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律師需懂網際網路的時代早已到來

肖文彬: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金翰明: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刑辯律師需懂互聯網的時代早已到來

進入互聯網時代,太多的犯罪以互聯網作為手段或媒介呈現,如詐騙犯罪、金融犯罪、傳銷犯罪、走私犯罪、知識產權犯罪、稅務犯罪、毒品犯罪等類罪中的眾多具體個罪,非法經營罪等。很多時候,涉案人本身渾然不知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即便是刑事法律人也很難判斷罪與非罪、此罪還是彼罪;往往是出現眾“被害人”控告及危及“穩定”時辦案機關先抓人,再將疑難呈報上級,由上級“定罪”,進一步追訴。現實中的網絡犯罪案件,若辯護律師不懂互聯網,很難理清動態的、新類型的案件事實是否符合案前靜態的、刑法上的犯罪構成要件;可以說,不懂互聯網真的不懂網絡犯罪辯護。互聯網時代,看到更多年輕刑辯律師走技術派之路;他們對互聯網的敏感、熟悉遠超一些老律師;年輕刑辯律師努力學習、提升互聯網+傳統的刑事辯護技能,實現彎道超車已成現實。——王思魯律師

一、互聯網的發展對傳統犯罪構成理論的衝擊

我國的刑法學理論和刑事實務中,仍是以傳統的“四要件”理論作為犯罪構成的認定標準。但是隨著社會實踐的不斷髮展,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在應對複雜、疑難的新類型案件時,不斷體現出理論存在的不足,這也使得刑法學界權威的專家、學者逐步提倡新的“三階層”等犯罪構成要件理論。而對傳統犯罪論體系衝擊最大的要素,莫過於互聯網行業的發展!

隨著互聯網行業的發展,以互聯網作為手段或媒介的客觀行為,在進行犯罪構成分析以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評價時,使犯罪構成的特定要素被淡化、被忽略;同時也使某些犯罪在根據傳統理論進行罪名認定時,出現了明顯違背一般人認識的現象。

第一,互聯網行業的發展,使某些罪名罪與非罪認定的核心要素出現變化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傳統的構成要件理論在對該罪進行認定時,提煉出了四個條件:未經有關部門許可(非法性);

向社會公開宣傳(公開性);承諾還本付息(利誘性);面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社會性)。而這其中,公開宣傳和針對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認定罪與非罪的核心要素。

但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宣傳方式和對象已經不再是認定罪與非罪的重點,通過互聯網平臺的募集資金行為,不可避免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因此認定罪與非罪的關鍵要素,逐步從傳統理論中的上述兩個條件,轉化為“保本付息”等方面的認定。

第二,互聯網行業的發展,使某些以互聯網為媒介的經營行為,在被評價為犯罪時超出社會的一般認知

我國的刑法學理論基本確立了“違法性認識”不應作為犯罪故意的認識內容的原則。但必須強調,絕大部分行為能否被評價為犯罪,應照顧一般的社會認知;換言之,一般人的社會認知,都不會覺得這樣的行為是犯罪行為的,將該類行為認定為犯罪是不合情理的。

筆者辦理了一起被控涉案金額過億的詐騙犯罪案件,當事人通過“代理出口”的行為申領政府獎勵。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涉案公司申領政府獎勵的海關出口數據,是來源於其他的小企業的貨物出口,因小企業不具有進出口權,而不具有申請政府獎勵的資格,涉案公司(有進出口權)通過互聯網平臺代理小企業出口,以小企業真實的貨物出口數據申領政府獎勵。

由於互聯網行業的發展,此類通過互聯網平臺“代理出口”的經營行為具有現實的可能性,也創造了一大批非“生產型”的“經營型”企業。

而根據傳統理論,涉案公司沒有實際的生產活動,甚至稅務方面也是“零申報”,以其他公司的貨物出口數據申領政府獎勵,因而構成詐騙罪。但是在互聯網行業的背景下,此類“代理出口”的“經營型”運營模式是合法的,涉案公司財務的“零申報”具有現實性,不應作為認定其構成詐騙罪的依據。將此類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已經超出一般人的社會認知。

