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被同学绊倒后死亡,因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校方赔偿40万,你怎么看?

金旭涛

望都县的小学生马某因为在课间与同学打闹最终不幸殒命,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值得我们大家同情。

但纵观该事件的事发经过,当地警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因而不予立案是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问题。

人们常说“人命关天”,一旦发生涉及人命的事情肯定不是小事。小学生马某的死亡不属于正常的生老病死,而是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

一个人非正常死亡其原因有多种可能:意外、自杀或者是他杀。要判定马某的死亡是否涉嫌犯罪,首先我们应当明确他的死因。

通常情况下,只要是出现了非正常死亡事件公安机关都会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警方会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具体的工作内容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保护事发现场,派出刑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查找痕迹物证。

2、询问事发时在场知情人,同时对事发现场周边开展走访工作。

3、调取事发部位及其周边的监控资料还原事发经过。

4、派出法医到场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初步尸检,查看分析其死亡原因有无他杀可能,如初检不能明确死因的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刨来明确死因。

根据警方调查的结果显示事发时死者马某与同学李某、陈某、张某等人一起在操场上玩游戏,期间马某在推倒张某时自己也绊在了张某的腿上,因为站立不稳马某自己也摔倒在地。上课后,马某自称头痛身体出现异常反应,学校老师虽然及时拨打了120,但马某仍然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在我国法律上涉及人命案件的罪名一般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三大类。

马某的死亡与他和同学张某之间的打闹是有着直接关联的,但是很明显身为张某与马某之间并无矛盾,两个人只是单纯的孩子间的打闹,从张某的主观上来看他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与具体的客观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必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马某死亡的原因很明显是因为其在推倒张某时不慎被判绊倒导致头部受伤所致,根据法医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马某符合小脑动静脉畸形出血死亡,运动、摔倒等对出血发生起诱发作用”。

事发时张某明显并没有故意伤害马某身体的意图,也没有实施直接击打马某头部的行为,因此也不能认定他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我国法律规定所谓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马某被张某绊倒其实纯粹就是一个意外,12岁的张某并非故意绊倒马某,也就谈不上疏忽大意或者是因为过于自信而造成马某死亡的可能性了。

综上所述,该事件很明显不构成任何案件,也不存在任何犯罪事实,所以警方的决定没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作为过来之人我们都有过童年,同学间的打闹嬉戏是一种正常现象,马某的死亡令人惋惜,但这毕竟只是个例,个人认为不宜过于放大。

虽然人死不能复生,但这起悲剧给所有的学校在如何保障在校学生的人生安全这个问题上提了个醒!

如果您认同丹妹的回答不要忘记点赞并关注哦~


通城丹妹

首先大家要明确法律规定,现在很多媒体在把这件事的讨论角度引导到事件因果关系,就是说,到底是谁撞的,谁的责任,这个方向是错误的。

警方不立犯罪的刑事案件是正确的,主要原因在于所谓的嫌疑人未满14周岁,且不说,这事原因,即使是故意杀人,都无法立刑事案件,我们要明白,警方不立案,没毛病。

现在我们看这个案子应该关心什么?是这几个孩子以及学校在这个事件中的过错责任划定以及由此带来的赔偿责任。

根据警方调查的结果显示事发时死者马某与同学李某、陈某、张某等人一起在操场上玩游戏,期间马某在推倒张某时自己也绊在了张某的腿上,因为站立不稳马某自己也摔倒在地。上课后,马某自称头痛身体出现异常反应,学校老师虽然及时拨打了120,但马某仍然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从警方调查的结果看,是死者自己推到别人,自己拌倒的,根据法医出具的鉴定报告认为:“马某符合小脑动静脉畸形出血死亡,运动、摔倒等对出血发生起诱发作用。”由此可以知道,被推到的这个孩子无责任。

