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李先生撿到價值3萬元皮包,因失主態度冷淡索要2000元好處

太原市李先生撿到價值3萬元皮包,因失主態度冷淡索要2000元好處

通過對新聞的瞭解我們知道,李先生還是好心的,畢竟現金、銀行卡、手機這些東西都是很重要的,也有很多我們的信息,如果落入不法分子的手中,真的是有很多麻煩的。李先生在撿到東西時,沒有據為己有,而是詢問其他市民,積極找尋失主,甚至在失主尋來的時候,為了等失主,還跟單位請了假,可以說是好人做了好事了。

太原市李先生撿到價值3萬元皮包,因失主態度冷淡索要2000元好處

現實生活中,丟東西可以說是常事了,能找回來真的是萬幸了。失主其實應該好好感謝李先生,道謝肯定是應該的,如果可以的話,適當施謝也是可以的。畢竟法律都有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何況李先生因為歸還包導致上班請假誤工,是可以適當提出報酬。

當然,站在失主的角度可能會覺得,李先生的行為屬於敲詐,畢竟丟失的東西本來就是自己的,拾金不昧本是好事,若因私心索要好處費,豈不是改變了拾金不昧的本質?但是失主的態度冷淡確實是失主的問題了。畢竟因為別人的善舉,自己省去了很多麻煩,所以誠心感謝還是應該的。

當然,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一定的費用,具體支付多少,要視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但不能獅子大開口,要有理有據。就像事例中,李先生索要2000元“好處費”便是不合理的,必須把握好這個度,否則就從合法變成違法,好事變壞事了。

個人認為,其實在現實生活中,對於失物者來說,主動給拾物者支付一定的報酬是挺好的,一方面可以避免紛爭,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鼓勵、讚賞作用,表達感恩之心,兩者雙贏,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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