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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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時代
我們可以沒有大神
但絕不能沒有小哥
6月27日下午,在一場重要的大趴(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一位名叫“醫療救護員”的小哥宣告C位出道!
這場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首部急救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急救條例》(簡稱《急救條例》),利用特區立法的優勢,用法治為醫療急救“護航”。
這個條例將於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為深圳的醫療急救帶來很多新變化。
對整個行業來說,最重磅的莫過於在120院前急救中新設了“醫療救護員”崗位。這位“急救小哥”將成為急救醫生的好幫手,只需要處理輕症時,還可以代替醫生出車前往事發地點,大大緩解院前急救資源緊張的局面。
一起細數《急救條例》帶來的十大變化!
為什麼從百忙之中請來“急救小哥”?因為急救醫生遠遠不夠啊!
由於風險大、工作累、待遇差、晉升空間有限……目前我國院前急救的醫生嚴重不足,流失率也高,在這樣下去,可是要出人命的!
所以,深圳《急救條例》借鑑英美等國以及香港、臺灣等地區的經驗,設立了“醫療救護員”崗位,在非危急重症的情況下,其可以代替醫生的部分急救職能。
如同無所不能的“外賣小哥”,我們的“急救小哥”能力也必須槓槓的。
✎ 初階版:
醫療救護員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必須接受深圳市急救中心組織的不少於兩個月的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 進階版:
第二十條 醫療救護員應當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院前醫療急救技術目錄和操作規範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醫療救護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①身體健康;
②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③已接受市急救中心組織的不少於兩個月的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醫療救護員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有了“醫療救護員”這群“急救小哥”,一套與國際接軌的“院前急救分級調度”也就呼之欲出了。
過去,我國的院前急救理念是“把醫生以最快速度送到病人身邊去”,120出車必須有一名醫生隨行。但在醫生不夠的情況下,這顯然不現實。而且,如果只是簡單的中暑等輕微病情,醫生去了,也會造成資源浪費,讓其他危重的病人得不到及時救治。
此次,深圳《急救條例》引入了歐美髮達國家應用多年的分級調度系統,120接報後,先評估患者的病情,屬急危重症則安排醫生出診,如果病情輕微,可以只安排護士和醫療救護員前往。
近年來,杭州等國內部分城市已率先開始使用分級調度系統,據說效果槓槓滴!調度決策的準確性、急救資源優化利用、院前搶救成功率都在“加分”。
第二十六條 市急救中心接到呼叫電話後,應當對呼叫人提供的地址、聯繫方式以及患者的主要症狀進行登記、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按照就近、就急、專業的原則,及時向急救網絡醫療機構發出調度指令。
調度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②院前急救車輛和相應的醫療急救人員;
③送治的醫療機構。
得了急病需要看急診,過去,患者在急診科或者留觀區的醫療費用,只能按照門診的標準“報銷”。
近年來,深圳街頭屢屢有人心臟驟停倒地,不幸猝死。在專業急救人員到來前,如何抓住黃金時間搶救患者?要知道在心跳停止後的3分鐘內,迅速給患者實施電擊除顫,成功率高達94%。
所以,早在2000年,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就開始在公眾場所廣泛配備“急救神器”——AED(自動體外除顫儀),而我國的公共場所目前AED配置率幾乎為零。
深圳《急救條例》決定對標發達國家,規定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機場、地鐵、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口岸等公共場所配置AED等醫療急救設備和器材的規劃,並鼓勵社會力量在人員密集場所配置AED等急救設備。
第四十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機場、地鐵、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口岸等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等醫療急救設備和器材的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已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的公共場所在開放或者營業時間內應當有掌握自動體外除顫儀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員在崗。
鼓勵社會力量在人員密集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等醫療急救設備和器材。
光有AED,沒人會用也不行。
深圳《急救條例》還規定,一些特定的行業、公共場所要為員工普及醫療急救技能培訓,警察、消防員、保安、導遊、公交司機和乘務員等尤其要參加。
各級學校要培訓小學生正確撥打“120”,培訓中學以上學生掌握基本急救知識。
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免費提供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的普及培訓,培訓費用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十七條 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療急救培訓計劃,免費向公眾提供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的普及培訓。培訓可以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紅十字會依法組織公眾參加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培訓。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消防人員、保安人員、導遊、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和乘務員等所在單位應當組織其參加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的普及培訓。已配置醫療急救設備和器材的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從事高危作業、易發生災害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參加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的普及培訓,使其掌握醫療急救設備和器材的使用技能,並定期開展急救應急演練。
第四十九條 重大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將醫療急救服務保障內容納入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為活動參與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急救服務保障。開展危險性大的競技體育或者體育經營活動的場所,在開放或者營業時間應當配備掌握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的工作人員在崗。
第五十條 各級學校應當組織開展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教育,培訓小學學生正確撥打“120”急救電話,培訓中學以上學生掌握醫療急救基本知識。
120救護車接到患者後,該送到哪裡救治?過去,這主要由院前急救人員自行判斷和決定。
深圳《急救條例》規定,院前急救車輛和醫療急救人員要統一根據市急救中心的分級調度指令,將患者送往指定的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
這樣做,既避免了亂象,也有利於全市醫療急救資源的統籌安排。
第三十條 醫療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後,應當根據患者症狀,按照院前醫療急救操作規範對患者採取必要的急救措施。
需要將患者送至醫療機構救治的,醫療急救人員應當根據調度指令將患者送往相應醫療機構。
因患者傷病情等原因需要送往其他醫療機構的,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市急救中心,經市急救中心改變調度指令後送往相應醫療機構。
患者的選擇權問題,一直以來都爭議不斷,也時常引起糾紛。
第三十一條 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送往指定醫療機構的,應當及時向醫療急救人員提出。
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經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簽字確認後,將患者送往指定的醫療機構並告知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應當予以記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應當執行調度指令:
①患者傷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險的;
②指定的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的救治條件或者能力的;
③指定的醫療機構與急救現場路程距離超過十公里的;
④應對突發事件由政府統一指定醫療機構的;
為了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共同把急救網鋪得更大更密,深圳《急救條例》把“指定加入”模式調整為“法定加入”+“主動加入”。
- 各級公立綜合醫院和符合標準的公立專科醫院必須“法定加入”;
- 符合標準的非公立醫療機構也可以“主動加入”。
第十三條 符合急救網絡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與市急救中心簽訂入網協議成為急救網絡醫療機構。
入網協議應當包括開展院前醫療急救的要求和規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和退出機制等事項。
深圳《急救條例》補上了這個Bug,規定接診醫療機構應當與市急救中心建立醫療急救工作銜接機制,在接到院前醫療人員的急救通知後應當做好接診準備,並應當在十五分鐘內完成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接到醫療急救人員有關搶救急危重症患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做好救治準備。
醫療急救人員將患者送達醫療機構後,醫療機構應當在十五分鐘內完成與醫療急救人員的交接手續,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不得留滯院前急救車輛以及車載設備、設施。
急診醫生緊缺,讓內科、外科、兒科醫生到急診科“輪轉”是個好辦法,一方面能緩解急救醫生荒,還能有效快速提高內科、外科、兒科醫生的應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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