学校如果发现问题及时救治,打120,也没有过错责任。如果耽误了抢救,承担责任,这是我们要明确的两个问题。说白了,是这个孩子有病,然后自己推别人绊倒,导致死亡。

目前学校垫付了40万元,我觉得学校这笔钱有点冤大头了,根据我们的分析,如果上法庭,也赔不了几个钱,首先被推的孩子无责任,不赔偿,学校看看打120的时间,可以找点责任,无其他责任,理论上,根本赔不了40万,但我估计,这40万也很难要回了。

实际这个事件有很大责任在于家长,不知道他们是不是知道孩子有病,那么就该提醒孩子不能打闹,以保性命,也不至于害别人。

如果家长不闹,赔40万就赔40万吧,毕竟一个孩子没有了,作为人道也是应该的。但如果家长闹,那么上法院打官司,可能连10万都赔不了。


韩东言

不能无原则地让学校承担责任

从目前的信息分析,警方不立案的决定是正确的,一起打闹的同学并无过错,学校也已经尽到及时救护的责任,按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类事件,合适的责任界定办法,是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界定责任,不能为息事宁人,无原则地让学校承担责任。否则,学校就可能对学生进行圈养教育,不让学生在课间有任何的活动。之前,有学生在足球比赛中,发生骨折事件,法院也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令体育老师抱怨都不敢再组织体育活动了。

由于是小学生之间的打闹,因此,即便出现意外伤亡事故,也不可能追究涉事学生的刑责,警方不立案是正确的。但从民事责任角度,如果参与打闹的学生有故意伤害行为,学校管理不当,则打闹学生的家长和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已经获知的信息显示,是这名学生推到其他同学,自己被绊倒,很显然,其他同学不应为其摔倒承担任何责任,家长要这名学生的父母承担责任,心情可以理解,但法院不会支持,假如没有任何伤害他人行为,自己被他人推到然后把推人的学生绊倒,也要承担责任,那今后家长还会让孩子和其他学生一起继续玩游戏吗?那会是人人自危。

至于学校,小学生在课间玩游戏,有一些追逐打闹行为,实属正常,不能指责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责任,由此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学校就成了无限责任主体,只要学生在校园里出现意外伤害,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学校将不堪重负,最后就会演变为学校为不承担责任,干脆禁止学生活动,以及不再组织某些可能有风险的教学活动。

去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这被认为是给学校办学松绑,但要真正给学校松绑,还需要在具体实践中,有赖于地方教育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界定责任。


熊丙奇看教育

学生课间打闹,导致意外死亡,4月发生的事,到如今都不得安宁,每所学校都必须高度警惕。

此事发生在保定市望都县,学生马某死亡后,家属要求学校赔偿150万元,学校想尽办法先行垫付40万元,余下事宜将走法律程序。



01 课间打闹安全事故频发

“小学生不会走路”,这个年龄阶段精力充沛,走路不是跑就是跳。小学生也最爱撩惹别人,最爱打闹。因打闹发生的意外不是少数。

笔者所在地区,曾发生学生打闹,导致颈部动脉割伤死亡的事件。16年9月,河南桐柏县曾爆出8岁孩子在校打闹死亡事件。

各地打闹伤害事件频发。曾出现学生在教室伸懒腰,被同学用铅笔戳伤眼睛。也曾有同学带蛇进教室,把同学吓成精神病 。还有同学蹲身系鞋带,同学骑到脖子上,导致颈椎骨折。笔者所在学校也曾出现过,可见追逐,被门把手戳伤的事件。

可见,课间打闹,已成为威胁学生安全的重要因素。



02 如何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1、多种形式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谨防类似事故发生。

2、明确安全责任,安排适量师生,加强课间值守,课间教室、楼道、操场、厕所、寝室等地段,往往容易出现打闹现象。发现打闹,立即制止。

3、及时总结评比,对于爱打闹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利用好广播站和校园专栏,宣传安全事例,鞭策打闹人员。



03 课间安全事故,学校推脱不了的责任

回到正题,学校安全压力大,就是因为学校的工作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正因为,这人是活动的,课间打闹安全事故才时有发生,这也是老师工作最辛苦的地方。

发生课间打闹安全事故,学校有推脱不了的责任,因而每所学校都应该提高警惕,紧绷安全弦,将安全责任落实,将安全值守做实,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防止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是头条【文轩阁】,专注教育,欢迎关注!


