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2018年02月13日12時許,劉某駕駛小型普通轎車,沿磴口縣振興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車行駛至振興路與育紅路交叉路口處時,與沿育紅路由南向北行駛趙某駕駛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二輪電動車駕駛人趙某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右侧通行,超速行驶,十字路口发生碰撞事故!](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責任認定
劉某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實行右側通行,超速行駛,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一款、第二十二條一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一款(一)項之規定,劉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
微提醒
1、行至路口要慢行,不管路口有無信號燈;
2、各類車輛切勿爭道搶行;
3、切勿超速行駛;
4、機動車及非機動車駕駛人一定要按導向行駛,切勿突然猛拐。
審核 | 李善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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