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重讀|我們應當如何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18世紀中期,針對刑訊逼供氾濫肆虐的司法情狀,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大聲疾呼,刑訊逼供是對人思想的暴虐,如果讓痛苦成為真相的試金石,透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檢驗真相,必將導致無辜者處於比罪犯更壞的境地。隨著人權、法治意識的覺醒,人們在理性和良知啟迪下,逐步認識到刑訊逼供的野蠻性和危害性,逐步認識到“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此後,許多國家經歷了與刑訊逼供、野蠻司法做鬥爭的光輝歷程,並最終走向保障人權、崇尚法治的發展道路。二戰後,一系列國際人權文件陸續出臺,人權、自由和尊嚴等價值理念深入人心,許多國家的憲法法律都將人權保障作為核心內容。在這種時代背景下,為保障基本人權,遏制刑訊逼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應運而生,並逐步成為國際通行的法律制度。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問世,是人類社會法治實踐的重大創舉,是現代司法文明理性的智慧結晶,標誌著人類社會與刑訊逼供、野蠻司法的鬥爭取得重大勝利。

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起步雖晚,但發展迅速,影響巨大。改革開放後,基於對“文革”期間漠視法律、侵犯人權等錯誤做法的深刻反思,黨和國家痛定思痛、撥亂反正,旗幟鮮明地反對刑訊逼供、禁止肉刑,堅決平反糾正一大批冤假錯案,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1979年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為懲治和預防刑訊逼供行為,1979年刑法還專門規定了刑訊逼供罪。但在“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重口供、輕證據”等錯誤觀念影響下,一個時期內,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現象仍然屢禁不止,由此導致的冤假錯案時有發生。2010年,根據中央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兩個證據規定”),標誌著我國正式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兩個證據規定”在我國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義,對遏制刑訊逼供、加強人權保障、維護司法公正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從最初確立到不斷完善,雖然只歷經短短數年,只是司法改革歷程中的一小步,但卻像一根撬動地球的槓桿,極大地推動了中國法治進程的跨越式發展,極大地彰顯了中國現代司法的文明理性。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時代,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始終高度重視人權事業,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始終強調加強人權保障和產權保護。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人權保障沒有最好,只有更好”。為加強人權司法保障,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健全落實非法證據排除的法律制度。今年4月18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向社會公開發布實施。這項改革事關重大、意義非凡、影響深遠,有助於加強公民人身權的司法保障,有助於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有助於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群眾對這項改革充滿期待,社會各界特別是法學理論和實務界給予高度評價,認為是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

如何正確理解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價值和功能,如何正確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我有以下幾點思考和建議:

第一,準確把握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核心價值。不同於一般的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承載著特殊的歷史使命,它既是一項法律制度,又是一項以保障人權為根本宗旨的政策性規則,其核心價值是加強公民人身權的司法保障。根據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人的安全需求,僅次於生理需求。幾乎是任何一個人,在維持生命存在的食物、空氣、溫度等得到基本滿足、溫飽無憂後,安全需求就成為人的生命存續和發展最重要的需求,也是實現後續的愛與歸屬感、尊重和自我實現等高層次需求的前提條件。在社會治理領域,不同於人的生理需求,一旦個體的安全需求得不到保障,就會極易演變為一種群體的不安全感,因此,安全需求是影響人的善惡評判、影響社會安全感的形成、進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權,最大程度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安全需求,是國家責無旁貸的任務。

在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正式載入憲法,在我國人權保障事業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義。無疑,與安全需求密切相關的人身權是所有公民最基本的人權,也是受到憲法保護的一種絕對權。人身權是公民可以享有並自由行使其他權利的載體,沒有人身權,任何其他權利都無從談起。因此,公民的人身權在我國憲法的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是國家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任務和重中之重。在過去的十餘年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基於憲法規定,我國人權保障法律體系日趨完善,人權保障事業蓬勃發展。但毋庸諱言,在社會生活中,來自各方面的不重視人權保障、不尊重人權、甚至嚴重侵犯人權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在公權力行使領域,公民人身權面臨的最大威脅,莫過於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刑訊逼供在我國司法史上有著深厚的歷史烙印,是我國現行法律嚴厲禁止的行為,它不僅嚴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意志自由,也是導致司法不公和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刑訊逼供的實施者往往是肩負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職責的執法司法人員,因此,從社會治理的角度看,刑訊逼供行為對於社會安全感的形成具有致命的破壞作用,對於良法善治的法治國家建設和平安中國建設具有致命的破壞作用。正因為如此,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要重點解決好損害群眾權益的突出問題,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須知我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就有責任為人民群眾創造一個安全、穩定、和諧、體面的社會環境;須知我們堅持依法治國、健全完善人權保障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就有責任讓人民群眾享有免受無端侵犯權利的自由,真正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制度帶來的安全感和法律的公平正義;須知我們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就有責任通過嚴格、公正、文明、規範的執法與司法,引領自由、平等、誠信、友善社會風尚的形成。因此,我們應當深刻認識到,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嚴格排除非法證據的改革文件,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中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中央通過這個文件釋放出鮮明的政策和政治信號,充分顯示出黨和國家始終踐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莊嚴承諾,充分顯示出黨和國家全面有序推進人權事業發展的決心和信心,充分顯示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內在優越性。通過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法律制度,築牢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律保護網,能夠讓人民群眾獲得充分的安全感,有利於對法治社會形成穩定的預期,將人民群眾的信心和凝聚力轉化為社會治理的巨大收益,將司法的正當性、公信力轉化為政治的正當性和公信力,夯實治國理政的民意基礎、道德基礎、法律基礎和政治基礎,從而實現國家和社會的長治久安。

