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出力的合伙人,經營出現債務要負責嗎?

只出力的合夥人,經營出現債務要負責嗎?

現在是萬眾創業的時代,不少人創業都會拉上自己的好兄弟一起。但是我們經常聽到一句話說做生意最好不要和熟人,因為生意和交情兩者古難全。

但就算不和熟人做生意,也要知根知底,另外知曉相關的法律法規,省得日後後悔。


案例現場

王先生打算開一家菜館,於是請了他的朋友李金國合夥,李金國原來是一家五星酒店的大廚,做菜手藝了得。王先生和李金國協商,王先生負責註冊公司,出錢,出地,李金國負責出手藝。分成的話三七分,王先生七,李金國三。兩人都同意這個方案。

於是王先生將兩人的菜館登記為普通合夥企業,菜館就這樣開張了。頭兩年生意不錯,均盈利頗豐。兩人按約定進行了分成。但是到了第三年經營出現了虧損,欠下了稅款和員工工資、房租及材料費共計20萬元。並且趁機跑路了

債權人於是找到了李金國要求其償還欠款,但李金國聲稱自己只是個廚子,不是合夥人,債務與其無關。李金國說的對嗎?

只出力的合夥人,經營出現債務要負責嗎?

章法團隊這樣說


李金國的說法是錯誤的,他應該與王先生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債主可以找王先生償還債務,也可以找李金國償還債務。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李金國以勞務出資並分享了合夥收益,是合夥人,所以應該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只出力的合夥人,經營出現債務要負責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第二條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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