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看待女店主因一元錢差價打女生耳光,拉扯中心臟病突發身亡獲賠46萬?

夜雨如書

一句話:天作孽尤可違,自作孽……。


一塊錢送了一條命,值得嗎?起因完全是因為自己的一句話導致,可見禍從口出沒有錯的。


你一個賣東西的,人家來買東西,講價很正常,不但揶揄人家,還罵人,你先罵別人,別人回你一句這也很正常。你為什麼要追出去給人家一巴掌呢?然後雙方廝打,你身體不好,最終突發心臟病了。

這件事情一審判決賠償46萬,雙方都接受了,二審則因為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我覺得非常明智。


在這件事情中,交易本身並沒有錯,雙方合適就買,不合適就不買。消費者掏錢當然要問清楚。從別人口袋裡掏錢當然是難的,作為一個店主,不但不正常,竟然對人如此罵罵咧咧,最後還打人,這樣看來,其實起因就很明顯了。


人已經沒了,就不再多說了,也沒有意義了。所以勸那些沒事愛找茬的人,嘴比較損的人要注意了,千萬別因為多嘴為自己惹禍,有時候你根本不能承擔後果。


老王偵查記

做人不要太沖動,得饒人處且饒人。這個事件雙方都是受害者,都值得同情,也都值得反省。

先說那個女店主,作為店主,你明碼標價,少一分不賣,這個規矩講好了,人家也不會少你一塊錢,你看看家樂福、物美那些大超市,哪家超市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因為大家都有認可一個規則,按照價格給錢。所以,這事情自己有責任。其次,即便發生了,也不就一塊錢麼?至於這麼衝動麼?在大雨中跑到街上拉扯客戶,還打人家一耳光。這力的作用是相互的,這下好,自己太激動,心臟病發作,倒地而亡。用句俗話說,被氣死了。

再說那個女學生。你一個女生,賣香菸幹嘛?是自己抽呢?還是給男朋友賣?說實話,我對買香菸的沒啥好感。現在是無煙社會,中年以上的男人抽菸,我可以理解,他們從小養成的習慣不容易改。你小小年紀就抽菸,這是哪門子壞習慣啊。其次,你買菸為啥要少人家一塊錢呢?嫌貴你可以不買,換一家不就得了。幹嘛非得少一塊錢出門呢。

所以這個事件,雙方都有責任。結果是雙方都承擔了責任。店主倒地而亡,用生命為自己的性格埋單,不容易。女學生賠償46萬,都是爹媽的錢。爹媽養了這樣的孩子,也不容易。

最後奉勸大家,碰到什麼事兒都少動怒,少發脾氣的人活得長。碰到什麼事兒都不要固執己見,能讓一下就讓一下,讓一步海闊天空。

我們提倡文明社會,文明社會就是要相互禮讓,相互包容。這對每個人都有好處。


王可期

有誰會想到,一元錢竟然會惹來一條人命官司。

根據媒體還原信息, 事發地為廣州,姚某自身開了菸酒雜貨店, 這時,一女學生前來買菸。 而根據現場目擊者描述,當時女學生認為該煙是12元一包,但女店主賣13元一包,於是就不打算購買,結果女店主戲謔說,這個價格要向女學生進貨,隨後罵女學生,女學生回罵一句離開店。

這時候女店主追出來,竟然給了女學生一巴掌,於是兩人發生了拉扯。 拉扯中,女店主不知是踩空還是沒拉住對方,然後突然摔倒在地,最後經過搶救後無效死亡。


經過法醫鑑定,死亡原因主要是因為,女店主生前患有心臟病,在外傷和情緒激動的誘因下導致死亡。

原審法院認為,女學生的行為和女店主的死亡有因果聯繫,應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其立刻撥打急救電話,並且主動自首,加上未滿18歲,還積極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因此最終免於刑事處罰。 其調解協議裡,最終女學生賠償女店主共計46萬。

法院免於刑事處罰,個人認為這點非常在理。 但是非常客觀的說,如果事發過程真的如媒體所言,其實責任並不是都應該規在女學生上,46萬因此顯然賠多了。


為什麼這樣說呢

因為首先死亡原因是,女店主自身本有心臟病。並不是完全因為拉扯,是自身健康有問題。

再說心臟病,女店主在明知道自己有心臟病的情況下,卻主動挑起事端,先是因為一元錢,對方不購買辱罵女學生,罵了後還非去打別人一巴掌,最終引發拉扯。

女店主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清楚自己行為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而不是一再自己挑釁。 而對於女學生,雖然未成年人買菸不對,這也側面說明女店主就不應該賣煙給一個明顯穿著校服的未成年人。

