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及羣體性事件中常見違法犯罪行爲的通告

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及群體性事件中常見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維護我市正常的社會秩序、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和信訪秩序,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黨和國家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訪事項;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提出的信訪事項客觀真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誹謗、誣告陷害他人。

二、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根據信訪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不得超過五人。對以走訪形式跨越本級和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上級國家機關不予受理。多人走訪沒有推選代表的,國家機關可以不予接談。

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或者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內部、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舉畫像、打橫幅,穿著狀衣、披著旗幟、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任意損毀、佔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依法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聚眾實施上述行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首要分子依法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依法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規定,以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四款規定,以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工作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工作場所,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或者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醫院、學校等單位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等物品,以及焚燒冥幣、播放哀樂等,不聽勸阻、批評和教育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在醫院、學校等單位停放屍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違法停放屍體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聚眾實施上述行為,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首要分子依法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高鐵站、火車站、汽車站、商場、公園、廣場、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舉畫像、打橫幅,穿著狀衣、披著旗幟、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舉辦地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畫像、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聚眾實施上述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聚眾實施上述行為,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八、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應當及時制止,收繳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危險物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依法予以處罰,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危險物質依法予以處罰,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九、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依法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以及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情形的,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聽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以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或者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衝闖警戒帶、警戒區依法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法從重處罰。

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妨害公務罪處罰。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法從重處罰。

十一、對上述行為中的煽動者、組織者、策劃者和幕後指使者,司法機關將依法予以從嚴從重打擊。

廣大群眾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理性表達自己的訴求,對違法信訪活動不支持、不參與、不圍觀,自覺維護信訪秩序和公共秩序。鼓勵群眾舉報違法犯罪線索,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共同打造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百份以上不蓋章。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棗莊市人民檢察院

棗莊市公安局 棗莊市司法局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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