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姿势: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你了解到的是这些吗?

婚姻关系,一般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后才能认定;在我国,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健全以及民事对法律意识淡薄的特定国情,才有条件地认可事实婚姻,即:

男女双方未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认为是婚姻关系,从而形成了“事实婚姻”这个概念。

涨姿势: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你了解到的是这些吗?

如何认定是否是“事实婚姻”,要具备哪些基本要件呢?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要考虑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的行为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以前,而且这种同居行为,有证据证明是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2、同时,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系双方自愿结婚;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是从优生优育及道德角度)。

涨姿势: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你了解到的是这些吗?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后,具备“事实婚姻”的各种条件的,能否按“事实婚姻”处理呢?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涨姿势: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你了解到的是这些吗?

一方自认为是“事实婚姻”,能否到法院起诉离婚吗?法院如何处理呢?

关于这个问题,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涨姿势: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你了解到的是这些吗?

如果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请转发、收藏!

如有法律问题咨询,请在文末留言或私信。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点击“关注”粤西大律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