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不是骗子的天堂!原告串通证人作伪证双双被拘留、罚款!

来源/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金塔县法院-孙琰玲

法庭不是骗子的天堂!原告串通证人作伪证双双被拘留、罚款!

法庭不是骗子的天堂!原告串通证人作伪证双双被拘留、罚款!

(金塔县法院-孙琰玲)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原告盖某串通证人李某和雍某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拘留和罚款的裁定。

该案件被告张某夫妻在担保人盛某某、杨某某等5人的担保下向原告盖某某借款5万元,张某因急用钱故在盖某的要求下书写了10万元的借条。后张某和赵某未能及时还款,盖某将张某和赵某夫妻起诉至金塔县法院,要求张某夫妻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在开庭审理中,盖某请来证人,也就是借款引荐人李某及朋友雍某作证,希望法庭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李某和雍某到庭后,法官主动释明如涉及虚假陈述作伪证,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人均签署了证人作证保证书。证人李某和雍某始终强调,当时盖某借给被告张某和赵某的借款是10万元,现金面额是每张一百元的面值,并且张某数钱时他们就在现场。而被告张某却提出当时借款实为5万元而非10万元,并提供了两份其与李某的手机通话录音用来证明。面对证据,李某和雍某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当初借款确实是5万元,是原告让他们说是10万元,法庭上没有如实陈述,对此,李某和雍某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当天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检讨书。

鉴于李某和雍某最终承认了错误并自愿接受处罚,该案主审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对李某和雍某分别作出拘留五日、罚款2000元的裁定;对原告盖某作出拘留十日、罚款2万元的裁定。

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证人李某和雍某最终因为提供虚假证言而承担法律责任,也对今后证人出庭作证起到良好的示范和警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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