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亟需規範

在權衡未成年犯罪人權益保護與懲罰犯罪、滿足合理社會防衛需要的基礎上,我國刑事訴訟法於2012年設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該制度的有效實施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減少犯罪記錄對未成年犯罪人在升學、入伍、就業方面的不利影響,有助於其迴歸社會。但由於相關刑事法律規範的不完善,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面臨很多問題,其中的突出問題之一便是司法機關辦案需要和保密義務在一定情形下會不可避免地發生衝突。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相關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後,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可以進行查詢,但查詢後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上述規定已經注意到司法機關辦案需要與保護未成年犯罪人權利的平衡問題。在司法機關辦案需要和保密義務發生衝突時應如何適用法律,刑事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均無明確規定,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進行了一些規定。拋開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相關規定是否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沖突不論,單就相關規定本身而言,也不夠全面。比如根據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上述規定,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漏罪,且新罪或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併罰後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但是在有的情況下,即使數罪併罰後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數罪併罰後的犯罪記錄也不應封存,這樣,此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不可避免地通過間接方式而得以公開,在法律效果上相當於解除了封存的犯罪記錄。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如何適用法律,法律和相關規範性文件均無明確規定。如果司法機關遵守保密義務的話,將導致無法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進行刑法評價,無法適用數罪併罰制度,而這又違反我國刑法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

筆者建議,為解決上述困擾司法實踐的問題,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立法法規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聯合出臺規範性文件,統一司法辦案需要和保密義務發生衝突時的法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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