文轩阁

这又是一起未成年人校园“犯罪”案件。之所以对“犯罪”加上引号,是因为

死者“马昊在死亡前曾在与同学玩耍中被绊倒摔地”,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目前暂时不予立案”。对这个问题,大圣结合目前我国有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问题作一简要分析并在文后给出最后的结论。

第一、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加以分析认定。成为犯罪客体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某种行为的侵犯。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具体行为、方法、时间、地点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主体表现为实施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行为者即自然人或者单位。在刑法上,并非所有自然人都当然的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本案12岁小学生是否涉嫌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的关键就是年龄问题。

第二、我国《刑法》关于自然人是否构成犯罪主体,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年龄是最关键又唯一的划分界限。具体是: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本问题的12岁小学生,就是首先因为这个年龄问题,公安机关就能够不予刑事立案的。

第三、是否修改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14岁的规定充满争议。

我国现行《刑法》修改制定于1997年,更早的刑法也是1979年。到今天,社会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包括青少年的生长发育,心智成熟度,社会认知度等等。最近一些年,由于校园暴力等伤害事件层出不穷,所以不断有社会学法学各类学者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出来,建议修改《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线,建议降低这个标准。因为现在是14周岁一下皆不负刑事责任。即不论“犯下多大的事”,构成任何“犯罪”,只要不满14周岁,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就有代表建议将最低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为12周岁。但是由于涉及问题争议较大,提议最终没有结果。

第四,我国刑法充分体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前面规定的,因为14-16周岁仅仅对八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此外,还有“减轻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后,家长和监护人,包括政府都有义务加以管教。

第五,我们再看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就是说,在程序上要把一个“有污点”的未成年人送进“工读学校”,需要父母或者监护人提出申请,这基本上可能性很小了,大家可以去想想。当下社会“护犊子”有多么的严重。或者学校提出申请,这基本上也是行不通的。最后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所以这样的规定在实际上施行是太难了。

结论:关于本案,公安机关不于刑事立案,关键应该是年龄问题。大圣提醒,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免除。受害方仍有权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本问题学校的40万,可以看做是一种民事赔偿或者补偿。将来受害人家长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学校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大圣释法

基于题目描述的基本事实,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中,不存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也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另外,涉案当事人均为14岁以下的学生,因此,本案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本案中不存在刑法意义上故意和过失。从题目所提供的事实来看,“马某把张某推倒在地,马某绊在张某(12岁)腿上站立不稳也摔倒在地”,于此后,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前述基本事实表明,张某是被马某推倒的,然后,马某又绊在张某的腿上摔倒的。这其中,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也没有实施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因此,刑法上故意和过失,在本案中均不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警方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2、涉案当事人均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规定,在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为年满14周岁。而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即便本案可能存在犯罪行为,也不能按照刑事案件处理,而只能按照民事案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涉案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就本案而言,马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果能够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发生在课后游戏过程中,因此,可以推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张某及其他参与游戏的学生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题目所披露的事实来看,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张某等学生在马某死亡过程中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张某是被死者马某推倒的,死者马某又绊在张某的腿上摔倒,因此,张某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所以,法海一粟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判定张某等参与游戏的其他学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马某的死亡,法海一粟在此深感痛惜。斯人已逝,望马某的父母节哀顺变!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尚未成年的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面对孩子不幸死亡,对于任何一位父母而言犹如晴天霹雳,都是无法承受之痛。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事发时处于课间休息时间,小学生正在操场玩游戏,期间马某把张某推倒在地,马某绊在张某(12岁)腿上站立不稳也摔倒在地,上课后马某出现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运动、摔倒等对马某的死亡存在诱发作用。

