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说法」被征收人可以这样监督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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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导读:大家都知道,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中,村民委员会的地位可谓是举足轻重。它的权力并不大,但其一举一动对村民征收补偿权益的影响却是十分重大。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看到“村干部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数千万甚至上亿”这样的报道,凡此这种行为种最终损害的无疑都是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利益。那么,针对征收中的村委会,被征地农民究竟都有哪些监督利器可以供选用呢?《在明说法》第49期,杨在明律师为您解析。

作者丨杨在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在明说法」被征收人可以这样监督村委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就是说,村委会并非是行政机关,而是为村民服务,代表村民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在征地拆迁的整个过程中,它的角色也应当是这样的,不能因为牵涉利益巨大就变了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30条则进一步规定,涉征地的事项必须实行村务公开,且属于应当随时公布的“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多份规范性文件,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环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地的有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委会也时常会代为行使相关的权力,尤其是负责向本村村民通告有关事项。因故此,如果村委会不能正确、充分的履行上述职责,势必会对村民在征收中的补偿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危害。而村民则至少有以下3种方式实现对村委会的强势监督:

其一,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反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若上级政府不依法履责进行调查核实,村民则可以直接将其起诉至法院,追究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其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

根据2018年2月8日全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可以说,司法解释明确了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无论是上述哪种授权情形,对于村委会在征地拆迁领域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都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进行救济的,只是被告会有所区别而已。

其三,向当地监察委员会进行报案或举报。

根据2018年3月20日全新施行的《监察法》第15条之规定,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依法有权进行监察,对其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惩处。需要强调的是,《监察法》的监察对象是村委会中掌权管事的“人员”,而非村委会这个组织,报案或举报也是要有一定的问题线索的。目前,我们的律师在一些涉及此类问题的地区,已经开始尝试帮助被征地农民向当地监察委员会进行举报,通过论证详实、有事实有法律的律师函形式与监察委员会接触。我们真诚的期待这一最新救济渠道能够真正帮助广大被征地农民斩断村委会违法拆迁黑手,夺回本属于村民自己的征地补偿权益。

除此之外,村民还可以通过村务监督机构来实现对村委会的常态化监督。实践中,我们的律师曾经帮助过一些被征地农民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的形式直接将不作为、乱作为的村委会班子拿掉,重新依法选举出能够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委会。这些都是村民可以采取的有力维权举措。总之,村委会永远应当是村民的亲人,而不应成为不法利益的奴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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