作為女學生,她不可能對一個不熟悉的女店主,知道她有心臟病,不應該和對方爭執,這點違背常識,並且面對價格不合適,不買東西也非常正常,無可厚非。

女學生無非是在面對辱罵時選擇進行了回罵,後期在捱打的時候選擇了反擊,進而導致了拉扯,引發了悲劇。 但從整個事件中,明顯女店主自己責任更大,賠償46萬多了,更不應該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這樣的罪名。



畢竟我們不可能做到遇見被辱罵被毆打,淡定的問對方你有沒有心臟病,然後看怎麼回應,這不符合人之常情,更是個笑話。


廖彩琳律師

先敘述案件:

事件:因差一元錢發生糾紛,店主跟顧客發生爭執。

後果:一人死亡。

死因:心腦血管病病發身亡,爭執可能是誘因。

一審法院認為,女生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免罰),二審檢察院撤訴。就民事賠償方面,調解結案。

案件敘述完畢,下面分析是非:

大家還記得前不久,醫生在電梯裡勸阻老人吸菸而發生爭執、老人猝死的事件嗎?此案與之何其相似!電梯案,有關部門認定為非刑事案件,就民事糾紛一案,一審法院按公平責任原則判決醫生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醫生無責。還記得二審法院判決的理由嗎?二審法院認為,醫生的爭執行為跟老人的死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醫生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此案跟電梯案很相似。同樣的道理,女生的爭執行為跟店主的死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女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換言之,不但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也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是,此案,就民事賠償部分,通過法院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因為我不是此案的直接參與人,所以只能推測:這裡面可能存在"控辯交易",即法院可能通過女生的辯護人(律師)傳達出這樣一條信息:如果賠償,將從輕處罰或判決無罪。女生家屬可能認為會判決無罪,於是同意賠償。但後來判決下來之後,發現竟然判決有罪,於是上訴。

(後面繼續推測)二審法院還算是比較有水平的(此案當時並沒有上新聞,受輿論干預的可能性非常小),跟各位一樣,認為不構成犯罪。但如果直接判決無罪,可能會讓很多人下不來臺,於是私下跟公訴人(檢察院)商量,要他們撤訴。於是二審檢察院撤訴了。

被告人上訴,檢察院撤訴,那麼之前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應該因"欺騙"原因撤銷。女生一方會不會要求撤銷,這是後話。

案件分析完畢,下面論證法理:

刑法懲罰的是行為。

女生的行為是跟店主爭執,爭執無過。如果說女生少給一塊錢有錯,店主打人家一耳光也算扯平了。

拿刀殺人這個行為,眾所周知,無論有沒有殺成功,都應該受刑法處罰,只是沒有殺成功的,從輕發落。大家都知道,殺人這個行為不能做,做了就會受到法律懲罰,這就是制定刑法的意義。

與人爭執這個行為,應該受法律處罰嗎?應該沒有人認為不能與人爭執吧?除非明知道店主有心腦血管疾病還主動挑事(本案,女生事前是否知道店主有心腦血管疾病,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該女生沒有主動挑事)。所以,爭執是法律允許的行為。一個人不應該因行使法律允許的行為而受到法律處罰。因此,女生沒有錯→不會侵害他人權利→沒有違法事實。既然沒有違法事實,當然就跟犯罪更不沾邊了。民事同理。

再換一種理論:死亡是疾病導致,不是外力打擊所致。因自身原因死亡,跟他人無關。他人的行為跟死亡直接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所以該女生無需承擔責任。

這裡可能會有人說了:不是該女生跟人爭執,導致店主急火攻心,誘發了心腦血管疾病而死嗎?怎麼會沒有因果關係呢。確實,有因果關係,不過這是間接因果關係。死,是因為疾病;疾病,是因為爭執。死跟爭執之間,不直接相連,隔了"疾病"這個東西,所以是間接因果關係。我們所說的"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指直接因果關係,間接因果關係不承擔責任。如果間接因果關係也要承擔責任,那可以推出"死,是因為疾病;疾病,是爭執誘導;爭執,是因為買菸;買菸,是因為菸草局生產香菸。所以→菸草局也有責任"這麼個荒謬的結論。