本案之所以没有刑事立案。

原因如下:第一、警方认为张某没有犯罪事实;第二、马某和张某均属于未成年人且不满足14周岁(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第三、事发时属于课间,双方在玩游戏,并非故意伤害。

网络配图

学校任课老师在发现马某不适时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且拨打120急救,同时校方积极赔偿受害家属40万元并配合家属走司法程序

,对于老师和校方的态度和处理方式还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学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对于小学生课间进行危险性游戏活动是否尽到了提示和制止义务,学校运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同样也需要进行调查。如果校方未经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马某的监护人也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据校方称校方已为在校小学生投有保险,马某监护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感觉回答不错,请记得点个赞哦☺,如有法律问题可以点击关注并私信我。


法律知道

十一二左右的男孩子,正是活泼好动爱嘻戏打闹的年纪,如果在课间游戏中,生命出现了意外嘎然而止;如果游戏中的意外,成了诱因导致不知的先天疾病的发作,那更是意外中的意外,或许我感性地这样说:“是生命的意外,也是意外中的必然,更是提前来的节奏”!当然这样说,对死去的人有些残忍,但却推翻不了这样现实的发生。这不今年4月的某一天,马某竟因这样的原因,导致生命殒落,我们除了一声叹息外,就是对责任问题的争论!

下午上完第一节课的课间,几位男孩做游戏中,马某把李某推倒,却在不注意中自己绊在了躺在地上李某的腿上,而站立不稳的摔倒。可以看出,李某自始自终,对马某的摔倒无一点责任。然哪曾想到马某的生命,这样的不堪一摔:上课时头痛、四肢无力,老师第一时间打电话告知家长,拨打l20,经抢救无效身亡。法医鉴定是:小脑动静脉先天崎形,因摔倒诱发出血导致。警方调查无犯罪行为事实不予立案!

明智通情的校长,自身名义借了40万元,安抚马某家长,一切以死者为大,建议先好好下葬。家长仍对责任、赔偿问题有争议,校长同意通过司法解决。

我不懂明确的法律条文,按自己40年的是非判断说说:警方处理的合理合情!校长做的通情达理!虽说孩子生命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有看管失职之责,必竟在校期间,学校对孩子有监护责任。即使在孩子发病时做到第一时间正确的及时处理,但必竟没能挽回孩子生命,付出相应的赔偿是应该的。可赔偿款不应是校长出,而是学校,更应是学生在校期间意外险的保险公司理赔!

被马某摔倒的李某,无故意绊马某的意识行为,所以李某无一点责任,其家长也无教育之责!

马某家长,不知孩子有先天疾病,导致没有督促孩子的打闹行为,这很正常。因为没有几个家长,能去做在孩子健康无症状的情况下,而有意识地去领孩子查是否有先天疾病的问题,所以不能说马某家长有监护失职!

马某在未知的先天疾病下,由于自身推倒别人而又因自身原因绊倒人腿上的摔倒,导致生命提前结束,我不相信命运,然而此时说:“这就是他的命运,再恰当不过了”。

死者已逝,愿生者节哀!


喜欢写

小学生被同学绊倒后死亡因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校方赔偿40万赔偿!

让我们来看看事情的经过。学生马某在下课期间和其他学生逗弄,有一学生将他绊倒,马某摔倒在地上。上课时,马某说自己头痛,任课老师赶紧给家长打电话,然后叫来120送到医院,但是经抢救无效马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的马某属于小脑血管儿畸形出血导致的死亡。运动摔倒对死亡起到了诱发的作用。


公安局判断该事件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学校的校长个人垫付了四次10万。然后打算再走法律程序那么对这件事怎么看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公安局为什么不予立案呢?我国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是:首要条件是有没有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有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有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很显然马某和同学逗弄,同学并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他的行为也没有危害的社会。他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以公安局对这个事件没有立案是正确的!


