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說法」被徵收人可以這樣監督村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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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導讀:大家都知道,在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與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中,村民委員會的地位可謂是舉足輕重。它的權力並不大,但其一舉一動對村民徵收補償權益的影響卻是十分重大。在實踐中我們也經常看到“村幹部貪汙挪用徵地補償款數千萬甚至上億”這樣的報道,凡此這種行為種最終損害的無疑都是廣大被徵地農民的利益。那麼,針對徵收中的村委會,被徵地農民究竟都有哪些監督利器可以供選用呢?《在明說法》第49期,楊在明律師為您解析。

作者丨楊在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在明說法」被徵收人可以這樣監督村委會!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也就是說,村委會並非是行政機關,而是為村民服務,代表村民利益的群眾性組織。在徵地拆遷的整個過程中,它的角色也應當是這樣的,不能因為牽涉利益巨大就變了質。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第30條則進一步規定,涉徵地的事項必須實行村務公開,且屬於應當隨時公佈的“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同時,根據國土資源部的多份規範性文件,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的“告知、確認、聽證”環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擬徵地的有關情況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村委會也時常會代為行使相關的權力,尤其是負責向本村村民通告有關事項。因故此,如果村委會不能正確、充分的履行上述職責,勢必會對村民在徵收中的補償權益產生實質性的危害。而村民則至少有以下3種方式實現對村委會的強勢監督:

其一,向上級人民政府進行反映。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1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若上級政府不依法履責進行調查核實,村民則可以直接將其起訴至法院,追究其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其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訴訟。

根據2018年2月8日全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24條之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託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可以說,司法解釋明確了村委會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而無論是上述哪種授權情形,對於村委會在徵地拆遷領域的違法行為,被徵收人都是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渠道進行救濟的,只是被告會有所區別而已。

其三,向當地監察委員會進行報案或舉報。

根據2018年3月20日全新施行的《監察法》第15條之規定,監察機關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依法有權進行監察,對其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懲處。需要強調的是,《監察法》的監察對象是村委會中掌權管事的“人員”,而非村委會這個組織,報案或舉報也是要有一定的問題線索的。目前,我們的律師在一些涉及此類問題的地區,已經開始嘗試幫助被徵地農民向當地監察委員會進行舉報,通過論證詳實、有事實有法律的律師函形式與監察委員會接觸。我們真誠的期待這一最新救濟渠道能夠真正幫助廣大被徵地農民斬斷村委會違法拆遷黑手,奪回本屬於村民自己的徵地補償權益。

除此之外,村民還可以通過村務監督機構來實現對村委會的常態化監督。實踐中,我們的律師曾經幫助過一些被徵地農民通過召開村民大會的形式直接將不作為、亂作為的村委會班子拿掉,重新依法選舉出能夠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委會。這些都是村民可以採取的有力維權舉措。總之,村委會永遠應當是村民的親人,而不應成為不法利益的奴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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