本案是無因果關係,故既不構成犯罪,也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再換一種理論,這種理論源自我當年授課的老師——概率論:

與人爭執就導致人死亡這種概率大不大?答案是不大,而且非常小。那麼,就不構成犯罪。砍你一刀,造成傷害的可能性大不大?答案是大,所以如果最後構成輕傷及以上,就構成犯罪。這就是概率論在犯罪學上的應用。

那民事呢?民事一般不用概率論,民事講究"過錯"。法律上這樣規定的:因過錯造成他人損失,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指故意或過失。女生與人爭執,無過錯,當然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完。


律法人生

事情的本來面目不得而知,答主只談這網上流傳的版本。如與事實有誤,請及時提醒。

根據題主與網上描述情況看來,此事又是冥冥之中又一機緣巧合。

據媒體還原信息, 事發地為廣州,一女學生於姚某所開的雜貨店買菸。 爭執而起,女學生認為該煙是12元一包,但女店主賣其13元一包,於是就不打算購買,結果女店主戲謔說,這個價格要向女學生進貨,隨後辱罵女學生,女學生回罵一句離開店鋪。

這時候女店主追出來,給了女學生一巴掌,於是兩人發生了拉扯。 拉扯中,女店主心臟病發,然後突然摔倒在地,最後經過搶救後無效死亡。

答主一向認為一切巧合定有原由,根據此事中老闆娘的行為與態度,可看出,此人應該是性格尖酸刻薄,脾氣暴躁。從女學生記得該商品價格,並沒有買賬,和遭受辱罵並反擊來看,此女精明且不是一個忍氣吞聲的主。

雙方選手入場,大戰一觸即發。

對於死者,即已離世,萬事皆空。但對其對人世留下的影響,卻遺留許久。我不知道對於那個女學生這件事代表了什麼,但總不會像文章裡寫到的,雙方和解,事件平息,終歸有一個人在咫尺眼前離世不是嗎?

我看過許多回答,也是這些回答觸使我寫下了這篇回答,也許我的回答就會像紙船沉沒在河水之中,但不發出我的聲音,我心難安。

有許多人攻擊這個沒有成年的女學生,為什麼去買菸,然後從買菸這事無限聯想道這女學生不是人們眼中的好孩子,從而在對事情的理解與評論上,對其惡語抨擊。

就算這女學生可惡之極,傷天害理,無惡不作,但事情就真的可以混作一談嗎?若是一男子發生此事,這事的評論,還一樣嗎?

據媒體還原信息, 事發地為廣州,一中年男子於姚某所開的雜貨店買菸。 爭執而起,男子認為該煙是12元一包,但女店主賣其13元一包,於是就不打算購買,結果女店主戲謔說,這個價格要向男子進貨,隨後辱罵男子,男子回罵一句離開店鋪。

這時候女店主追出來,給了男子一巴掌,於是兩人發生了拉扯。 拉扯中,女店主心臟病發,然後突然摔倒在地,最後經過搶救後無效死亡。

人們善於給別人貼上標籤,好的,壞的,各種各樣的。這可以快速判斷這人或群體所給予的影響,在快速認知中,不由的是一進步。但對事件的瞭解認知,請不要被有色眼鏡矇蔽雙眼,畢竟,語言比刀子更可怕。


不正常人類調研中心

一元錢、一耳光、一條命、46萬元,這件事裡沒有贏家。

一個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一個付出了金錢的代價,而起因僅僅是因為一元錢差價。



女店主和女學生因香菸的一塊錢差價發生了口角,女店主從店裡追出打了女學生一耳光,隨後雙方在雨中拉扯。糾纏中,女店主突然倒地暈厥,送醫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鑑定,女店主姚某系因打鬥、情緒激動誘發心臟病發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後被告人與死者家人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46萬元。

1,就事論事,女店主和女學生都有不妥之處。女學生買香菸顯然不妥,而這一元錢差價到底是哪一方的問題也沒有交代清楚。

2,女店主隨後追出動手打人的行為激化了矛盾,因為一元錢而動手打人,這個女店主可不是吃素的。(個人推測很可能是女學生少付了一元錢,如果只是少賺一元錢女店主應該不會這麼生氣,但如果是賠錢賣煙就不一樣了。做生意都講究和氣生財,應該不會隨便動手打人的。而且新聞也沒有公佈兩人之間有無口頭上的辱罵挑釁行為。)