第二,深刻領會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法治蘊含。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推進法治建設,深化司法改革,歸根結底是為了實現公平正義。反思目前發現的冤假錯案、司法不公,多少都存在突破法律制度規定,或者公然違背法定程序等情形。防患於未然,堅守公平正義底線,一靠制度,二靠程序。法治是制度之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要靠制度來保障公平正義,在執法辦案各個環節都設置隔離牆、通上高壓電,誰違反制度就要給予最嚴厲的處罰。”實踐表明,僅有憲法對保障人權的原則性規定,以及法律禁止刑訊逼供的一般性要求,既難以切實保障公民人身權,也難以有效遏制刑訊逼供。如何確保憲法法律有效實施,是我們必須正視並著力解決的制度難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創設了有效的憲法法律實施機制,激活了憲法法律的人權保障條款,使抽象的人權成為“不容侵犯的護身符”,使紙面的規定成為“帶牙齒的法律”。通過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徹底否定和嚴厲制裁刑訊逼供等侵犯人權的非法取證行為,能夠讓辦案人員深刻認識到,非法取得的證據非但沒有法律效力,還可能因此遭到責任追究甚至刑事處罰。這種嚴厲的制裁制度充分體現了嚴格司法、違法必究原則,能夠起到釜底抽薪式的治理效果,讓膽敢以身試法的辦案人員動輒得咎,進而從根本上消除刑訊逼供的僥倖心理,突破“以供定案”的路徑依賴,使保障人權的憲法法律規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法治也是程序之治。在法治國家,法律程序並非可有可無,實際上,正是正當程序決定了理性的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採用違反正當程序、侵犯基本人權的方式收集證據、懲罰犯罪,不僅不能實現正義,從整體和長遠上看,還會導致更大的非正義。通過嚴格排除非法證據切實保障基本人權,嚴厲制裁程序違法,能夠充分體現正當程序的內在要求,充分體現刑事訴訟法作為小憲法、人權法的法理精髓。

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為執法司法行為劃定正當程序邊界,使執法司法活動始終在正當程序框架內運行,能夠有效推動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公正、疑罪從無等法治原則的落實,為嚴格公正司法提供有力的程序保障,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平正義的法治目標。

第三,通過嚴格排除非法證據樹立人道理性的執法司法觀。“天地之間,莫貴於人。”刑訊逼供、體罰虐待,本質上是對人的物化、矮化,通俗地講,就是不把人當人看。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這種非人道、反理性的執法司法觀,是封建專制司法的遺毒,是刑訊逼供現象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對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而言,執法司法觀的轉變是最根本的轉變,也是難度最大的轉變。執法司法者執掌國家權力,要充分認識到,執法犯法、刑訊逼供,是對公民人身權最嚴重的侵犯,是對憲法法律制度最嚴重的破壞,由此導致的冤假錯案是最嚴重的不公正。要充分認識到,憲法法律是應當被信仰的執法準繩,公平正義是應當被堅守的司法底線,要學會換位思考,樹立悲天憫人的人道情懷、客觀公正的司法理性、慎權慎刑的法治精神。要充分認識到,刑事司法的目的不是基於對犯罪分子的虐待和報復,而是在正當程序框架內依法查明真相,確保有罪的人接受公正的審判、受到公正的懲罰,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最終實現看得見的正義。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堅持辯證法、兩點論,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不能走極端、陷入主觀主義和教條主義,堅決防止一強調懲罰犯罪就忘記和丟棄人權保障的原則,一強調加強人權保障就放鬆懲罰犯罪的司法使命和責任擔當。需要指出的是,黨和國家強調加強人權司法保障,落實非法證據排除、疑罪從無、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則和制度,決不是為了偏袒被告人,更不是為了放縱犯罪,而是要求我們在正當程序範圍內,以文明、理性的方式追訴犯罪,這是有效遏制刑訊逼供、防範冤假錯案的必然要求,決不能簡單地、片面地將人權保障和放縱犯罪畫等號。須知一旦忽視人權保障,放任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就會極易導致無辜者被屈打成招,這樣的冤假錯案在古今中外不勝枚舉。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法院已依法糾正34件重大冤錯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同志指出,冤錯案件的發生,讓正義蒙羞,教訓十分深刻。我們要堅決引以為戒,堅決守住防止冤假錯案底線,不能讓司法悲劇反覆重演。即便是窮兇極惡、十惡不赦的罪犯,未經依法公正審判也不得認定其有罪和判處刑罰,更不能動輒使用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處罰。近年來的實踐充分證明,通過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助於引導和督促辦案機關從根本上改變千百年來“口供至上”的傳統觀念,樹立人道理性的執法司法觀,恪守法律義務和職業操守,把對憲法法律的尊崇和司法程序的敬畏轉化為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在辦案過程中堅持講法律、講程序、講證據、講人權。
在此基礎上,辦案機關堅持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重視實物證據和科學證據的審查與運用,從而實現辦案模式從“由供到證”向“由證到供”的根本轉變,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切實有效地防止了新的冤假錯案的發生。同時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也是對辦案人員的最大保護和關愛。推進相關改革,可能會對執法司法工作帶來一些不便,在個別案件上甚至影響查明真相,但排除非法證據,捍衛程序公正,既是法治的內在要求,是防範冤假錯案的制度保障,也是避免執法司法活動受到質疑的重要制度機制,更是辦案人員合理規避執法司法風險、加強自我保護的有效途徑。