第二,在这个事件中学校已经尽到应尽的责任,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了!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很显然学生王某有小脑血管畸形的疾病。他是具有特异体质和疾病的,这个情况不要说学校就是马某家长都有可能不知情。退一万步来说,就是学校知情,学生发生这种现象,学校也是无法预防的!

首先,事件发生的课下期间。学生自己去操场上玩耍和同学逗弄。这属于学校不可控的范围。尽管学校做了宣传,做了管理做了要求,三令五申禁止学生打斗。但是学生是活生生的人。他有思维,他不像机器一样,我们发生指令之后,他按部就班的工作。如果是那样,那么社会上也就不会有意外出现。


比如交通法规,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每个人得都要遵守交通法规,但是我们看社会上还有多少人每天都在违反交通法规。那么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我们不能去追究交通管理部门儿吗?就像学生打斗学校已经贯彻要求学生禁止打斗。那么发生事情之后学校就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而且学生在发生事件之后,教师教师发现生头痛的症状及时通知家长,并送往医院救治,学校已经到了自己应该尽到的责任。因此,学校已经没有责任!

第三,绊倒马某的同学及其其家长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学生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该生违反学校的规定和同学和毛马某逗弄,造成不可挽回的恶果,那么其家长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给予与马某补偿!

第四,国家应该尽快的出台学生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细则。尽管这个法律条文国家早已出台,但是学校还应该设置一套专门的程序并且有专门的人来负责处理这些安全事件。让老师们不再每天提心吊胆的纠缠于学生的安全问题之中。学校的主要的任务就是教学。当然,安全问题是很重要的。有专门儿的人来负责这方面的问题,让老师去安心的去完成学校的主要任务,安心教书。不要让让老师战战兢兢的每天战战兢兢的提心吊胆的教书。也不致于让学校成为了无限责任公司。



第四,要严厉打击校闹行为!现在无论大事小事只要一出事就就有人到学校去闹,而且一闹准成。相关部门和学校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靠赔钱化解矛盾,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校闹的不良风气。出了事情之后,未能第一时间妥善处理,有时候还有拖延心态,以至于激化了矛盾、授人以柄。

而当家长闹起来,却慌了手脚,一心想着息事宁人,步步退守,直到接受不合理的要求和条件。这无疑在客观上助长了“校闹”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某校有位高姓学生,去年和同学打架!学校为了息事宁人赔了他1000元,他尝到了甜头今年他经常故意和同学找茬打架,叫嚣着谁碰了他就让他赔10000元!你看此风不可长啊!

学生伤害责任要尽快确定,确定之后再有校闹行为,按照制定的相关法律严厉打击校闹行为,绳之以法,还学校一个宁静的教学环境!


松高寻鹤

死亡原因是,小脑动静脉畸形出血死亡,运动、摔倒等对出血发生起诱发作用

虽然我们都不是医学专家,但是这个结论我们也可以看出,这是诱因加上自身身体状况,进而才出现的死亡结果。

也就是说,死亡的结果,并不能完全归罪于摔一下。

摔倒的原因:当时大家都在玩游戏,马某自己推了张某,把张某摔倒在地后,又自己绊在张某腿上,最终摔倒

也就说,首先,这就是一个意外,并没有谁故意伤害谁,其次,如果不是马某推了张某,他自己也不会受伤。

如果事情经过的确如媒体陈述,张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这既然是意外当然谈不上刑事责任,并且小学生都未满14岁,真做了什么,也会免无刑事处罚。

学校的责任

本案中,虽然只交代了张某的年龄12岁,但是既然都是同学,可以推断大家都在这个年龄上下,绝对超过了八岁,那么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除非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才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本案中学校尽到责任了吗?孩子打闹,老师没有注意到提醒和制止,从这一方面而言,学校或多或少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从媒体报道中,学校已经立即拨打了抢救电话,联系了家长,并且事发前,学校也并不知道孩子身体状况。

因此本事件学校有责任,但是最大的责任依然是孩子自身绊倒他人,进而又绊倒了自己,加上自身身体状况导致。因此学校责任并不会特别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