3,至於兩者隨後在雨中的拉扯糾纏,新聞中也沒有做詳細描述,只知道女店主心臟病突發的誘因是打鬥和情緒激動。法院認為學生曾某過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但情節輕微,免於刑事處罰。(掌握證據的法院判罰應該更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最起碼要比我們這些吃瓜群眾的猜測更合理)

4,至於46萬元賠償金對於一條人命來講也不算獅子大開口。很多人不理解的是如果按照新聞報道看起來主要怨女店主,為什麼最終會賠償這麼多呢?可見我們看到的只是問題的一部分。而且這是雙方家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估計是考慮了雙方的實際情況才做出的決定。

遇事保持冷靜,於人於己都有好處

現在的結果對於雙方家庭都是一個沉痛的教訓,而起因僅僅是一元錢差價,如果時光能夠倒流,她們雙方一定會選擇另一種態度。如果女店主當時選擇讓女學生一走了之,也就不會因此丟掉性命;如果女學生補齊那一元錢差價,也就不用付出46萬元的賠償。 (當然,如果女學生不抽菸不買菸,這一切都不會發生)

其實生活中很多大事都是由微不足道的小事引起的,遇事保持冷靜才能選擇更合理更合適的結果。

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遇事給他人留一點餘地,也是給自己留一點餘地。


夜雨如書

過失致人死亡罪免於處罰遠遠重於撤回公訴,意義非凡

不知道讀者有沒有發現其實本案當中一個顯著的變化,那就是一審的結果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名,但是情節輕微,免於刑事處罰。但是二審發回重審後,直接撤回公訴。雖然結果看上去都差不多,但是從法律上面來說,這裡的意義非凡。

因為如果認定本案當中的女生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那麼很顯然該案當中就間接的表明女學生的行為與死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只是因為女生主觀並沒有故意而且死者自身患有心臟病所以對其不予刑事處罰。

但是如果撤回公訴那麼就意味著本案女生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自然處罰也就無從談起。

單從這前後的變化中就可以看出來,對於女生的行為可以說根本不構成任何罪名,只是一起單純的民事案件中的意外事件而已。

因為一元錢,毀了兩家人,不值!

案發的原因很簡單,就是因為女生買菸因為買的煙究竟是12還是13元發生爭執,隨後在爭執的過程中,店主突發心臟病身亡。

當然這裡面侵權角度來看,女生和店主的扭打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促發了店主的心臟病突發,導致了悲劇的發生,所以女生對於民事責任這塊的賠償沒有什麼問題,而且最終雙方協商支付46萬元的賠償金,我認為也符合情理、法理。

只是事後作為旁觀者再來看這件事,因為一元錢,死者家屬悲痛欲絕,而女生家裡是破財消災,無論是誰都不是這場悲劇的勝利者,就因為這一元錢,我想事後無論是案件的任何一方都會懊悔不已。

但是悲劇已經發生,我們每個人在生活中也都會有性情暴躁的時候,但是如何避免類似的悲劇在發生,我想最好的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精神最好。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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麋鹿說法

壞脾氣是毫無疑問的負資產!提高自身修養不僅僅能夠保命更能夠聚財!


僅僅因為一元錢的差價,最終導致一方喪命,另一方惹上官司並且賠償46萬,這筆賬傻子都知道不划算,如果人生能有後悔藥吃,當事的兩位肯定不會這麼做,但是人這一輩子沒有後悔藥吃!可以說命案發生之後當事雙方還是很和氣很講道理的,如果在命案發生之前能夠這麼和氣這麼講道理豈不更好?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啊!

這個命案是怎麼發生的:

這位已經亡故的女店主姓姚,那位買菸的女學生姓曾,當天曾某與另一位同學一起到姚某的店裡買菸,因為香菸的價格發生了口角,曾某說這個香菸12元一包,姚某堅持要13元一包,曾某說外面一條才100元,姚某稱她的貨是從同學處進的成本高,在爭論的過程中姚某罵了曾某,曾某也進行了回罵!罵完之後曾某與同學就離開了店,隨後姚某從店內追了出來,衝到曾某面前打了曾某一巴掌,隨後兩人拉扯起來,在拉扯過程中姚某心臟病發暈倒最後不治身亡!

