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被騙入傳銷組織反抗時涉嫌捅死一人,法院以證據不足判其無罪,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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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無孔不入,一直打擊,一直存在,多少家庭因為傳銷家破人亡,多少人因為誤入傳銷,而一發不可收拾,走入犯罪的道路。



事件描述:河南小夥魯某被人以找工作為由騙入傳銷組織,反抗過程中涉嫌捅死傳銷人員。經過審理,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判其無罪,並駁回了死者家屬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案發時魯某年僅26歲,2015年10月河北人趙某將魯某以給找工作為由騙入廊坊市廣陽區北旺鄉一村莊的非法傳銷窩點。魯某被騙至廊坊後屋內三名傳銷人員試圖強行將魯某帶進屋,據當時屋內傳銷人員證詞,他們跑出來看到魯某穿著血衣逃走,被害人李某前胸流了很多血,在場的人告訴他們是新人用刀扎傷的,傳銷人員李某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此案件的發生就是因為傳銷組織的強迫性造成了人員傷亡的事件,李某被刺,也是因為他因為傳銷洗腦愚昧的手段造成的,所以他有此結果也是自作自受,即使魯某涉嫌殺人,但也是出於自衛的行為,如果沒有三名老傳銷人員的強制措施,也不會發生撕扯,當然也不會有命案的發生。

魯某被判證據不足無罪釋放也是因為當時案件發生的時候到底是他殺還是誤傷,都無法證明當時案件發生的經過。

傳銷害苦了很多人,一直以來都在打擊傳銷,可一波打完,一波又起,一直得不到根治,希望能加大舉報傳銷打擊力度,讓更多的人參與到打擊傳銷的行列,讓傳銷無處遁形,被徹底打擊。


珞珈評論社


為讀者完整的理解整個審判思路,允許我引用新聞中檢察院、法院的觀點:

廊坊市檢察院認為:魯少卿的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魯少卿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系防衛過當。

但是廊坊市中院認為:根據具體案發過程,對李某被扎傷死亡,魯少卿具有最大的犯罪嫌疑。但鑑於本案證言反覆、矛盾、缺失,不能排除李某是被他人誤傷等合理懷疑。

廊坊市中院認為:魯少卿受到不法侵害時,掏出水果刀進行防衛,以及在控制與掙脫過程中李某被刺致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魯少卿的行為致李某死亡的證據不足。由此,2016年12月,廊坊中院判定魯少卿無罪,並在當年12月9日予以釋放。

此案中,被害人李某的家屬還訴請判令被告人魯少卿賠償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及因被害人身份未確定所產生的存屍費共計人民幣35.586725萬元。廊坊市中院最終駁回了李某家屬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該案二審判決書顯示,一審判決後,被害人李某的家屬不服,提出上訴。廊坊市人民檢察院也提出抗訴,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

2017年10月31日,河北省高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抗訴和上訴,全案維持原判。

個人解析:

首先本案中,檢察院認為魯少卿超過必要的限度,構成防衛過當。何為防衛過當,簡單的說就是能夠採取小的傷害而制止不法行為,但是卻採取了較大的傷害行為予以制止了不法行為就叫做,防衛過當。

本案中從這個角度來看,魯某從進入村莊前採購生活用品時就購買了刀具,本身確實不符合常理,只能說明,魯某感覺到異常,買刀是為了預防不測。

但是為何法院最終認定魯某無罪?理由我認為有以下考量:

  • 1、當時的環境,是否屬於防衛過當?其實不好說,根據新聞來看,當時趙某、李某等人要對魯某採取措施,不讓其離開,而且當時他們進入的一個村莊黑燈瞎火的,你讓魯某採取必要的措施,在當時的環境下,我想未免有點強人所難。
  • 2、對於案件中的刀具究竟是不是魯某扎進李某的身體,確實無法查明。

因為據魯某的證詞:他拿刀的右手始終被人用手抓著,後來水果刀被搶走,這時,一男子稱“他整住我了,我按不住了”,隨後他被鬆開,於是便逃走了。

可見當時究竟是不是魯某將刀具扎入李某這件事,當時因為混亂,所以無法查明。

所以我想出於這兩個角度,如果將魯某定罪的話,那麼想必必然會引起較大的輿論壓力,另外刑事案件中講究的是證據充分,如果有任何合理性懷疑的情況下,那麼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也應當判魯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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麋鹿說法


此類特殊案件的判罰,不僅僅是針對某個人某個事件,它的判罰結果產生的後延性影響更重要。

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公序良俗是法律的初衷,站在這個角度來看,這樣的判罰充滿了維護正義的精神。

這樣會使那些企圖非法拘禁他人的傳銷人員有所忌憚,從而保護更多潛在受害者的人身權利。

單說這件事情,魯某首先是受害者,在被傳銷組織非法控制之後,想要通過自己的力量來逃出虎口。在三對一的情況下,魯某的行為顯然屬於正當防衛,至於混亂中造成了一名傳銷人員身亡這一結果,很難通過證據證明是魯某直接導致的。

其次,傳銷人員的行為本就涉嫌非法拘禁,習慣了滿嘴跑火車的傳銷人員的證言證詞也不可信。而且魯某的初衷是想逃脫,保護自己免遭不法侵害。在沒有足夠證據的作證下,魯某理應無罪,也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個人甚至認為,魯某的行為應該屬於無限防衛。

那麼何為無限防衛權呢?

