業公司能夠不負小區業主的眾望,盡職盡責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任律師工作室


三線以下城市,或者是棚改、老單位宿舍之類的小區,取消物業是可行的。畢竟,物業提供的服務非常有限,居民需要的不是物業,而是一個代言人罷了。業委會規範運轉了,這個職能也就沒有意義了。

其他普通小區,將來是不是可以讓物業公司不進小區,業委會根據需要統一按年購買某幾項服務,物業公司或者是社會上專業的服務機構派人來幹活就行?服務不達標,提前清退,再招標!業委會不再有選物業的權力,只有選服務的權力,每次服務週期結束,業主大會打分……

至於社區,一直沒看到有啥作用,政務大廳都能辦了的事,誰還用找他們。居民希望他們管物業,其實他們管不著也不想管,改造成街道物業辦或許是正確的吧😄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任重道遠。


濰坊微觀察


物業與業主的矛盾已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了,政府部門若不出手干預,將嚴重影響安定團結。按現在這種物業運行摸式,物業確實沒有存在的必要,物業的存在,只能加深矛盾。其實物業工作並不是什麼技術含量很高的工作,業主自治完全沒有問題,完全能勝任。:只是現在的物業賴著不走,不說是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就是成立了業委會,通過業主大會解聘了原物業,他也賴著不走。這當中就涉及了巨大的經濟利益。筆者認為,不是說不要物業服務,而是物業服務的內容,質量,價格應由業主自主決定選聘。而現在的前期物業,業主就沒有話語權,而且他先入為主,以後趕都趕不走!矛盾就這樣越來越激化。怎麼辦?筆者認為,要緩解矛盾,又要使小區物業服務有序進行,政府應規定交房後一年內屬前期物業,由開發商提供服務,服務費應包含在房價中,不再向業主收取。一年後若不再被續聘,應立即撒場。這一年中,地方政府應指導收房業主成立業委會,不受入住率限制,業委會一年一選,可連選連任,業委會管事人員可從收取的物業費或小區公共收益中獲得適當報酬(由業主大會通過,若聘用物業公司,則少支付,若業主自治,則適當多點)。一年到期前,召開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續聘原物業,決定價格,或另聘物業,或自治。若另聘物業或業主自治,原物業賴著不走,政府應為業主作主,嚴懲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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