1:這個姚某也是自作自受!

俗話說和氣生財,作為一個生意人這個姚某顯然不懂得和氣之道,店家與顧客對價格有異議其實很正常,但是後面發生的這一切就很罕見了,可以說為了一塊錢就與顧客發生爭執已經很誇張了,會做生意的生意人遇到這種事通常會處理得相當委婉周全,要麼有話好好說但這個生意咱就不做了,要麼這一塊錢就算了以後多光顧薄利多銷籠絡籠絡感情!會因為一塊錢的分歧就升級到辱罵和鬥毆說明這個姚某脾氣不是一般的爆,辱罵和鬥毆都是她主動挑起的,你自己有心臟病還這麼激動?

2:這個曾某也不是省油的燈!

也許是偏見,但這個曾某所作所為在我看來儼然一副頑劣學生的形象,沒有一點女學生應有的樣子,十有八九在此之前也是一個天不怕地不怕相當囂張的太妹!這個年紀一個女孩子去學抽菸已經很不好了,從過程來看十有八九還是個老煙槍,另外一個巴掌拍不響,姚某會為了一塊錢整出那麼大的動靜曾某顯然也有貢獻!


心安理得君

LazyBears:恰一看數字賠償46萬貌似很多,但實際上女店主死亡的賠償應該還是她自己受了一部分,當然破錢消費也是免於刑事責任的因素之一,只能說下次“少為了小錢去爭論”吧!

既然商店明碼標價,何必在意一塊錢的差額呢?別說因為一塊錢導致的撕扯讓別人氣死,更甚至還有因為幾塊錢去搶劫最終判處死刑的!值不值?


出門在外,一定少逞口舌之爭


有些人自大慣了,發生與自己預料相異的事實時,便會忍不住出口罵娘,但殊不知很多時候都是禍從口出。

因為口舌之爭導致的打架、鬥毆最終釀造成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的結果不少,幾乎每一週都能夠看到這樣的新聞,發生在身邊的真實案例更是數不勝數,爭一口氣贏了沒人覺得你優秀。


近期點映即將上映的《我不是藥神》中有這樣一段,徐崢一夥人前往會場發現有人售賣“德國XXX”的假藥時大鬧現場,看似“救了不少拿救命錢買假藥的人”但最後結果呢?被假藥團伙盯上了。

如果不是急中生智將仿製藥放到垃圾桶,如果不是對方還抱有“合作”的心態提前打電話給了通知,那這一夥人不僅得被抓進去,更是沒有救命的後續。

真正有智慧的行為,那應該是買一份所謂的“德國XXX”,然後檢測該物質的成分是否有效,再通過自己的渠道去告知大家注意別上當!


當然,電影歸電影,總有辦法自圓其說。在現實生活中的劇情可沒有這麼多的“巧合”。


  • 作為涉事一方,女店主肯定也有自己的責任,所以死亡賠償才只有46萬


其實按照廣州的標準,完整的死亡賠償金絕不止46萬,暫不清楚該店主是否有孩子,如果有的話可以說46萬的賠償還不到1/2。

死亡賠償金包括20年的可支配收入加喪葬費、未成年人撫養費等等,而這筆賠償不僅僅包含的死亡賠償,還囊括之前的醫療等費用,如今隨便在個新一線城市,賠償款加起來估計都得近百萬之多。更別說還需要賠償來取得諒解來免除刑事責任。


所以說女孩可憐,但她承擔的賠償責任應該還是比較合理的。


最後,別逞一時之快去做一些情急之事,除非你家纏萬貫、隻手遮天!


懶熊帶你看熱點,漲知識。保障自己的權益,看社會百態


LazyBears聊熱點

只因一元錢,買賣起狼煙,店主先動手,掌摑顧客臉,顧客也生怒,喊叫撲上前。拉扯店主倒,人仰面朝天,惹發心髒病,嗚乎見了閻。

家屬顧客告,審理結果宣。顧客刑責免,卻是要賠錢,共計46萬,不能少一點。



明知己有病,還當南霸天,店主自作孽,死拉人背墊。顧客雖有過,不過實在冤。教訓真深刻,各位記心間。良言三冬暖,惡語六月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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