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過期失效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

2016年2月,車主李某駕駛一輛私家車與一輛自行車發生碰撞,致使自行車車主受傷,兩車損壞。經交通警察認定,李某違反讓行規則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賈某依照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李某的駕駛證已經過期失效為由拒絕理賠。李某的駕駛證於2016年1月到期,2016年3月,經李某申請,交警部門向李某頒發了新的駕駛證,駕駛證上記載的有效期始於2016年1月。李某和保險公司因理賠糾紛訴至法院。

駕駛證過期失效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在事故發生時,其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其已經喪失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機動車,須經申領換證後方可繼續駕駛。因此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判決駁回李某要求保險理賠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李某換領的新駕駛證與其原有的駕駛證在有效期上前後連貫,未有中斷,可見公安機關已經追認其在涉案事故發生時駕駛證處在有效期內,應認為其在當時具有駕駛資格,保險公司不能以李某事發時無駕駛資格為由拒絕理賠,遂依法改判由保險公司依照合同承擔保險賠償義務。

  在李某駕駛證已過期的情況下,是否屬於無駕駛資格?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人僅承擔部分墊付責任,並有權就墊付的款項向致害人追償。也就是說在上述情況下,保險人並不承擔保險合同項下的賠償責任。那麼駕駛員持過期駕駛證駕駛車輛是否屬於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保險人是否可以據此免賠呢?

  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之所以將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作為保險人僅負墊付義務並享有追償權的事由,是因為這種情形下,因駕駛人不具備合格的駕駛能力,而導致投保車輛的危險性顯著增加,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大為提高,在此情況下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責任,旨在避免不具有相應車型駕駛資格和能力的人員駕駛車輛。因此對於上述條款中駕駛資格的理解,應側重考慮駕駛人的駕駛能力對於車輛行駛安全的影響。

  無證駕駛並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法定概念,依據通常理解,凡是駕駛過程中駕駛員無法隨身攜帶並出示駕駛證的情況均可以視為無證駕駛,包括從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遺失、毀滅、存放在他處,以及過期未換領新證等情形,但上述各種情形無論從性質還是危險程度上都有所區別,在駕駛員駕駛能力方面的表現也有所不同。

  本案中,李某原有的駕駛證雖在涉案事故發生時超過有效期,但逾期不足一年,並未被公安機關吊銷,僅屬於脫審狀態;事發時,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原因並不是其駕駛證過期而是其違反讓行規定;事發後賈某換領駕駛證時,也未被要求重新通過駕駛技能考試,可見公安機關並未因李某原有駕駛證過期脫審而認為其喪失了駕駛能力。

  因此,駕駛證過期脫審並不當然增加承保車輛的危險性,並不等同於未取得駕駛資格。確切地說,駕駛員只要通過了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組織的駕駛證資格考試,便具有了駕駛資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駕駛資格,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因此,本案中保險公司主張李某駕駛證過期屬於未取得駕駛資格,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被法院採信。

  易保險車險比價平臺車險人員提醒車主:假如投保時,在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明確將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註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等情形列為免賠範圍,一旦出現上述情況,那麼,保險公司是有權拒絕理賠的。為此,對於車主來說,要定期留意駕照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時間內及時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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