無限防衛權是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採取無強度限制的防衛行為的權利。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魯某被傳銷人員非法限制人生自由(這可不可以認定是正在進行中的綁架呢?),如果不是他僥倖逃脫,最終受害者很可能是他自己。

最後,這樣的判決提振民心,再一次為公正的判決點贊!


夜雨如書


以普通社會輿論的角度來說的話,大多都支持捅死活該的言論的,但是以法律的角度來說的話,魯某的行為絕對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

首先,在法律的角度來說生命權是不可侵犯的,生命權是大於自由的,這就是為什麼“安樂死”不被認可的原因。

不管魯某被騙入傳銷如何的被限制自由等等,但是沒有在被威脅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你的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你就需要承擔責任,但是針對這種情況的反抗造成的不法侵害,法院一般根據情況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而法院以證據不足判處魯某無罪,這並不是因為魯某行為的有什麼正義性,或者社會輿論的原因,而是法院真是沒有什麼證據,否則法院能判有期徒刑的肯定不會判其無罪。畢竟刑事審判是嚴肅的,判無罪就說明原先的強制措施是錯的,需要承擔責任的。

社會的輿論只是起到監督法院執法程序的作用,讓是嚴謹對待,而不是說社會言論真能對刑判有重大的影響。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案情介紹還不是很多,事情經過也很簡略,細節不多,只知道是涉嫌致人死亡,但法院以證據不足判決無罪,也駁回了附帶的民事賠償訴求,因為沒有看到相應的案件判決書,不敢隨便評斷判決正確或者錯誤,但是案件反映的法律思維值得肯定。

這些年因為傳銷等違法行為導致的重大死傷刑事案件層出不從,例如山東省的辱母案,一審法院因為各方面的壓力,即使被告人致人傷亡事出有因,也是給了重判無期徒刑,經媒體報道案件相關情況後引起最高院及最高檢的重視,充分考慮被告人的防衛必要性和緊迫性,二審改判五年有期徒刑。本案相對來說判決無罪是很大的突破,能夠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走出了以前的有罪推定邏輯,堅持證據規則,也許被告真的出手致人死亡,也許真的構成防衛過當,但是因為公安部門如果沒有足夠證據提供,本案最終以無罪釋放結案也是巨大的進步,漏網可以再追捕,錯抓後果卻難以補償。

拋開法律來說,本案結果估計讓大眾也比較滿意,以前遇到不法行為即使反抗,最終能夠全身而退的很少,因為衝突過程總是附帶相應的傷亡,即使屬於正當防衛,多數還是承擔了一定的責任,一般是防衛過當,有時因為熱血沸騰也可能形成互相傷害的局面,超出防衛過當的範圍,在尺度上其實準確把握有難度。


孤獨1749


生命是可貴的,我們在看待案件的同時,也該為這個為傳銷組織而丟了性命的受害者深深惋惜。

老樣法律知識不是很好,我就不從法律的角度上看待這個問題。我們從傳銷組織的角度來分析一下他們當事人的行為和思想。


死者李某進入傳銷五個月後,才邀請魯某過來傳銷組織,這說明李某已經成為了傳銷組織的一員,腦袋也基本被洗得差不多了。他之所以邀請魯某過來,第一是為了發展下線,第二也多少有點情分在裡面,想著讓曾經的好朋友過來一起發財。(這是進入傳銷一年內的人單純的想法,他們瞭解內幕較少,所以也屬於受害者,心智被矇蔽了。

李某邀請他過來後,也是同樣一個過程給魯某洗腦,只不過魯某屬於那種傳銷組織號稱的“鐵腦殼”。一時半會洗不乾淨腦袋,所以李某才會單獨跟他聊聊。想用兄弟情為藉口,讓他好好去考察這個行業。

魯某可能由於聽到過很多關於傳銷的傳言,十分害怕自己會跑不掉,也擔心傳銷分子會對他怎麼樣。於是偷偷藏個武器也是正常行為,以便自衛。(我曾經也遇到過這樣的新人,他跑到廚房提著菜刀,說不給他走就同歸於盡。後來我把他菜刀奪過來,打發他走了。)

李某在和魯某單獨交流的時候,肯定有過爭執,魯某也肯定說過讓李某送他走的話。而此時的李某一心想著:我千里迢迢把你叫過來,你卻連幾天考察的機會都不給嗎?我們之間的情分難道就那麼淺嗎?魯某的心思則是:如果我要是走不了,別逼我犯傻。

這二種心思碰撞在一起,爭吵難免,推搡之下,後續就無法想象了。

這是老樣對雙方心理活動的分析,我曾經也是經歷過的人,當過李某的角色,也跟很多像魯某這樣的人交流過。在我送他們上車離開傳銷的時候,我都會問他們到底怕什麼?他們有些會告訴我,有些還是不敢說。

親眼見過為逃離傳銷組織,縱身從三樓跳下來的。也見過一女生為了走出傳銷窩點,用利物抵住自己的喉嚨,以死威脅。更見過一些進傳銷後,嚇得大小便失禁的。

見多了人性的害怕,也清楚傳銷組織的危害。輕則傾家蕩產,重則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借用一朋友的名稱,傳銷一日不盡,老樣終圓寂在頭條!