二、互聯網行業的發展使刑事辯護體現出“專業槽”的特點

一般人看來,律師屬於“專業”的社會群體,對法律是精通的。但是隨著互聯網行業的發展,刑事律師不僅需要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相當的行業知識、網絡知識也是不可或缺的。對特定領域沒有相當的認知,是難以做好該領域內相關行為涉嫌犯罪的辯護工作的。

所以說,互聯網的發展促成了刑事辯護向專業化發展的趨勢,使刑事辯護體現出了“專業槽”的特點。

舉例來說:被控為期貨詐騙的刑事案件,辯護律師不瞭解期貨市場的交易規則,對基本的交易模式不熟悉,即使詐騙罪的法律法規爛熟於胸,這樣的律師也無法勝任該類案件的辯護工作。

互聯網金融領域,對錢寶網、雅堂金融、唐小僧這樣的網貸平臺、產品內容、返利模式不甚瞭解,卻要為平臺內的涉案人員提供辯護,很難取得有效辯護的結果。

筆者認為,在互聯網時代刑事辯護“專業槽”的特點下,刑事律師對專業領域知識的掌握、對相關行業經營模式的認識,甚至不亞於其法律知識和能力。當然,同時具備行業知識和法律專業能力的刑事律師,是市場的需求所在。

三、互聯網時代刑事辯護必須走專業化、精細化之路

第一,互聯網行業的發展,使刑事律師的專業化邁向“更專”的方向

近年來,律師行業一直在強調“專業化”,何為“專業化”即律師進行專業劃分,主攻某一類或者某幾類案件。

律師行業與醫生行業有相似之處,都很講究其領域的專業化,比如醫學科目分工為內科與外科,內科包括呼吸內科,消化內科,心血管內科,神經內科,內分泌科,血液內科,傳染病科,小兒科等等;外科包括有普通外科、胸外科、神經外科、顱腦外科等。律師專業分工也越來越細,有刑事律師、醫療糾紛律師、離婚糾紛律師、合同糾紛律師、公司法務律師、房地產律師、金融律師、證券律師等。

律師和醫生一樣,一個人的精力有限,其所涉及的專業領域不可能面面俱到、樣樣精通,所謂“博而不專”、“博而不精”指的就是這個道理;任何領域都精通的人,也就是任何領域都不精通。在專業化、精細化成為趨勢潮流的情形下,刑事辯護也是如此。現行刑法有四百五十多個罪名,哪有對這些罪名理論與實踐都精通的律師?因此,刑辯律師又細分為詐騙犯罪辯護律師、走私犯罪辯護律師、毒品犯罪辯護律師、職務犯罪辯護律師等等。

在互聯網行業發展的背景下,會促使刑事律師的劃分更加專業與精細。詐騙犯罪律師可能會從詐騙犯罪中抽離出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等罪名進行重點的辯護與研究;金融犯罪律師可能會專注於非法集資犯罪的辯護與研究;經濟犯罪律師可能會專注於傳銷犯罪的辯護與研究等等。

這樣的劃分對於律師來說看似業務範圍越來越窄,但實際上提升了自身的專業能力,提升了自身的競爭力;對於當事人,也能更具針對性地提供專業、盡責的刑事辯護法律服務。

第二,網絡犯罪案件是年輕律師的機遇

對於網絡犯罪案件,若辯護律師不懂互聯網,很難釐清案件事實以及判斷相關行為是否符合靜態的刑法上的犯罪構成要件,可以說,不懂互聯網真的不懂網絡犯罪辯護。

律師行業有一個特點,當事人通常會覺得老律師經驗豐富、有氣場,因而更能夠勝任辯護工作。這種認識的確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互聯網時代、網絡犯罪案件中,或許要被顛覆。

在互聯網時代,更多年輕的刑辯律師走技術派之路,年輕律師對互聯網敏感、熟悉程度遠超大部分的老律師,在提升傳統刑事辯護技能與積累經驗的基礎上,在網絡犯罪辯護領域尋求突破,是極具現實性的。因此,我們說,在互聯網時代,網絡犯罪是年輕律師的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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