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被骗入传销组织反抗时涉嫌捅死一人,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其无罪,你怎么看?

用户130040176


传销无孔不入,一直打击,一直存在,多少家庭因为传销家破人亡,多少人因为误入传销,而一发不可收拾,走入犯罪的道路。



事件描述:河南小伙鲁某被人以找工作为由骗入传销组织,反抗过程中涉嫌捅死传销人员。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判其无罪,并驳回了死者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案发时鲁某年仅26岁,2015年10月河北人赵某将鲁某以给找工作为由骗入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一村庄的非法传销窝点。鲁某被骗至廊坊后屋内三名传销人员试图强行将鲁某带进屋,据当时屋内传销人员证词,他们跑出来看到鲁某穿着血衣逃走,被害人李某前胸流了很多血,在场的人告诉他们是新人用刀扎伤的,传销人员李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件的发生就是因为传销组织的强迫性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事件,李某被刺,也是因为他因为传销洗脑愚昧的手段造成的,所以他有此结果也是自作自受,即使鲁某涉嫌杀人,但也是出于自卫的行为,如果没有三名老传销人员的强制措施,也不会发生撕扯,当然也不会有命案的发生。

鲁某被判证据不足无罪释放也是因为当时案件发生的时候到底是他杀还是误伤,都无法证明当时案件发生的经过。

传销害苦了很多人,一直以来都在打击传销,可一波打完,一波又起,一直得不到根治,希望能加大举报传销打击力度,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打击传销的行列,让传销无处遁形,被彻底打击。


珞珈评论社


为读者完整的理解整个审判思路,允许我引用新闻中检察院、法院的观点:

廊坊市检察院认为:鲁少卿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少卿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

但是廊坊市中院认为:根据具体案发过程,对李某被扎伤死亡,鲁少卿具有最大的犯罪嫌疑。但鉴于本案证言反复、矛盾、缺失,不能排除李某是被他人误伤等合理怀疑。

廊坊市中院认为:鲁少卿受到不法侵害时,掏出水果刀进行防卫,以及在控制与挣脱过程中李某被刺致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鲁少卿的行为致李某死亡的证据不足。由此,2016年12月,廊坊中院判定鲁少卿无罪,并在当年12月9日予以释放。

此案中,被害人李某的家属还诉请判令被告人鲁少卿赔偿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因被害人身份未确定所产生的存尸费共计人民币35.586725万元。廊坊市中院最终驳回了李某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后,被害人李某的家属不服,提出上诉。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2017年10月31日,河北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抗诉和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个人解析:

首先本案中,检察院认为鲁少卿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何为防卫过当,简单的说就是能够采取小的伤害而制止不法行为,但是却采取了较大的伤害行为予以制止了不法行为就叫做,防卫过当。

本案中从这个角度来看,鲁某从进入村庄前采购生活用品时就购买了刀具,本身确实不符合常理,只能说明,鲁某感觉到异常,买刀是为了预防不测。

但是为何法院最终认定鲁某无罪?理由我认为有以下考量:

  • 1、当时的环境,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其实不好说,根据新闻来看,当时赵某、李某等人要对鲁某采取措施,不让其离开,而且当时他们进入的一个村庄黑灯瞎火的,你让鲁某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当时的环境下,我想未免有点强人所难。
  • 2、对于案件中的刀具究竟是不是鲁某扎进李某的身体,确实无法查明。

因为据鲁某的证词:他拿刀的右手始终被人用手抓着,后来水果刀被抢走,这时,一男子称“他整住我了,我按不住了”,随后他被松开,于是便逃走了。

可见当时究竟是不是鲁某将刀具扎入李某这件事,当时因为混乱,所以无法查明。

所以我想出于这两个角度,如果将鲁某定罪的话,那么想必必然会引起较大的舆论压力,另外刑事案件中讲究的是证据充分,如果有任何合理性怀疑的情况下,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应当判鲁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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麋鹿说法


此类特殊案件的判罚,不仅仅是针对某个人某个事件,它的判罚结果产生的后延性影响更重要。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序良俗是法律的初衷,站在这个角度来看,这样的判罚充满了维护正义的精神。

这样会使那些企图非法拘禁他人的传销人员有所忌惮,从而保护更多潜在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单说这件事情,鲁某首先是受害者,在被传销组织非法控制之后,想要通过自己的力量来逃出虎口。在三对一的情况下,鲁某的行为显然属于正当防卫,至于混乱中造成了一名传销人员身亡这一结果,很难通过证据证明是鲁某直接导致的。

其次,传销人员的行为本就涉嫌非法拘禁,习惯了满嘴跑火车的传销人员的证言证词也不可信。而且鲁某的初衷是想逃脱,保护自己免遭不法侵害。在没有足够证据的作证下,鲁某理应无罪,也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个人甚至认为,鲁某的行为应该属于无限防卫。

那么何为无限防卫权呢?

