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記,借條上的「還」字有講究

人生在世,避免不了人情往來。當你的朋友張嘴和你借錢時,礙於面子你借給了對方。這時,你朋友說給你寫一張欠條。這時你就要注意借據上的一個字了,那就是“還”字。

因為這麼一個字,不少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因對這個字的讀法或讀音不同而產生很多的爭議。甚至還會上訴到法院,來進行審判。下面蝸牛給大家講述一起因對多音字解讀分歧而引發的債權債務糾紛。

謹記,借條上的“還”字有講究

2017年2月,王某因資金週轉困難,於是乎向朋友李某借款100000元。當時王某向李某寫了一張欠條。同年7月王某向李某償還了部分的欠款,並在原欠條上寫上了“還欠款80000元,餘款於2017年年底分兩次還清。”借據到期後,雙方因對借款數額的確認發生了嚴重分歧。因為原欠條上“還欠款80000元”中的“還”為多音字,雙方讀法的不同,使得其債權債務結果則大相徑庭。李某認為原欠條上的“還”字讀作還(hái),即表示王某還欠自己80000元,上次只償還了20000元。而王某則堅稱欠條上的“還”應該讀作還(huán),自己已經向李某償還了80000元欠款,只有20000元沒有還。李某無奈之下,只好一紙訴狀將王某訴至法院。

在法庭審理中,原告李某稱自己和被告王某以前的關係比較好,雙方經濟上有難處時,都曾互有幫助。在去年的7月下旬,李某因急用錢向王某提出欠款的事,王某稱一時有困難,讓他想想辦法過幾天還。過了幾天,王某找到他,當時李某自己一個人在家。王某說錢沒籌齊,說先給我20000元,剩下的錢等年前分兩批還清。在收到20000塊錢後,李某本要想打個收條給他,王某卻說不用,非要堅持要在欠條上註明一下,並且欠條還由我保存。於是王某一邊嘴裡念著還(hái)欠款80000元,一邊在欠條上寫上還欠款80000元,餘款分兩次還清(2017年年底前)。

謹記,借條上的“還”字有講究

在法庭上,被告王某則辯稱,那天自己償還的確實是80000元,而且是李某要求自己在原欠條上註明上“還(huan)欠款80000元的。

這起案件初看,確實讓人一頭霧水。但其實這件案情並不難斷。首先李某是債權人,王某是債務人,寫明欠款100000元的原始條據當然是由李某收執。當王某償還部分欠款時,一般的手續應有兩種:一是由王某重新寫一張欠條,新欠條上的欠款金額應該是原欠款數減去已還款的剩餘金額,之後當著兩人的面撕掉原欠條,新欠條仍由李某收執。二是保留原始欠條由李某寫一張收條,寫明何時收到王某所還欠款數,該書條由王某收執。當王某還清欠款後,可憑李某寫給自己的收條換回李某手中的欠條,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才會消失。

謹記,借條上的“還”字有講究

據此分析,法庭通過以下推理認定欠條上的“還欠款80000元”中的“還”只能讀作“hái”,。如果是“huán”欠款80000元”,那麼,這張欠條應該由誰保管?由王某保管,李某就失去討還餘款的憑證。應該由王某向李某提供“還(hái)欠款80000元”的憑據,通過反推,則知王某首次償還金額80000元。如果是王某首次償還金額80000元,王某肯定會要求李某在欠條上註明:“王某已還(huán)款80000元尚欠20000元等字樣”。

既然王某欠李某100000元,如果首次有能力還80000元,也不見得就差20000元還不起。再者,既然首次有能力償還了80000元,剩下的20000元卻要分兩次還清,這明顯很是不合常理,而且李某也不一定會答應。法官同時嚴肅告知被告做偽證行為的法律後果。

謹記,借條上的“還”字有講究

通過法官的分析,李某這才明白過來。而被告王某則羞愧得無地自容,當即就願意當庭調解、當庭還錢。一場爭執數月、撲朔迷離的疑案在不到1小時的庭審中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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