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允许入户后在户盗窃,并暴力抗拒抓捕构抢劫罪但不是入户抢劫

案例

2017年8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秦春(男,1983年出生)到九江市濂溪区阳新村找朋友王民,见王民不在家,只有王民的母亲及孩子在家,便要求在王民家休息等候王民。王民的母亲赵荷叶答应了秦春的请求,并安排秦春到王民的卧室休息。后秦春趁赵荷叶外出之机,在王民卧室内翻动财物。当秦春将从柜子里窃取的2000元现金清点完毕,正欲揣进自己口袋之时,被外出回来的赵荷叶发现并抓住。秦春用力强行挣脱,并随手捡起一根木棒和一根尼龙绳,以对赵荷叶进行殴打和捆绑相威胁,阻止赵荷叶追赶,后携带现金逃离现场。

平明解析:

一、秦春在户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其中第一种类型为普通盗窃,盗窃的数额是构罪的条件;后四种类型为特殊盗窃,盗窃的数额不是构罪的条件,只要行为人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即构成盗窃罪。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本案中秦春以访友的名义,经王民的母亲同意进入王民家,临时起意盗窃,其行为不属于入户盗窃,不适用特殊盗窃的情形。那么作为普通盗窃,盗窃的数额成为本案是否构罪的关键。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本案中秦春的盗窃数额为20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秦春盗窃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秦春的盗窃行为被王民的母亲赵荷叶发现,为了抗拒抓捕,秦春以对赵荷叶进行殴打和捆绑相威胁,阻止赵荷叶的追赶,并逃离现场,其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三、秦春的行为虽然转化为抢劫罪,但不适用“入户抢劫”的量刑情节。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秦春是以访友的目的来到王民家,事先经过被害人赵荷叶的允许入户,临时起意盗窃并转化为抢劫罪,其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不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档内处罚。

综上所述,秦春以访友的目的来到王民家,经被害人的许可入户,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对被害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带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文观点来源于《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9集)

被允许入户后在户盗窃,并暴力抗拒抓捕构抢劫罪但不是入户抢劫

被允许入户后在户盗窃,并暴力抗拒抓捕构抢劫罪但不是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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