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鲁某被传销人员非法限制人生自由(这可不可以认定是正在进行中的绑架呢?),如果不是他侥幸逃脱,最终受害者很可能是他自己。

最后,这样的判决提振民心,再一次为公正的判决点赞!


夜雨如书


以普通社会舆论的角度来说的话,大多都支持捅死活该的言论的,但是以法律的角度来说的话,鲁某的行为绝对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首先,在法律的角度来说生命权是不可侵犯的,生命权是大于自由的,这就是为什么“安乐死”不被认可的原因。

不管鲁某被骗入传销如何的被限制自由等等,但是没有在被威胁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你的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你就需要承担责任,但是针对这种情况的反抗造成的不法侵害,法院一般根据情况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处鲁某无罪,这并不是因为鲁某行为的有什么正义性,或者社会舆论的原因,而是法院真是没有什么证据,否则法院能判有期徒刑的肯定不会判其无罪。毕竟刑事审判是严肃的,判无罪就说明原先的强制措施是错的,需要承担责任的。

社会的舆论只是起到监督法院执法程序的作用,让是严谨对待,而不是说社会言论真能对刑判有重大的影响。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案情介绍还不是很多,事情经过也很简略,细节不多,只知道是涉嫌致人死亡,但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也驳回了附带的民事赔偿诉求,因为没有看到相应的案件判决书,不敢随便评断判决正确或者错误,但是案件反映的法律思维值得肯定。

这些年因为传销等违法行为导致的重大死伤刑事案件层出不从,例如山东省的辱母案,一审法院因为各方面的压力,即使被告人致人伤亡事出有因,也是给了重判无期徒刑,经媒体报道案件相关情况后引起最高院及最高检的重视,充分考虑被告人的防卫必要性和紧迫性,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本案相对来说判决无罪是很大的突破,能够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走出了以前的有罪推定逻辑,坚持证据规则,也许被告真的出手致人死亡,也许真的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因为公安部门如果没有足够证据提供,本案最终以无罪释放结案也是巨大的进步,漏网可以再追捕,错抓后果却难以补偿。

抛开法律来说,本案结果估计让大众也比较满意,以前遇到不法行为即使反抗,最终能够全身而退的很少,因为冲突过程总是附带相应的伤亡,即使属于正当防卫,多数还是承担了一定的责任,一般是防卫过当,有时因为热血沸腾也可能形成互相伤害的局面,超出防卫过当的范围,在尺度上其实准确把握有难度。


孤独1749


生命是可贵的,我们在看待案件的同时,也该为这个为传销组织而丟了性命的受害者深深惋惜。

老样法律知识不是很好,我就不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待这个问题。我们从传销组织的角度来分析一下他们当事人的行为和思想。


死者李某进入传销五个月后,才邀请鲁某过来传销组织,这说明李某已经成为了传销组织的一员,脑袋也基本被洗得差不多了。他之所以邀请鲁某过来,第一是为了发展下线,第二也多少有点情分在里面,想着让曾经的好朋友过来一起发财。(这是进入传销一年内的人单纯的想法,他们了解内幕较少,所以也属于受害者,心智被蒙蔽了。

李某邀请他过来后,也是同样一个过程给鲁某洗脑,只不过鲁某属于那种传销组织号称的“铁脑壳”。一时半会洗不干净脑袋,所以李某才会单独跟他聊聊。想用兄弟情为借口,让他好好去考察这个行业。

鲁某可能由于听到过很多关于传销的传言,十分害怕自己会跑不掉,也担心传销分子会对他怎么样。于是偷偷藏个武器也是正常行为,以便自卫。(我曾经也遇到过这样的新人,他跑到厨房提着菜刀,说不给他走就同归于尽。后来我把他菜刀夺过来,打发他走了。)

李某在和鲁某单独交流的时候,肯定有过争执,鲁某也肯定说过让李某送他走的话。而此时的李某一心想着:我千里迢迢把你叫过来,你却连几天考察的机会都不给吗?我们之间的情分难道就那么浅吗?鲁某的心思则是:如果我要是走不了,别逼我犯傻。

这二种心思碰撞在一起,争吵难免,推搡之下,后续就无法想象了。

这是老样对双方心理活动的分析,我曾经也是经历过的人,当过李某的角色,也跟很多像鲁某这样的人交流过。在我送他们上车离开传销的时候,我都会问他们到底怕什么?他们有些会告诉我,有些还是不敢说。

亲眼见过为逃离传销组织,纵身从三楼跳下来的。也见过一女生为了走出传销窝点,用利物抵住自己的喉咙,以死威胁。更见过一些进传销后,吓得大小便失禁的。

见多了人性的害怕,也清楚传销组织的危害。轻则倾家荡产,重则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借用一朋友的名称,传销一日不尽,老样终圆寂在头条!