第四,通過嚴格排除非法證據健全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在國家人權保障的制度體系中,以權力制約、權利救濟為宗旨的司法保障制度是最後一道屏障,也是至關重要的最後一道防線。無救濟,則無權利。司法權在本質上是一種救濟性權力。如果被告人遭到刑訊逼供、非法取證,卻無法獲得法律救濟,甚至投訴無門,就很難尊重、信任司法,也很難息訴服判、認罪服法。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程序框架內解決法律爭議,為人身權遭到不當侵犯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救濟,通過合法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通過公正程序依法懲罰犯罪,能夠讓被告人切身體會到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確保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司法程序帶來的安全感和公正感。人民法院要敢於擔當,堅持依法獨立審判原則,堅守法律的正當程序,嚴格審查、依法排除非法證據,讓非法證據在法庭上沒有容身之地,使法庭成為以看得見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實現公平正義的“殿堂”。

一是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和接受公正審判等基本權利。對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採用刑訊逼供方法取得的重複性供述,應當一律依法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又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有關證據也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二是要暢通被告人尋求權利救濟的司法渠道。要充分發揮庭前會議的功能作用,只要被告方在開庭審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並依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就應當召開庭前會議,瞭解情況、聽取意見,有效解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難的問題。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對證據合法性爭議達成共識的,法庭可以予以認可;控辯雙方沒有達成共識,法庭對證據合法性存在疑問的,應當在庭審中進行調查。三是要完善庭審階段被告人申請權利救濟的司法程序。要堅持證據能力優先調查原則,控辯雙方對證據合法性存在爭議,法庭決定對證據合法性進行調查的,原則上應當先行當庭調查,充分保障控辯雙方對證據合法性的舉證、質證權。法庭對證據合法性進行調查後,原則上應當當庭作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的決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的決定前,不得對有關證據宣讀、質證,通過公開透明的庭審切實解決非法證據認定難、排除難等問題。要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排除非法證據後定罪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第五,通過嚴格排除非法證據推動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新格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項改革在整體司法體制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質的基礎支撐地位。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是確保案件處理質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在推進這項改革進程中,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像是抓住了改革的“牛鼻子”,具有十分重要的牽引作用。目前,社會各界對非法證據排除、防範冤假錯案已經達成高度共識,要抓住這一難得的歷史契機,以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為抓手,推動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建立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積極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新格局。一是要完善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機制。要通過嚴格排除非法證據,促使辦案機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規範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同步錄音錄像,嚴格規範看守所提訊登記、收押體檢等機制。同時要探索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程序隔離和權利保障機制,最大限度地壓縮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制度空間,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關鍵證據沒有依法收集的情形,從源頭上確保案件質量和司法公正。

二是要完善審前程序的審查監督機制。要充分發揮偵查機關統一審核、統一出口機制的內部審查把關功能,在偵查終結前及時發現、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在排除非法證據後要及時更換偵查人員依法規範取證。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對偵查取證的法律監督職能,積極推動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督促偵查機關及時排除非法證據;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環節重視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依法處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證據合法性異議,防止非法證據進入法庭審判程序。三是要完善辯護職能的法律保障機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涉及複雜的法律適用問題,沒有辯護律師的有效參與,實施效果將會大打折扣。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但沒有律師幫助的案件,原則上要提供法律援助,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職能作用,依法保障辯護律師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落地生根創造必要條件。四是要完善人民法院的程序制約機制。對於被告方在開庭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後,發現主要指控證據是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後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明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各自訴訟階段對非法證據的審查方式和排除職責,從偵查、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辯護、審判等各個環節明確排除非法證據的標準和程序,有助於調動各方積極性,避免執法司法的隨意性,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抓源頭、重製約、守底線,從根本上解決司法實踐中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的問題,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發生,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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