老樣


首先要給我國司法公正點贊,死者被殺是有因果關係的,他們當時正在傷害魯某,而魯某並非有意傷害,只是在情節中誤傷,或者並非是兇手。

時間:2016年3月

地點:廊坊市廣陽區一個小村莊

事情經過:15年趙某被騙進傳銷組織,為發展下線,騙魯某過來找工作,在火車站臺,魯某去買生活用品,其中就有一把水果刀,當趙某把魯某帶到傳銷地點,魯某發現情況不對想走,這時候傳銷組織出來數人,魯某拿出刀,奈何一人終不敵,被幹趴在地上,刀也被拿走。

有一人沒按住,被魯某掙脫,在搶奪刀的時候,李某不幸中刀死亡,事後魯某跑回家,於第二日投案自首,廊坊市檢察院認為他防衛過當。

廊坊市中院認為,根據具體案發過程,對李某被扎傷死亡,魯少卿具有最大的犯罪嫌疑。但鑑於本案證言反覆、矛盾、缺失,不能排除李某是被他人誤傷等合理懷疑。

廊坊市中院認為,魯少卿受到不法侵害時,掏出水果刀進行防衛,以及在控制與掙脫過程中李某被刺致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魯少卿的行為致李某死亡的證據不足。由此,2016年12月,廊坊中院判定魯少卿無罪,並在當年12月9日予以釋放。!

法院判斷的很公正,在當時混亂的情況下,李某被捅,也有可能被人二次傷害才造成死亡,法院並沒有武斷,而是實事求事我覺的在當下很不錯。

傳銷歷來受世人所不喜,原因很簡單他們都是一群愛發大財夢的“患者”,金子塔頂端的人享用著底下人的金錢,損害著人與人的信任,這件事的發生並不是偶然,因傳銷死的人也大有人在。

筆者提醒大家,珍愛生命,遠離傳銷。





光明觀天下


我覺得判無罪是很合理。在那種情況下,強烈的求生慾望才使他做出這樣的事情來。雖然說被害人也是無辜的,但是因為你是傳銷分子在做騙人的事情才導致的,試想一下如果騙入傳銷組織的人都不去騙別人,那傳銷還能存在嗎?


嘻嘻哈哈的了


傳銷組織以傳銷為名,實際很多行為已公然違背了法律,墮落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騙人錢財,拘禁人質,傳輸非法信息。本問題中的魯少卿就是被人騙去入夥時,因反抗致死騙人者趙謀的。趙某為了發展下線,騙魯少卿入夥,可能當時魯反抗,趙硬來,發生了衝突,據在場的人講,是魯捅的。但,法院以證據不足判魯無罪,並無賠償之責。在有的人看來,似乎和以往案例大有不同之處。不過我們想,僅憑傳銷組織內部人的作證,恐怕也是證據不足於採信的原因之一。

這種情況類似於正當防衛,不過比以證據不足處理更乾淨利索。法律無非是為了保護正義,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硬搬死套反而會走入死胡洞。早年曾有一個案例,一個婦女打死了自己的丈夫,因為她的丈夫常年虐待她,並讓他賣淫,她一氣之下打死了他。後來被視為為民除害,無罪釋放。我想本問題也和這種事的性質沾點邊。

生命可貴,但一個人作惡多端,與人類為敵,就應該天誅地滅。不過,一定要注意,個人是不允許私刑執法的,雖然我們常常在說到某人罪大惡極,罪不可赦,人人可以得而誅之,這不過是句氣憤話。但是,當自己的生存,安全,生命受到危害,卻又得不到救助時,是可以奮起反抗的。法律不是無情物,公正可能遲來,但一定不會缺席。該案可能特殊點,但本質上保護正義,打擊犯罪確實做的明明白白。


天太2


從案情看,小夥不僅沒罪還立了大功!

這些是冒充傳銷的綁架團伙,他們自稱的銷售,傳銷身份沒有一個能成立,實施的是暴力毆打劫持他人,靠拘禁綁架毆打勒索錢財,即使真的是銷售以暴力毆打拘禁關押並且勒索錢財也構成綁架罪,何況綁匪所說的完全是冒充其他公司或者編造並不存在的事物,在他人不願意的情況下暴力綁架,綁架是和殺人罪一樣的刑事大罪,綁匪冒充傳銷目的就是找個幌子脫罪,無論如何無法洗脫綁架事實,有什麼理由可以綁架他人?人都綁架了那還是銷售嗎?

鑑於目前冒充傳銷實施綁架的黑惡團伙各地都有,有必要重獎殺死綁匪的英雄,來一場殺絕綁匪的復仇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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