老样


首先要给我国司法公正点赞,死者被杀是有因果关系的,他们当时正在伤害鲁某,而鲁某并非有意伤害,只是在情节中误伤,或者并非是凶手。

时间:2016年3月

地点:廊坊市广阳区一个小村庄

事情经过:15年赵某被骗进传销组织,为发展下线,骗鲁某过来找工作,在火车站台,鲁某去买生活用品,其中就有一把水果刀,当赵某把鲁某带到传销地点,鲁某发现情况不对想走,这时候传销组织出来数人,鲁某拿出刀,奈何一人终不敌,被干趴在地上,刀也被拿走。

有一人没按住,被鲁某挣脱,在抢夺刀的时候,李某不幸中刀死亡,事后鲁某跑回家,于第二日投案自首,廊坊市检察院认为他防卫过当。

廊坊市中院认为,根据具体案发过程,对李某被扎伤死亡,鲁少卿具有最大的犯罪嫌疑。但鉴于本案证言反复、矛盾、缺失,不能排除李某是被他人误伤等合理怀疑。

廊坊市中院认为,鲁少卿受到不法侵害时,掏出水果刀进行防卫,以及在控制与挣脱过程中李某被刺致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鲁少卿的行为致李某死亡的证据不足。由此,2016年12月,廊坊中院判定鲁少卿无罪,并在当年12月9日予以释放。!

法院判断的很公正,在当时混乱的情况下,李某被捅,也有可能被人二次伤害才造成死亡,法院并没有武断,而是实事求事我觉的在当下很不错。

传销历来受世人所不喜,原因很简单他们都是一群爱发大财梦的“患者”,金子塔顶端的人享用着底下人的金钱,损害着人与人的信任,这件事的发生并不是偶然,因传销死的人也大有人在。

笔者提醒大家,珍爱生命,远离传销。





光明观天下


我觉得判无罪是很合理。在那种情况下,强烈的求生欲望才使他做出这样的事情来。虽然说被害人也是无辜的,但是因为你是传销分子在做骗人的事情才导致的,试想一下如果骗入传销组织的人都不去骗别人,那传销还能存在吗?


嘻嘻哈哈的了


传销组织以传销为名,实际很多行为已公然违背了法律,堕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骗人钱财,拘禁人质,传输非法信息。本问题中的鲁少卿就是被人骗去入伙时,因反抗致死骗人者赵谋的。赵某为了发展下线,骗鲁少卿入伙,可能当时鲁反抗,赵硬来,发生了冲突,据在场的人讲,是鲁捅的。但,法院以证据不足判鲁无罪,并无赔偿之责。在有的人看来,似乎和以往案例大有不同之处。不过我们想,仅凭传销组织内部人的作证,恐怕也是证据不足于采信的原因之一。

这种情况类似于正当防卫,不过比以证据不足处理更干净利索。法律无非是为了保护正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硬搬死套反而会走入死胡洞。早年曾有一个案例,一个妇女打死了自己的丈夫,因为她的丈夫常年虐待她,并让他卖淫,她一气之下打死了他。后来被视为为民除害,无罪释放。我想本问题也和这种事的性质沾点边。

生命可贵,但一个人作恶多端,与人类为敌,就应该天诛地灭。不过,一定要注意,个人是不允许私刑执法的,虽然我们常常在说到某人罪大恶极,罪不可赦,人人可以得而诛之,这不过是句气愤话。但是,当自己的生存,安全,生命受到危害,却又得不到救助时,是可以奋起反抗的。法律不是无情物,公正可能迟来,但一定不会缺席。该案可能特殊点,但本质上保护正义,打击犯罪确实做的明明白白。


天太2


从案情看,小伙不仅没罪还立了大功!

这些是冒充传销的绑架团伙,他们自称的销售,传销身份没有一个能成立,实施的是暴力殴打劫持他人,靠拘禁绑架殴打勒索钱财,即使真的是销售以暴力殴打拘禁关押并且勒索钱财也构成绑架罪,何况绑匪所说的完全是冒充其他公司或者编造并不存在的事物,在他人不愿意的情况下暴力绑架,绑架是和杀人罪一样的刑事大罪,绑匪冒充传销目的就是找个幌子脱罪,无论如何无法洗脱绑架事实,有什么理由可以绑架他人?人都绑架了那还是销售吗?

鉴于目前冒充传销实施绑架的黑恶团伙各地都有,有必要重奖杀死绑匪的英雄,来一场杀绝绑匪的复仇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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