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縣財政供養人員「吃空餉」和在編不在崗問題處理辦法》出台

《衡南縣財政供養人員“吃空餉”和在編不在崗問題處理辦法》出臺

為嚴肅機構編制、人事、財政工作紀律,加強財政供養人員管理,防止和杜絕虛報、冒領財政資金等問題,縣委、縣政府決定在全縣對財政供養人員“吃空餉”和在編不在崗人員進行全面清理。我縣制定《衡南縣財政供養人員“吃空餉”和在編不在崗問題處理辦法》。

一、“吃空餉”及曠工、長期離崗、失聯等人員

1.對於各種形式的“吃空餉”人員,所在單位要及時報縣專項清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財政部門暫停其工資(含各項津補貼及相關福利,下同),所領工資由單位按照縣清理辦核准的起止時間、財政部門核定的金額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並由用人單位通知其限期返崗。

2.對於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長期離崗、失聯人員,均以“吃空餉”論處。

3.對不願返崗人員,如本人自願辭職,可以辦理辭職手續。

4.對於在規定時間拒不返崗的人員,按人事管理權限由有關單位按規定予以辭退、解聘或開除,並報編制、人社、財政部門辦理銷編等後續手續(已繳“空餉”但未返崗人員適應此條)。

二、在編不在崗人員

5.各種形式的在編不在崗人員,由用人單位督促返崗;限期未返崗者,參照第4條處理。

三、返崗人員

6.縣清理辦對返崗人員建檔立卡,重點管理;主管部門要加強配合,跟蹤管理。

7.對清理時搞假返崗的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從嚴處理。

四、病假人員

8.長期病休人員,要在規定時間內履行病假手續。辦理手續時須提供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或市級以上專科醫院的疾病診斷證明、病歷、檢查單、住院資料等材料。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其工資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52號)執行,由主管部門人事股到人社部門辦理工資核減手續。

9.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的人員,按《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身患癌症、精神病的工作人員在病休期間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湘人險〔1990〕210號)文件規定,由地市以上人民醫院或地市以上腫瘤、精神病專科醫院診斷證明,並經單位行政領導批准,在停止工作治療期間,原則上照發本人標準(基本)工資,一切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10.主動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經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按政策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11.沒有病假手續或未經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曠工論處。

12.持虛假疾病診斷證明材料申請病休的或病休期在外從業的,一經查實,取消病休,追繳病休期間所領工資上繳財政,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離崗學習人員

13.離崗學習人員,要在事前履行審批手續,即本人申請、單位同意,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審批。學習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按《關於幹部在職繼續教育有關問題的通知(試行)》(衡組發〔2004〕19號)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14.未經批准離崗學習的,一律按曠工論處,其離崗學習期間所領工資津貼一律予以追繳。

六、辭職人員、經組織批准自主創業人員

15.對於辭職創業人員,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重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湘發〔2015〕7號)規定,2014年9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與辭職創業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對於辭退、解聘、開除等人員,離崗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可視同繳費年限,按國家養老保險政策執行。

16.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根據《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湘人社發〔2017〕62號)文件規定,由個人書面提出申請,經單位同意後,可攜帶本人科研項目和成果(經相關部門鑑定或驗收合格)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新工作。離崗創業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創新創業期滿,應按時回原單位工作,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返回原單位的,原單位應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係,辦理相關手續。

七、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人員

17.根據《關於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通知》(湘教發〔2011〕38號)和《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加快民辦教育發展的決定》(衡發〔2014〕3號)文件精神,縣教育局可以適當有計劃選派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學校支教,但必須依法管理、正確引導、從嚴控制、逐步斷奶。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教師,一律不得到民辦學校支教(已經有關部門批准備案在北斗星中學支教的公辦學校教師,按照“逐步清退、只出不進”的原則辦理);高中教師支教前提是學校須有教師富餘,支教年限為三年,程序必須到位(民辦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申報,教育部門商人社、編制、財政部門提出支教計劃,報縣委、縣政府批准後由教育部門實施,並送縣人社、編制、財政部門備案),服務範圍必須是在縣域內的民辦學校。

18.到民辦學校支教的公辦學校教師工資、津貼及“五險一金”由民辦學校負責,財政部門停發其工資、津貼及“五險一金”單位補貼部分。支教期間工齡連續計算,相關職級待遇保留,年度考核結果記入人事檔案。

19.到民辦學校支教的公辦教師支教期滿,必須及時返回原校工作;其他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和備案私自到民辦學校任教的在職公辦教師,一律不予認可,須立即返崗。否則,一律作辭職、解聘或開除處理。

20.民辦學校必須依法依規聘用教師。如擅自聘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和備案的在職公辦教師,一律嚴肅查處,由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招生或按公辦學校收費。

八、借用人員

21.機關事業單位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為由借用人員,因單位編制空缺、專項工作或者重點工程確需臨時借用工作人員的,須經借出、借入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同意,報組織部門和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任何單位一律不得借用與專項工作或重點工程無關的人員。

22.此前未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已經借用的工作人員,各借入單位要按規定和程序重新辦理借用審批手續。未重新履行審批手續的,一律在規定的時間內返回原工作單位上班。

23.借用人員的借用時間為一年,已經超過一年的,一律在規定的時間內返回原單位上班。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借用時間的,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重新、從嚴辦理借用審批手續,但累計借用不超過三年。

24.機關事業單位已向外借出工作人員的,不準再向其他單位借入工作人員使用。

25.各單位一律不準借用在試用期內或者服務期未滿的工作人員;已經借用的,必須返回原工作單位上班,否則一律不予辦理轉正手續。

26.各單位須將借用情況及時報縣人社局和縣編辦備案。

27.對不按照規定辦理借調審批手續或借調期滿仍強行借用的,一律嚴肅追責。

九、掛職、跟班人員

28.抽調跟班學習人員,應經單位黨組(黨委)集體研究後,報縣委組織部備案。跟班學習期限一般為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半年,期滿後應按規定及時返回原單位上班,否則,按曠工論處。

29.到上級機關和縣內各單位及鄉鎮掛職,一律由縣委組織部統一選調,掛職一般不超過兩年。掛職期間,工作與原單位脫鉤,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由原單位保障。

十、調動人員

30.因工作調動尚未轉移編制、工資關係的,須及時辦理人事調動、編制異動、工資轉移手續。

十一、產假、事假人員

31.產假:由各單位嚴格按政策辦理審批手續,報主管部門備案。

32.事假:事假必須按規定和有關程序履行請假手續,未按規定履行手續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

十二、其他人員

33.對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公務員單位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報人社局分別按人社部發〔2010〕104號和〔2012〕69號文件處理工資待遇。

34.對受黨紀政紀處分的,按《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35.對未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的,由單位到人社部門按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多領的工資由財政部門核定、人社部門予以追繳。

36.對於已經死亡未及時申報核銷的,由單位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多領、冒領的工資應由財政部門予以追繳。

十三、相關責任人員

37.對違規替當事人辦理違規手續、出具虛假證明,給當事人“吃空餉”提供便利者,視情節輕重,根據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處理。

38.部分單位擅自決定,且不符合相關政策的人事管理規定即時廢止,由單位責令有關人員返崗上班。

39.對於在規定期限內不按規定進行處理或整改的,將按照黨紀政務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40.對單位弄虛作假、通風報信、隱瞞不報或不及時報告造成“吃空餉”的,除追繳“吃空餉”金額外,還要嚴肅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綜合自:衡南縣廣播電視臺、微衡南官方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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